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生活
家暴是否構成聖經所允許的離婚理由?
2025-03-07
—— Confex Makhalira

去年,我參與了一起爲遭受丈夫虐待致死的婦女尋求公義的案件。這個家庭堅信,他們的女兒是被丈夫毆打致死的。不久前,從尼日利亞又傳來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福音歌手奧西納奇·恩瓦丘庫(Osinachi Nwachukwu)據稱死於丈夫長期的家庭暴力。這兩個悲劇性事件有一個共同點:兩位施暴的丈夫都聲稱自己是基督徒,而且都在各自的教會裡扮演著活躍角色。這不禁讓我們思考:面對這種持續發生且威脅生命的家庭暴力,教會該如何應對?持續不斷的家庭暴力是否可以成爲聖經認可的離婚理由?

婚姻中難免有罪

首先我們要明確,聖經清楚地告訴我們,神設立婚姻是爲了彰顯祂的榮耀。同時,婚姻的設立也是爲了讓夫妻二人得到益處、享受對方(創 2:18-25)。此外,婚姻應當建立在愛和順服的基礎之上,丈夫要以捨己的愛來愛妻子,妻子要順服丈夫(弗 5:22-33)。

因此,神絕不允許婚姻中出現任何形式的肢體暴力。實際上,任何形式的肢體暴力都與基督徒的婚姻格格不入。不過,由於婚姻是兩個帶著罪性的人的結合,沒有哪個婚姻是完美的。罪影響著我們所有的關係,或許在婚姻關係中表現得尤爲明顯。這也解釋了爲什麼婚姻中會出現身體虐待、情感虐待和暴力這些可怕的行爲。

離婚的兩個聖經理由

神對婚姻的心意是要它持久、一夫一妻並且終身相守。離婚是神所不喜悅的(瑪 2:15)。然而,因著人心的剛硬和那些持續造成嚴重傷害的罪行,神提供了兩個可以離婚的理由:通姦和蓄意遺棄。

首先讓我們來看通姦的情況。所謂通姦,就是指丈夫或妻子與自己的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這應該就是《希伯來書》作者所說的:「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爲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 13:4)在明確存在通姦的情況下,主耶穌是允許離婚的(太 19:3-9)。

其次是一種較爲複雜的情況,那就是蓄意遺棄。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這樣的婚姻中:夫妻倆原本都不是基督徒,但後來其中一方信了主。針對這種情況,保羅說,已經信主的一方不應該主動提出離婚(林前 7:27)。不過,如果不信主的一方執意要離開這段婚姻,那麼這種情況下的離婚是被允許的(林前 7:12-16)。此外,蓄意遺棄還包括另一種情況,就是離棄婚姻。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離家出走並且拒絕回來,那麼遭到遺棄的一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從表面上看,聖經似乎並沒有把那些持續發生且不知悔改的家庭肢體暴力列爲合理的離婚理由。然而,我認爲家庭肢體暴力的實質其實就是一種蓄意遺棄。

身體虐待實際上是一種蓄意遺棄

讓我來解釋一下這個觀點。施暴的配偶製造了一個充滿危險的家庭環境,使另一半無法安全地在這裡生活。如果這種情況持續存在,受虐待的一方就應該在教會的指導和建議下離開這段婚姻。這樣做是爲了保護自己的生命,這也正是第六條誡命所要求的(出 20:13)。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表面上是遭受暴力的配偶離開了婚姻,但實際上是施暴的一方構成了遺棄。

在這裡我必須特別強調:決定離開一個長期實施暴力的配偶,這個決定絕不能輕易做出。我們必須尋求教會的指導。如果教會領袖確認婚姻中確實存在反覆的肢體暴力,他們應該首先建議暫時分居,這是爲了確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由於肢體暴力本身就是一種刑事犯罪,教會領袖應該和受害方一起向有關部門報案。同時,教會領袖也必須對施暴的一方實施合乎聖經的管教

如果施暴者始終沒有悔改的表現,教會就應該除名他(太 18:17)。只有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並且完成了教會的管教程序之後,才能基於蓄意遺棄的理由建議離婚。任何長老或牧師都不能倉促或輕率地做出這樣的決定。畢竟,離婚是對婚姻尊嚴最嚴重的損害之一。然而,如果施暴的一方始終不願悔改,牧師和長老們就不應該再猶豫,而是應當帶著眼淚和悲痛建議離婚。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非洲福音聯盟英文網站:Is Physical Abuse Biblical Grounds for Divorce?

Confex Makhalira(孔費克斯·馬卡利拉)是按立牧師,同時也是普世宣教會(Mission to the World,MTW)的宣教士。目前,他在馬拉維(Malawi)布蘭太爾市(Blantyre)擔任基督長老會牧師,並參與教會植堂事工。他與妻子姆瓦伊(Mwai)共同養育著兩個活潑可愛的女兒。
標籤
離婚
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