由史瑞納(Tom Schreiner)和尚萊特(Shawn Wright)主編的《信徒洗禮:新約的記號》(Believer’s Baptism: Sign of the New Covenant)一書中有一章是狄馬可所寫的,這章有一條很有意思的腳註。
這條腳註提到2001年夏天狄馬可牧師(國會山浸信會)和大衛·柯芬牧師(David Coffin,美洲長老會PCA)在國會山浸信會就洗禮這一話題舉行了一次公開討論。在這次討論上,他們得出以下雙方都能認同的17條聲明。
1. 大家都認同信徒應當受洗(貴格會除外)。(貴格會和救世軍都不舉行聖禮。——譯註)
2. 這是一個意義重大的話題。
3. 新約聖經有信而受洗的清楚命令和例子。
4. 上面這一事實不能當作解決這問題的證據(例如,對信而受洗的命令並不必然排除嬰孩洗禮)。
5. 要闡明這一教義,應當唯獨使用神的話語(但我們不介意用歷史證實某種合乎聖經的模式)。
6. 新約聖經中沒有嬰兒洗禮的命令或清楚例子。
7. 洗禮是基督設立的,在基督教教會中有長久的價值。
8. 洗禮是一次進入救恩的禮儀,而主餐是一種需要持續不斷舉行的禮儀。
9. 在慈運理之前,人對嬰兒洗禮的教義觀並沒有一個清晰的改革宗理解。
10. 公元后二世紀晚期,嬰孩洗禮得到廣泛的施行。
11. 一些受過洗的人實際上沒有得救。
12. 一些沒有受過洗的人實際上是得救的。
13. 有形教會經常面對一種試探,就是信靠外在的(記號),而不是內在的(重生)。
14. 上帝能在一個孩子顯明信心之前,在這孩子裡面創造出信心。
15. 敦促人當「信而受洗」,或提到「全家」受洗的經文,本身並不構成支持任何一方的決定性證據。
16. 亞伯拉罕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實施,亞伯拉罕之約的具體實施與那普遍的恩典之約沒有絲毫衝突。
17. 信徒的兒女享有具體的特權,也負有特別的義務。
譯:古舊福音;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17 Statements that a Paedobaptist and a Credobaptist Can Both Af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