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評論家聲稱我們已經越過了美國同性婚姻的臨界點。每天幾乎都有新的政客或公眾人物站在媒體前申明他/她的立場。典範模式的翻轉,有如大壩決堤一般。
不論同性婚姻是否已是一個政治性的既成事實,對此我也不清楚。我此刻關心的是基督徒在此潮流當中所面對的試探。人們想當然地以爲這個國家已不再與我們抦持相同的道德倫理,由此我們便不能將自己的觀點強加在別人身上,使教會和國家之間的界線模糊不清。此外,我們亦不想要讓政治上的剛愎藉機妨礙福音的宣揚,對吧?所以,我們也應該參與其中。這個思路就這樣繼續著。
基督徒應當在積極對抗同性婚姻的事件中付出多大的努力,這是一個智慧的考驗;但我想要勸你們,我們一定不可以支持它,這是一個聖經原則問題。去爲它公投、立法、給予實踐中的支持、告知辦公室裡的好友,你認爲這沒什麼——這一切都是罪。無論在政治上或私底下對那些實踐這些上帝定意要審判之事的人給予贊同——這正是羅馬書1:32告訴我們的那些不可行之事。
再者,同性婚姻信奉一個非人的人類定義;擁抱一種無愛可言的愛情定義。同性婚姻的倡導者們並非要追求宗教信仰自由;而是想要在壓制一個信仰的同時去支持另一個信仰。
基督徒絕不能盲從這個潮流,相反,他們恰恰應該用拒絕支持同性婚姻去愛那些倡導者,勝過愛他們自己。
我在這裡是爲你們這些基督徒說的,你們是堅信聖經權威的人,相信同性性行爲是錯誤的,也是相信末後審判之人。我並非想要說服任何不願意認同以上信念的人。
我最終的目的是想鼓勵教會持定教會立場。當鹽失去鹹味還有什麼益處呢?或者光藏在鬥底下又有什麼用處呢?反之,爲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爲天國是他們的。
我信任Voddie Baucham是完全正確的,他說「同性戀者不是新興的黑人」,而我們絕不能正式把性取向作爲個人身份的必要組成,使它與種族或者性別同等視之。我很稀奇,近期的各種法律之爭居然理所當然地接受了它們的等同,而沒有將之帶入光中,看清楚。
在這個想法背後有許許多多的假設,就是當一個人有同性相吸的傾向時,可能會說「我是個同性戀」,同樣,可能有人說「我是個男生」或者「我是黑人」。首先,有人認爲同性戀傾向是根植於生理層面,從而認定它是作爲人的天然部份。第二,有人認爲只要我們自然的慾望不傷害他人,那麼它們大體是好的。第三,有人認爲滿足這樣基本且大體美好的需求是人性完整的一部份。
所有談到「平等」的言論,都是基於這些關於作爲人類意味著什麼的基本假設。
婚姻如此便成了那些同性吸引之人想要贏得的一項重要獎勵,因爲婚姻作爲最古老且擁有人數最多的體制,可以公開承認這些深層的慾望。參與在這場婚禮的每一位——從引領新娘踏著紅毯入場的父親,到所有到場的親朋好友,以及主持婚禮的牧師和頒發結婚證書的政府——均正式且正向地參與見證這對新人的結合。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比借助婚慶的方式來認同同性傾向是美好的,是人性完整的一部分更好的了。
別搞錯:在同性婚姻的辯論中,厲害攸關的根本問題並不在於探視權、領養權、繼承法,或一切關於「民事權」的事務。那些都是衍生的產物。最根本的就是對於完整人性的公開認同。
當然,以聖經爲本的基督徒,對於認同那些存在同性吸引的人是完整的人這一點上沒有任何疑問。在我的教會中,有一些會友是有同性傾向的。我們和他們一同敬拜、一起度假、愛他們。然而,基督教不去做的,就是承認作爲人,我們就滿足每一種本能的慾望。
比起同性戀者對他或她自身人性的認識,基督教信仰其實可以提供更加成熟、更加深遠的人性概念。
基督教更成熟是因爲它從一開始就坦率承認人類的墮落,一直墮落,一路墮落。一個孩子以爲他或她所有的願望都是正當的。希望成年人可以明白得更多。對人類墮落的成熟認識會承認,我們的墮落影響著我們的生理習性和身體情慾,以及我們的抱負和生活喜好。同性吸引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表現。這就是基督命令我們要死的原因,也是爲什麼我們必須重生。我們必須成爲新造的人,這是一個從皈依開始,並將隨著他的再臨而完成的過程。
再者,耶穌是主,這意味著他對我們生命的主權,一向如此,一直延伸。我們沒有權利站在他面前,堅持我們對男子氣概、女性氣質、婚姻、愛情以及性的定義。他會寫下這些定義,即使它們違背了我們內心深處的慾望和自我意識。
不論是否根植於生理,性別、種族與「傾向」之間存在著差異。「傾向」的首要組成,是通過慾望的型態來表達的。而它涉及慾望的事實,就意味著它會受到道德的評價,而在某種程度上,「作爲男性」或「作爲亞洲人」卻不必承受(此道德評價)。
這裡有個常被遺忘的部份:不論是慾望的事實,還是生理基礎的可能性,都不能賦予它道德上的合法性。不要把存在誤解爲應該。我們對這一點是很清楚的,比如,將它與物質成癮行爲或躁鬱症相關聯的時候。這些疾病的生理因素必然會引起憐憫和大量的耐心;但它不能使他們的行爲在道德上合法化。試想他們意圖把人類看成是另一種動物。沒有人會在道德上譴責豹子的本能行爲。然而,人類的道德計算難道不應該勝過僅僅對慾望生物化學的贊同嗎? 我們是高於動物的,是有靈魂有肉體的。我們是照上帝的形像造成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僅僅因爲它是本能的或生理的,就將同性戀的慾望合法化,就像對待一個人,如同非人。
綜上所述,基督教不只是給予人性一個更加成熟的概念,它可以提供一個更深層的思想。它說明我們不僅僅是自己慾望的一個綜合體,這些慾望有些已經墮落,有些沒有。
令人驚奇的是,耶穌說我們的人性甚至比婚姻及性愛更爲神祕,顯然更要比它們的墮落版本深遠。祂說,人復活之後不再有婚姻或結婚。婚姻與性愛,是指向那將要來臨之三維實相的二維陰影。一個人的人性及身份絕不可能最終取決於婚姻的各種幻影。我們怎敢否認基督完全的人性,因爲祂既沒有結婚,也沒有養育後代?的確,一個全新的人性不正是從這第二個亞當的完全人性中呈現出來的嗎?
同性戀遊說團體對人類的看法是不人道的。他們在道德上評價人由他們的本能來定義,就好像他們如動物一般,這是不人道的。
同性戀遊說團體尋求同性婚姻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爲,它稱惡爲善,或把錯誤的慾望說成是合理的,這是毫無人道的。他們將一個人等同於那個人的墮落版本是沒有人道的,就好像上帝創造了我們是我們墮落的自己一樣。但這正是同性婚姻要我們做的。它要求我們公開承認惡的爲善——用制度規定錯的爲對的。
基督教認爲,我們最終不是由種族、性別、婚姻,甚至是罪惡的慾望決定的。我們是神形像的承載者和第二掌管者,肩負著向宇宙展示神三位一體的正義,公義和愛的使命。基督教給投身同性戀生活方式之人的訊息是,我們相信他們比自己所認爲的更有人性。
基督教也提供了一種更成熟、更深入的愛的概念。從根本上講,愛並非是關於自我表達和自我實現的一種敘述。它不是關於找尋一個「成就我」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我設想「我是」誰是個已知項,而只有當你按我現在的樣子尊重我的時候,你才是確實愛「我」,似乎「我」是一種神聖的東西。
基督之愛不是如此幼稚,它更爲成熟(林前13:11)。它承認人是多麼的殘破,卻仍然在他們的破碎中愛著他們。這愛與人們所應得的背道而馳。我們爲他們提供食物和衣服,並作他們的朋友,即使在他們攻擊我們的時候。但另一方面,基督之愛透過禱告和門徒訓練呼召人們改變—即悔改,基督之愛成熟地邀請人們走向聖潔。
基督之愛承認只有當我們所愛的人越發有上帝形像之時,才會了解真正的喜樂,因爲上帝就是愛。這就是爲什麼耶穌告訴我們,我們若愛祂,就會遵行祂的命令,就如同祂愛天父,所以也遵行天父的命令一般。基督之愛亦比世俗文化的愛更加深切,它知道真愛最好的詮釋就是當基督爲教會的聖潔而捨命之時。使徒保羅將其比作丈夫對妻子的愛,丈夫的使命是用話語潔淨他的妻子(羅5:8;弗5:22-32)。在同性婚姻中,聖經中福音之愛的核心圖景消失了,正如一個丈夫對他的妻子不忠時一樣。
這種漸進式的立場可能會把正統的基督教立場稱爲對同性戀婚姻的不寬容。但基督徒必須認識到,這樣漸進式的態度是不仁慈和不人道的。因此,我們必須更真誠地愛他們,勝於他們愛自己。
那麼關於公開論壇我們該怎麼說呢? 難道我們對政教分離以及宗教自由的理解不應該讓我們停止把自己的想法強加於人嗎? 爲什麼教會成了會影響我們在非教會公開論壇上立場的教會了呢?
人們可能會忽略的是,給一種行爲定罪的法律以及促進或激勵這種行爲的法律之間的區別。那些圍繞婚姻的法律都屬於後者。政府自認爲它對保護和促進婚姻有一定的興趣,因此介入了婚姻,這讓自由主義人士感到懊惱。政府看到在大的方向上,婚姻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和平和社會的美好。所以,它爲婚姻提供了經濟上的激勵,例如稅收減免或繼承權。
換句話說,將同性婚姻制度化不僅使政府對不公正的態度保持中立; 這意味著政府在促進和激勵不公正。2003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將同性戀行爲定爲犯罪的法律,相比之下,這一決定不需要被理解爲對同性戀行爲的促進或肯定。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進步立場的諷刺之處在於,它用政治中立的語言來掩飾其目標,而實際上恰恰相反。這是對道德品牌的一個積極肯定,是那道德背後的一整套神學假設。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將同性婚姻制度化,正是「喜歡別人去行」那些神判定當死的事(羅馬書1:32)。保羅告訴我們,在這種道德認可的背後,就是在宗教上篡改「不能朽壞之神」(羅馬書1:23)。換句話說,建立同性婚姻,完全是一種借助偶像崇拜的宗教行爲。
因此,對於基督徒來說,這個立論其實非常簡單: 神將會審判所有的不義和偶像崇拜。因此,基督徒不應該公開或私下支持、鼓勵或宣揚同性婚姻所行的不義和偶像崇拜。神要審判如此的偶像崇拜,即使是在那些不信他的人中間。
讓我來進一步解釋一下。舊約和新約都應許神將審判萬國及他們的政府,因爲他們離開了他公義和公正的標準。世界各國的總統和議會、選民和法官全都對他負有責任。生命中沒有任何區域可以逃過他的審判。
因此,他審判了諾亞的世代,所多瑪和蛾摩拉,埃及的法老,亞述的西拿基立,巴比倫的尼布甲尼撒王等等。讀一讀他對那些國家的判斷,比如以賽亞書13-19章或耶利米書46-52章。
因此,毫不奇怪,詩篇96篇以及許多其他章節使上帝審判的普世性和全蓋性顯而易見:「人在列邦中要說:『耶和華作王,』 ……他要按公正審判眾民。」(詩96:10; 亦可見詩2; 耶10:6–10)
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新約時代嗎? 是的。世界的執政者們從神那裡得到權力,也將會爲他們如何使用權勢受神的審判: 凱撒不少於尼布甲尼撒;總統和法老相同:耶穌告訴彼拉多,說彼拉多的權柄是從上頭所賜的(約19)。
保羅描述政府如同「神的用人」和「差役」,爲執行神的公正(羅13章)
耶穌被稱作是「世上君王元首」(啓1:5)
地上的君王、臣宰、將軍都畏懼羔羊的忿怒,並要躲避祂 (啓6:15)。
地上的君王被指控與巴比倫的大淫婦行淫(啓18:3)
基督將帶著劍來「擊殺列國」(啓19:15);任憑飛鳥「吃君王、將軍和壯士的肉」(18節)。
上帝會審判列國和掌權者。他們在政治上對他的公義和公正的標準負有責任,而不是按照他們自己的標準。從舊約和新約,世上的每一個政府若離開上帝的公正公義,都要招致祂的忿怒。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化的國家裡,許多人不承認聖經裡的上帝,這對上帝沒有影響。法老曾經問道:「耶和華是誰,我要服從他呢?」 上帝很快便清晰地表明了他是誰。
美國人相信政府應當「以民意爲本」治國,這也不會有什麼不同。一個基督徒知道真正的權威來自於上帝,所以即使99%的選民都是這樣要求,他或她也永遠都不應該提倡或激勵不義的行徑。
這並不是說基督教徒應該通過上帝審判的角色來對抗所有不公不義之事,但這確實意味著我們基督徒不應該公開或私下地插手上帝在末日必將審判的任何事上。是的,政治常常會涉及到妥協,有時候基督徒選民或政客會被迫在兩害之中取其輕。這種情況下,我們相信上帝是仁慈和理解的。儘管如此,只要我們還有機會、有能力,我們就不能投票贊成、裁定或告訴我們辦公室的朋友們我們支持不義。
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可以將我們的信仰強加在非基督徒身上呢? 不可以,但是認可同性婚姻是另一回事。你若贊同此事,就是使自己捲入不義之事以及虛假的信仰之中,而且這是上帝應許必將會審判的一項不義。
事實上,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政府強制行爲。馬丁路德寫道:「當任何一個人並沒有提前獲得授權或上帝話語的支持而這樣做的時候,如此行徑是不被上帝所認可的,並且會被視爲枉然無效。」 並且上帝從未賦予人類政府定義婚姻的權力。他在《創世記》2章中已經定義了它,並沒有授權任何人去重新定義它。任何觸犯的政府都是非法的。
因爲同性婚姻實際上是建立在偶像崇拜的宗教基礎上的(參見羅:1:23,32),它的制度化所代表的不是別的,正是這種偶像崇拜信仰的推進之勢強加在我們其他人身上。
我並不是在告訴基督徒,他們到底需要使用多少資源在公共論壇上與假神對抗,但我要說的是,你一定不能和那些假神並肩而去。在這裡沒有中立的立場。
教會應該接納那些處於同性吸引掙扎中的弟兄姊妹,正如他們應該擁抱所有懺悔的罪人一樣。
教會應該以愛那些同性婚姻倡導者們勝過愛自己的方式,來堅守更深、更貼近聖經的愛的理念。我們可以通過堅持上帝那本性甘甜、且賜予生命的真理和聖潔來做到這一點。
在我們現今的文化背景之下,基督之愛對於基督徒和教會來說都是代價極高的。即使你承認聖經稱同性戀爲罪,卻仍然(錯誤地)支持同性婚姻,便違背了自己對同性戀的立場。人們最強烈的慾望——那個他們拒絕放棄的慾望——揭示了他們的信仰。譴責美國今天的性自由就是譴責美國一個最受歡迎的祭壇。他們豈不爲他們的神爭戰嗎? 他們不會把所有的異教徒都逐出教會嗎?
但既使聖經中承諾教會會面臨短暫的逼迫,同時,也奇妙地,指向了長遠的頌讚:「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爲,便在鑑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前2:12)。我不知道該怎麼解釋,但我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