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政府能束縛我們的良心嗎?
2024-12-28
—— Wyatt Graham

政府能束縛基督徒的良心嗎?他們當然可以試試看。但我問的不是這個意思。我想知道的是,政府是否真的能束縛我們的良心。

要回答這個問題(以及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我們需要追溯到宗教改革時期。要知道,宗教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圍繞「良心自由」這一核心展開的。

馬丁·路德曾說過一句廣爲流傳的話,表明他的良心唯獨受聖經的約束。他所著的《論基督徒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Christian)一書,重點闡釋了基督徒獨有的自由。之後,約翰·加爾文和被譽爲清教主義之父的威廉·珀金斯(William Perkins,1558-1602)也都著書立說,探討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問題,他們的思想對基督教信仰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令人憂慮的是,在宗教改革時期重新出現的有關良心和基督徒自由的理念,如今卻逐漸被個人權利、良心異議和宗教自由等話題所替代。

本文旨在重新探尋宗教改革時期對良心的理解。在當今這個疫情肆虐(譯註:本文寫於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大家對宗教良心問題認識日益模糊的時代,重拾這種認識顯得尤爲重要。

良心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介」

加爾文認爲,政府無權約束人的良心,因爲政府對良心沒有任何權柄。只有神才能使人的良心從罪疚中得釋放,在神與我們的罪疚之間,良心扮演著「中介」的角色。有些宗教領袖可能會要求基督徒做某些事來保住救恩,這實際上是在束縛他們的良心。正因如此,加爾文批評了天主教會在這方面的專制行爲。

要理解加爾文是如何得出這些結論的,我們需要一步步分析他的論證過程。首先,他區分了兩個領域:外在領域良心領域。外在領域指的是表面的行爲,而良心領域則指我們「感受到自己伏在審判之下」「且這審判的見證不容許人隱藏自己的罪。」(《基督教要義》4.10.3)。

加爾文還進一步闡釋道,良心「佔著神與人中間的位置,因它不容許人在自己的心裡面抵擋他所知道的事,反而追趕他,直到迫使人承認自己的罪。」(《基督教要義》4.10.3)

在改教家中,加爾文並非獨樹一幟。威廉·珀金斯也指出:「良心具有神聖本質,是神安置在祂與人之間的,良心是仲裁者,是宣告支持或反對人的判決」(《作品集》8:9)。

良心是神賜予的一種能力,它見證著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它是我們與神之間的「中介」(羅 2:15-16;彼前 3:21;來 10:2;《基督教要義》4.10.3)。良心與神有著特殊的關係,「無虧的良心不過是人心裡的正直。」(《基督教要義》4.10.4;提前 1:5、 19;徒 24:16)。

我們難道不該在人面前存無虧的良心嗎?

加爾文明白,保羅的確說過要在神和世人面前常存無虧的良心(徒 24:16)。不過加爾文是這樣解釋的:保羅「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無虧的良心所結的果子也影響到我們與別人的關係。然而,實質上就如我們以上所說,良心唯有指向神。」(《基督教要義》3.19.16)。

從廣義上講,我們可以說要在人面前存無虧的良心。但實際上,我們的良心應當唯獨受神的約束。即便我們是唯一活在這世界上的人,我們也需要保守純潔的心,因爲這是神的命令(《基督教要義》4.10.4)。不管別人怎麼想、怎麼做,我們的良心都只向神負責。

從一般意義上說,我們確實可以談論在人面前存無虧的良心。但從本質上來看,能約束良心的唯有神,我們的良心也唯獨受神的約束。

即使放棄權利,我們仍有自由

保羅指出,即便我們放棄了某些權利,良心還是自由的。基督徒可以爲了不讓他人跌倒而不吃肉(林前 10:28)。但保羅說我們依然是自由的:「我這自由爲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林前 10:29)。不吃肉的原因是爲了避免「絆倒人」(林前 10:32),因爲「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林前 10:33)

加爾文認爲,我們在神面前的責任是避免絆倒他人。因著愛弟兄的緣故,我們就該不吃肉。吃或不吃只是外在行爲,並不會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加爾文是這樣解釋的:「因爲當這些事情會絆倒別人時,我們就不應該做,但我們的良心還是自由的。」(《基督教要義》4.10.4)

他在解釋《哥林多前書》10:28-29 時說:

「若一個信徒在這事上受過了這個警告,卻仍然吃了,這是他的罪。然而,根據神的教導,不管他爲了弟兄的緣故有多麼需要放棄這食物,他仍然保存著自由的良心。由此可見,這原則只約束人外在的行爲,卻不約束人的良心。」(《基督教要義》4.10.4)。

神是通過「避免絆倒人」這一命令來約束我們的良心。但正如保羅所說,人可以選擇不吃肉,卻仍然擁有自由。

在加爾文看來,像不吃肉這樣的外在行爲並不影響我們在神面前的良心自由。我們選擇不吃是爲了神的緣故,因爲祂教導我們要彼此相愛,避免絆倒他人。

雖然《羅馬書》14 章沒有直接用到「良心」一詞,但其思路與《哥林多前書》10 章如出一轍。加爾文引用《羅馬書 15:1-2 來概括這段經文的要點:「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

這種互相擔代的責任並不妨礙真正的良心自由。吃不吃肉本身並不重要。在解釋《羅馬書》14:14 時,加爾文寫道:「這段話的意思是:我知道所有食物都是潔淨的,所以你們可以自由選擇。你們的良心不必有任何顧慮。說到底,我不是簡單地禁止你們吃這些食物,而是希望你們放下對食物的執著,多關心你們的鄰舍。」(《羅馬書註釋》14:14)

我們可能會失去吃肉的權利,但並不會失去自由。基督徒的自由就是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爲要引領更多人歸主(參《哥林多前書》9:22)。正如加爾文所說:「如果神使我們更剛強,祂給我們力量並不是讓我們去欺壓軟弱的人」(《羅馬書註釋》14:1)。

難道人的法律不能約束我們的良心嗎?

加爾文解釋說:「我們的良心不在乎人,唯獨在乎神。」(《基督教要義》4.10.5)。人的法律只有在使人產生內疚時才會約束我們的良心。

談到政府的法律,珀金斯是這樣解釋的:「政府的法律最多只能管到人的外在表現,比如身體、財產、言行;這些法律的目的不是維護人與神之間屬靈上的平安,而僅僅是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外在秩序與和平。」(《作品集》8:37)

這裡提到的「外在」和「外部」,就是加爾文所說的「外在領域」或外在行爲。重點是:民事法律是用來規範社會的,而不是規範我們的靈魂。但有人可能會指出保羅在《羅馬書》13 章 5 節說:「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爲刑罰,也是因爲良心。加爾文注意到這裡可能存在的張力。

爲此,他通過區分「屬」和「種」來分析保羅在《羅馬書》13 章的論證邏輯。他寫道:

「我的答覆是:我們在此必須先對屬(genus)與種(species)做區分。因爲雖然人的良心不在乎別人所頒佈的法律,然而我們仍被神一般的吩咐所約束,因祂自己吩咐我們當順服在官員的權柄之下。且保羅在這裡的教導就是這個意思:政府的官員既是神所命的,必須受我們的尊榮(羅 13:1)。同時,保羅並沒有教導人所頒佈的法律在乎人內在的良心,因爲保羅一貫教導我們對神的敬拜,以及過敬虔生活的屬靈準則,在人任何的諭令之上。」(《基督教要義》4.10.5)。

這裡的關鍵區別在於:神要我們尊榮官員的一般命令約束著我們(這是一個大前提)。但良心不能被人的外在命令所約束,因爲這些命令管不到人的內心。

加爾文進一步解釋說:「人的法律,不管是政府的官員還是教會所頒佈的,雖然我們必須遵守(我說的是不與聖經相違背的法律),然而這些法律仍不能約束人的良心。因爲我們遵守法律的整個責任在乎這些法律的一般目的,卻不在乎法律所吩咐我們的具體規條。」(《基督教要義》4.10.5)。

珀金斯補充了一個重要說明:當官長爲「無關緊要的事」立法時,神要我們順服官長的「總體命令」就約束我們的良心(《作品集》8:39)。他接著說:「這類法律本身並沒有約束良心的力量,它們能約束人只是因爲有更高的命令:『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羅 13:1)。」加爾文很可能會同意這一點,因爲他也認爲尊重權柄是我們的責任。

這裡的重點在於:尊重權柄這一更高的命令約束著人的良心,而政府的具體法律本身做不到這一點。但爲了遵行神更高的命令,我們總體上應當遵守法律。這樣的命令見於《羅馬書》13:1,《出埃及記》20:12,《彼得前書》1:13、29等經文(這些都是珀金斯引用的經文)。

簡單來說,「尊重權柄」這一總體目的因著是爲了神的緣故而帶來責任;但具體的法律,即使是公正的法律,也不能約束我們的良心,儘管我們可能必須遵守。就好像我們可以不吃肉卻仍然自由;可能被監禁卻仍然自由;可以遵守限速卻仍然自由。

認爲民事法令(除非與神的律法重疊)能約束我們的良心,這是一個概念上的錯誤。公民自由不等同於基督徒的自由。民事上的限制不能限制基督徒的自由,也不能約束我們的良心。我們在神面前是自由的,因爲我們通過基督稱義的恩典而有了無虧的良心。

除了神的話語,還有什麼能約束我們的良心嗎?

如果良心自由的核心在於我們與神之間的平安,那麼誰還能成爲轄制我們的暴君呢?

加爾文認爲,當有人要求我們用新的方式敬拜神,而且「即使在本該自由的事情上」也強迫我們執行的話,這個人就成了暴君(《基督教要義》4.10.5-6)。那些假主教可能會強加一些聖經之外的法規,比如規定必須遵守教會法規才能得救。

假如有人說必須念玫瑰經才能得救,這就是一種暴政,因爲它在神的話語之外,又添加了其他要求,說這些要求能使我們在神面前保持無虧的良心。天主教會的暴政法規就是在「折磨人的良心」(《哥林多前書註釋》11:2)。

如果把極端的苛刻要求視爲必需,這也會約束良心(《基督教要義》4.10.9)。遵循天主教會的儀式或回到摩西時代的有效律法,這些都是一種壓迫,因爲基督預表的影子永遠無法達到基督。(參《基督教要義》4.10.11)

總的來說,加爾文強調我們的良心只應當受神和祂話語的約束。因爲良心是我們與神之間的內在感動和見證,所以只有那些在福音救恩信息之外額外添加的要求,才會真正地(不當地)束縛我們的良心。

除非有人說必須做某事才能得救,否則人爲法律這類外在形式是無法約束我們的良心的。這些法律不能迫使我們在福音之外尋求救恩,它們只能指導我們如何在世俗生活中行事爲人,比如遵守交通限速。

在加爾文看來,良心是我們的罪疚與神之間的中介。從本質上說,純潔或清潔的良心就是在神面前蒙赦免的良心。

從廣義上說,人們可以從聖潔生活的果子看出清潔的良心。但從本質上說,我們的良心只受神話語的約束,而不是受人的稱義所約束。

即使政府限制我們外在的行爲,我們仍然是自由的

馬丁·路德曾寫下過一段廣爲流傳的話:「基督徒既是完全自由的主人,不受任何人的轄制,同時又是完全盡責的僕人,服侍眾人。」路德深知,使他稱義、賜他良心自由的,唯有神。他也明白,自己在世時理當做一個「盡責的僕人」。

基督徒的自由,指的是我們在神面前的自由——我們可以爲了他人的緣故選擇吃肉或不吃肉,因爲得救既不在於吃,也不在於不吃。

這並非指我們在世人面前的個人自由。這些權利本質上或許是好的,也值得我們爭取。但若把這樣的自由與基督徒的自由混爲一談,就是把公民自由與使人得自由的福音混淆了。

這樣做會模糊我們在神面前的自由,還可能暗示社會或公民自由是福音的一部分。福音應許了我們自由,這是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向政府納稅、不對社會盡責。加爾文寫道:「但自由是稱義所特別帶來的副產品,大大地幫助我們明白稱義的力量。"(《基督教要義》3.19.1)

加爾文還說:「除非我們明白這教義,否則我們無法正確地認識基督、福音的真理,或內在的平安。」(《基督教要義》3.19.1)良心見證我們在神面前的光景,或是惶恐不安,或是得著安慰。

珀金斯也說:」基督徒的自由是屬靈和聖潔的自由,是基督用重價買來的。「(《作品集》8:57)他進一步解釋說:」我之所以說它是屬靈的,首先是要把它和公民自由區分開來,因爲公民自由只關乎外在和身體上的自由與特權。「(《作品集》8:57)可見,基督徒的自由與公民自由是不同的。

珀金斯接著說:」其次是要駁斥兩種錯誤:一是猶太人期待基督帶來世俗的自由,二是重洗派幻想在基督的國度裡可以不受任何政權的管轄。「(《作品集》8:57)這種放任自由的想法與基督徒的自由毫無關係。

基督徒的自由不等同於公民社會中的自由權利。雖然兩者都是美好的,但它們的本質是不同的。

摩西律法的影子既不能使我們稱義,也不能保守我們的救恩,這唯有基督才能做到。任何公民權利或自由都不能使人稱義,也不能作爲基督徒必須持守的信仰要求強加在我們身上。

最後回到開篇的問題:政府能束縛我們的良心嗎?他們也許會想要這樣做,但他們無權束縛我們的良心。這權柄唯獨屬於神。在祂面前,即使我們外在的生活受到諸多限制,我們仍然是最自由的。


譯:變奏曲;校:JFX。原文刊載於加拿大福音聯盟英文網站:Can Governments Bind Our Consciences?

Wyatt Graham (懷亞特·格雷厄姆博士)畢業與美南浸信會神學院,擔任 TGC 加拿大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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