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美國慶祝了2022年全國宗教自由日。以下九個事實可以幫助你認識美國的宗教自由。
在美國,宗教自由可以被定義爲一項自然權利,由上帝賦予並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它允許個人或團體私下和公開地實踐一種宗教或根本不信奉任何宗教,並受到地方、州或聯邦政府的最低限度干預。憲法和其他聯邦及州法律保護我們的這一權利:自己決定自己相信什麼,並且實踐自己所信的。
1993年,國會做出決議,將1993年1月16日設爲「宗教自由日」("Religious Freedom Day")。之所以選擇這個日期,是因爲1786年1月16日簽發了《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該決議要求總統在這一天「發佈公告,呼籲美國人民共同慶祝他們的宗教自由,並以適當的儀式和活動紀念這一天。」自該決議發佈以來,每位總統都發布了這樣的公告。
雖然第一修正案是人們首先想到的憲法關於宗教自由的內容,但第一次提到這個問題是在第六條:「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爲擔任合眾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這一禁止以宗教作爲任職資格的規定是正文中唯一明確提到宗教的地方。第二次提及是在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條款中,該條款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第十四修正案沒有直接提到宗教,但使第一修正案適用於各州。在該修正案之前,各州可以自由量裁是否要求民選官員信奉特定宗教。
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了三個宗教條款,其中一個是保護「充分和平等的良心權利」。眾議院決定採用類似的措辭:「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也不得侵犯良心權利」。然而,參議院通過了眾議院版本的前兩部分,但刪除了「也不得侵犯良心權利」。此後,對個人良心權利的直接保護再也沒有出現在最後宗教自由條款的措辭中。
「信教自由」是指每個美國公民都可以根據良心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這一自由。最高法院對「信教自由」的解釋是,雖然任何個人都可以相信他們想要相信的任何東西,但有時國家可以限制或干涉由這些信仰帶來的實踐。爲了確定什麼時候受保護的宗教信仰導致受保護的宗教行爲導致了一系列的宗教自由豁免。
由於宗教自由條款既保護有宗教動機的行爲,也保護信仰本身,因此,正如托馬斯·伯格(Thomas Berg)所說,現代法院面對的最重要問題是,「該條款是否只禁止針對宗教本身進行限制的法律,還是更廣泛地要求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對普遍適用的法律給予宗教豁免。」法律學者尤金·沃洛科(Eugene Volokh)指出,美國現代史上的宗教自由豁免可以劃分爲四個時期:
1960年代以前:逐條法規的豁免。在20世紀60年代初之前,只有在該法規明確規定允許豁免的情況下,才允許宗教原因提出的豁免。
1963-1990年:自由實踐條款法案(Free Exercise Clause law)的Sherbert/Yoder時代。在1963年的謝波特訴弗納案(Sherbert v. Verner)案中,法院明確採用了憲法豁免模式,根據該模式,真誠的宗教反對者因自由行使條款而擁有獲得豁免的憲法權利。在此期間,當法律對人們的宗教信仰造成「實質性負擔」時,法院採用所謂的「嚴格審查」。若通過這一嚴格審查,因宗教原因不能服從者應得到豁免,除非拒絕豁免是滿足迫切的政府利益的最低限制性手段。但在這一時期,正如沃洛科指出的那樣,「政府通常會贏,而宗教反對者很少贏。」
1990-1993年:回歸到逐條法規豁免。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中,最高法院回到了逐條豁免的制度,並拒絕了憲法豁免制度。
1993年至今:《宗教自由恢復法》(RFRA)時代。
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裁決後,大量世俗和宗教團體遊說國會捍衛宗教自由。國會在1993年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給予宗教原因不能服從者法定的推定權利,使其免受普遍適用的法律的約束,並需要嚴格審查。要通過嚴格審查,立法機構必須通過法律來促進「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並且必須對法律進行嚴格的調整以實現這一利益。不過,從那時起,國會中許多支持《權利法案》的民主黨人試圖通過立法,使其在宗教信仰與各種問題(如墮胎或性別認同)相衝突時,不適用於聯邦法律或法律的實施。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9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
《宗教自由恢復法》適用於政府的所有部門,並適用於聯邦和州法律。但在1997年博恩市訴弗洛雷斯(City of Boerne v. Flores)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RFRA適用於州法律時超出了聯邦權力。作爲對這一裁決的回應,一些個別州通過了州一級的《宗教自由恢復法案》,適用於州政府和地方市政當局。作爲回應,許多州開始通過自己的宗教自由法。目前,有21個州制定了《宗教自由恢復法》(阿拉巴馬州、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佛羅里達州、愛達荷州、伊利諾伊州、印第安納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馬州、賓夕法尼亞州、羅得島州、南卡羅來納州、田納西州、得克薩斯州和弗吉尼亞州)。其他10個州的宗教自由保護措施被州法院解釋爲提供類似(即嚴格審查)的保護水平(阿拉斯加、緬因州、馬薩諸塞州、密歇根州、明尼蘇達州、蒙大拿州、北卡羅來納州、俄亥俄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星州)。除了一些例外(如密西西比州),各州的版本幾乎與聯邦版本完全相同。
從2011年到2020年,宗教自由問題在最高法院贏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宗教自由在最高法院正處於大規模、長達十年的連勝狀態,」貝克特的宗教自由律師盧克·古德里奇(Luke Goodrich)說。「這15個案件的連勝衝擊了宗教自由法的每一個主要領域:宗教豁免、宗教自治、宗教言論、宗教符號和政府對宗教團體的資助。」 2021年期間,法院還支持宗教自由,駁回了加州對室內禮拜的禁令,在宗教自由言論上支持一名前大學生,並認同了基於信仰的寄養和收養機構。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9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Religious Freedom in Amer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