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的真相是,使徒在討論基督的大使命時,從來沒有提到社會行動,使徒行傳也不曾把社會行動工程當作一種提升世界或向世界傳福音的手段。
在《爲什麼把社會服務當成「宣教」是錯誤的?》這篇文章裡,我說到,把「社會服務行動」視爲宣教使命的一種形式,從聖經來看,至少會產生八個問題。在那篇文章裡,我解釋了其中的三個,我鼓勵你們先讀一讀。說完了那三個問題後,以下是這八個問題餘下的五個問題:
一個渴望現在就帶來基督國度的理想主義者,在社會服務的宣教異象中,經常會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社會服務的宣傳者會論證說,基督來是要除去墮落的結果;因此,「國度工作」就包括任何減輕或翻轉那些結果的事,並提升社會的整體福祉。然而,這個對大使命的「普遍恩典」的進路,是一個徹頭徹尾不足的進路——某種祕密的後千禧年主義,嘗試要去創造出一種只有基督再來才會引進的改造。
用來提倡社會服務宣教的論證,通常是根據明顯錯誤的解經。結果是產生出許多在修辭上具有說服力,但是按照聖經是很可疑的論證。例如,我經常發現到新約一些關於教會內的憐憫事工的經文,被解讀爲彷彿是指教會外的宣教工程。包括在其中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使徒行傳第六章照顧寡婦的經文。簡單來說,在使徒行傳被指派的六個人是事奉教會的,不是面向世界的宣教士。我們可以列舉出許多這樣的例子。一旦你打開眼界,你就會看到:在教會內的憐憫事工的論證,經常被用來作爲其他關於針對世界的社會改革的結論。
關於這點的辯論,有許多的混淆正是發生在這裡。我們把耶穌要我們愛鄰舍的呼召和教會集體的宣教計劃混爲一談:兩者都很重要,但是它們不是同一回事。基督徒個人參與到孤兒院、健康照護等等的事工,是非常正確的。但是個別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集體將自己組織起來,所從事的宣教使命,不是同一回事。
讓我說明一下。作爲一個基督徒,你一定會樂於停下來幫助路旁一位受傷的摩托車騎士,正如那位好撒馬利亞人所作的一樣——愛鄰舍如己。然而,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是否意味著你們的教會應該要在年度預算中列出一個明細支出,用來購買巡邏車,訓練人員,並且爲公路巡邏計劃募款,好幫助那些在教會附近的公路上束手無策或受傷的摩托車騎士呢?問這個問題,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一個基督徒爲了愛鄰舍所作的,和教會整體爲宣教計劃所作的,不必然是相同的事。
同樣,倘若鄰居夫婦的先生過世了,我和我妻子一定會樂於幫助這位太太照顧小孩,重新組織生活,有必要的話也給予一些經濟上的資助,等等。這是基督徒當作的,只因爲我們是基督徒。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我的教會應當要開始一個普利托裡亞寡婦救濟基金,來照顧普利托裡亞城裡所有的寡婦呢?個別的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整體動員起來,以完成大使命所作的,不是同一回事。總之,在使徒行傳裡,教會整體的宣教計劃完全集中在宣講福音上,而不是在社會行動上。個別基督徒所作的,和教會的宣教計劃是不同的。
那些想要把社會行動和福音宣講當作是宣教中平等夥伴的人,經常宣稱他們是在模仿耶穌的職事。在馬太福音26章9節,和約翰福音13章29節,福音書都暗示了耶穌和祂的門徒的確把錢給了窮人;然而,在福音書中很清楚的是,耶穌並沒有成立孤兒院,也沒有扶貧基金,沒有低成本的住房計劃,沒有挖井工程,等等。祂也沒有教導祂的門徒如此行。
你會問道,「耶穌的神蹟該怎麼說呢?」 「難道它們不是說明,教會應當努力消除飢餓和疾病嗎?」有趣的是,耶穌的神蹟在新約聖經中從來沒有被高舉成爲動機,要教會聚焦在社會行動上,彷彿如果教會要透過非神蹟性的途徑,來繼續從事耶穌神蹟性的社會救助計劃。事實上,耶穌反覆說,祂行神蹟的目的是要證明祂就是彌賽亞(如:約10:24-25)。把耶穌的神蹟理解爲從事社會行動的理由,認爲這是教會宣教的核心,就是把祂的神蹟作了新約從來不曾作過的應用。
事實上,耶穌經常發現到,祂的傳道工作會被百姓不屈不撓地要求更多神蹟性的社會干預所阻攔。如同你會回想到的,這導致祂教導那些祂醫治過的人,不要去宣揚有關祂的能力的話(可1:44-45,5:43;太8:4,9:30-31)。耶穌清楚得很,社會救助必然會吞沒祂原本應該投注到傳福音、講道和門徒訓練的時間和精力。
關於大使命,斯托德曾寫道:「……不只是這個使命的順序,也包括實際的使命本身,必須被理解爲是包括了社會責任,也包括傳福音的責任。」
儘管有斯托德的斷言,但是耶穌在馬太福音28章或路加福音24章,都完全沒有提到社會行動。事實上,它們都只專注在傳福音和教導上。斯托德企圖用一個對約翰福音20章21節——「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耶穌向門徒所作的這個宣告的特殊解釋,來克服這個沉默。斯托德說,這是隱祕地提到門徒的使命內容:他們應當要從事社會服務,就像耶穌所作的。但是很不幸地,這是一個明顯的「讀入」——把自己的意思讀到聖經裡。當耶穌說,「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祂的焦點是放在祂以神性的權柄差遣他們(也暗示門徒願意順從祂)。
事實上,倘若耶穌給門徒的是一個蒙著面紗的教訓,要使福音佈道和社會救助成爲在他們宣教努力上的同等夥伴的話,那麼他們就很明顯地未能了解祂的意思。在使徒行傳中有好幾次,使徒用他們自己的話總結了耶穌給他們的使命:「祂吩咐我們傳道給眾人,證明祂是神所立定的,要作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徒10:42;另參見26:16-20)
事實的真相是,使徒在討論基督的大使命時,從來沒有提到社會行動,使徒行傳也不曾把社會行動工程當作一種提升世界或面向世界傳福音的手段。實際上,社會行動和福音宣教是「同一只鳥的雙翼」的這個觀念,在當我們讀到路加對初期教會的報導時,就會發現那是站不住腳的。
明天我會總結這個系列,查看一些實際的應用,看使徒行傳應當如何影響我們對宣教的做法。
譯:駱鴻銘;校:改革宗出版社。原文刊載於The Cripple Gate網站: Eight Biblical Objections to Social-work as 「Mis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