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在定義何爲淫穢或硬核色情內容時說過一句話:「看到了自然就知道。」在性解放運動之前,這種說法對斯圖爾特本人,甚至對一般的美國人來說,或許都是有道理的。但幾十年過去了,隨著媒體、時尚以及其他文化領域越來越無底線,我們對性道德淪喪已經變得麻木不仁——雖然親眼目睹,卻視而不見。
色情內容、「性服務」(比如OnlyFans平台)和LGBT+意識形態的普及,已經嚴重削弱了我們的道德判斷力。在這種情況下,多配偶制、戀童癖和亂倫等罪行也離我們的生活越來越近。有人可能會說這是在製造恐慌,或是犯了公共討論中常見的「滑坡謬誤」。但如果你仔細分析美國的法律、民意調查數據和媒體現狀,再結合對人性和罪的神學認識,就會發現這種發展趨勢不但可以論證,而且顯而易見。
這些罪行都可以從自然法則的角度進行論證,而普遍啓示和特殊啓示之間也並不矛盾。面對當今社會的種種異教行爲,基督徒必須挺身而出,捍衛一夫一妻制、男女婚姻的神聖性以及貞潔的美好。因此,我們需要從聖經和神學的角度來回應多配偶制、戀童癖和亂倫這些問題。
雖然多配偶制在美國仍然不合法,但開放式關係、多元戀愛等各種非一夫一妻的關係形式卻日益普及。目前,多配偶制主要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穆斯林群體中比較常見,在世界其他地區則較爲罕見。不過,2020 年蓋洛普的民意調查顯示,五分之一的美國成年人認爲多配偶制在道德上可以接受(這一比例比 2003 年上升了 13 個百分點)。一些廣受歡迎的真人秀節目,如《單身漢》(The Bachelor,2002-2024)以及最近播出的《摩門教妻子們的祕密生活》(The Secret Lives of Mormon Wives,2024)和《從雙人到三人行》(Couple to Throuple,2024),都在不知不覺中讓非一夫一妻的關係變得「正常化」。
在LGBT+群體中,讓非一夫一妻製成爲性取向正當表達的努力尤爲明顯。與此同時,右翼男性主義陣營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太爲人所知的支持聲音。比如安德魯·泰特(Andrew Tate)就宣稱多配偶制「完全正常」,並認爲「西方世界如此墮落,就是因爲不讓男人遵從自己的天性」。這種現象甚至蔓延到了福音派基督教圈子——富勒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教會歷史教授文斯·班圖(Vince Bantu)最近就被指控實踐和支持多配偶制。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多配偶制是否有聖經依據,因爲聖經中確實記載了不少敬虔之人都有多個妻子,如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等。而且,舊約中雖然有諸多關於婚姻和性的律法,卻沒有一條明確禁止多配偶制。就連新約中對一夫一妻制的明確要求,也僅僅出現在對執事和長老的規定中。
但這些論據都過於簡單化地解讀了聖經,忽視了聖經傳達信息的多樣性。要知道,很多教義雖然在聖經中並非明確記載,但其實是清晰可見的(比如三位一體)。正如威斯敏斯特信條所說:「上帝全備的旨意,也就是關於祂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確記載於聖經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論,由聖經引申出必然的結論」(1.6,強調部分爲編者所加)基於這一原則,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反對一切形式非一夫一妻婚姻的三個基本論據。
第一,上帝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本是一男一女之間的盟約,多配偶制是在人類墮落後才出現的。就像耶穌在談到離婚問題時所說:「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 19:8)同理,上帝雖然容許多配偶制和納妾制,但從起初並非如此。聖經明確指出:「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創 2:24)
第二,聖經作者常常通過講述故事來傳遞倫理教導。雖然經文不一定會明確指出某人的行爲在道德上是對是錯,但從這些行爲帶來的後果中,我們可以看出什麼樣的品德值得效法,什麼樣的惡習需要悔改。聖經中第一個實行多配偶制的是拉麥,而他是個邪惡的人(創 4:19)。每當一個族長娶多個妻子,總會帶來嫉妒、怨恨和偏心(比如《創世記》29-30 章的記載)。多配偶制從來沒有被描繪成一種好的制度,反而總是伴隨著負面影響。而且聖經明確禁止君王多立妃嬪(申 17:17)——大衛和所羅門都因違背這一命令而遭受苦果。
第三,執事(提前 3:12)和監督(第 2 節;多 1:6)必須是一夫一妻的,因爲他們要以敬虔的生活作爲榜樣。他們必須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正如他們必須有節制、自律、好客,不貪財、不好爭競一樣。這些並不是特殊要求,而是對一個成熟基督徒的基本要求。牧者和執事要效法基督,正如基督只有教會這一個聖潔的新婦(弗 5:21-33),爲要引導基督徒也在婚姻中持守忠誠。
由此,我們可以通過「合理的推論」得出結論:基督徒不應當實行多配偶制。
雖然在現在的美國,亂倫看起來是難以想像的事情。但從「愛就是愛」這種觀念出發,亂倫不過是一步之遙了。
雖然亂倫在西方文化中仍是禁忌,但在北非和中東地區,近親結婚卻相當普遍。比如巴基斯坦高達 61.2%,科威特 54.3%,卡塔爾 54%,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50.5%,蘇丹和南蘇丹 50%,阿富汗 49%。在更東邊的印度——這個全球人口第一大國,有超過 5000 萬人(佔總人口 7.5%)生活在亂倫婚姻中。在西方,由於大多數兒童性侵案件都是由親屬所爲,非自願的亂倫行爲十分普遍。但現在我們越來越需要強調:即便是雙方自願,亂倫也絕對不可接受。
在娛樂作品中,亂倫題材也越來越常見,比如《權力的遊戲》(Game of Thrones)。雖然這可能更多是爲了博人眼球,而不是刻意讓亂倫正常化,但這種內容確實存在——至少說明我們的文化在不斷突破性變態的底線。難怪在主流色情網站上,以亂倫爲主題的內容(俗稱「僞亂倫」)已經成爲最熱門的搜索類別之一。研究顯示,「家庭相關的色情內容」增長了 178%,而且在年輕人購買的內容中,每十個就有一個是「僞亂倫」題材。
我們甚至還出現了一種新型的性交易:「乾爹」和「乾媽」。這些年長的「金主」通過提供經濟援助來換取性服務。如果你不常上社交媒體,可能不會意識到這種現象有多普遍。但對Z世代來說,「媽咪」「爸爸」這樣的親子稱謂已經帶上了某種性暗示——這表明我們已經生活在一個被「僞亂倫」文化侵蝕的社會中。
聖經在新約和舊約中都明確譴責亂倫。《利未記》18:6中,上帝禁止亂倫:「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他們的下體。我是耶和華。」隨後的經文(7-18 節)詳細列舉了哪些關係是被禁止的。在新約中,施洗約翰因抨擊希律王娶弟婦爲妻而喪命,用生命捍衛了婚姻的神聖(可 6:17-28;參見《利未記》18:16)。在《哥林多前書》5:1,保羅嚴厲責備教會說:「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參見《利未記》18:8)由此可見,聖經對亂倫的立場始終如一:這是罪。
就像多配偶制一樣,即便在某些地方沒有明確禁止,通過合理的推論,我們也能從聖經的敘事中看出亂倫是錯誤的。例如,羅得的女兒們灌醉父親並與他發生關係(創 19:30-35),猶大與兒媳他瑪同寢(38:18),暗嫩強暴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撒下 13:7-14),這些故事都帶有明顯的負面教訓。我們應當用《利未記》的律法來理解這些記載。
就算是亞伯拉罕與撒拉的例子——她是亞伯拉罕的同父異母妹妹(創 20:12),我們也要明白,當上帝在亞伯拉罕 75 歲時呼召他的時候,他們已經結婚了(12:4)。當時耶和華對他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第 1 節)而他的父家「是侍奉別神的」(書 24:2)。就像他後來的子孫一樣,亞伯拉罕也是從一個拜外邦神的地方被拯救出來,進入與耶和華的約中——這個約要求他受割禮,象徵著他在性與生養的方面唯獨忠心於上帝。
從抖音上的舞蹈,到《嬌娃們》(Cuties,2020)、《可憐的東西》(Poor Things,2023)和即將上映的《米勒的女孩》(Miller's Girl,2024)等電影,再到一些涉及性內容的兒童讀物,各類媒體對未成年人的性暗示俯拾皆是。最近,好萊塢熱衷於描寫「姐弟戀」(指年長女性與可能與自己兒子同齡的年輕男性發生關係),這正說明了年紀較大的成年人對年輕身體的慾望正在被逐漸「正常化」。
在教育領域,美國已有五個州(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科羅拉多州和伊利諾伊州)採用了「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CSE)。這種教育讓青少年的性行爲變得「正常」,並推廣進步主義的性別意識形態。比如現在廣泛推廣的兒童「性別肯定護理」,包括社會認同、阻止青春期發育、激素治療、「上身」和「下身」手術等。加州等地最近還在推動在兒童和父母之間建立「保密牆」,進一步削弱了對未成年人性行爲的法律約束。
今年 11 月,加州居民將對第 3 號提案進行投票。該提案試圖刪除加州憲法中「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表述。這不僅僅是爲了配合最高法院 2015 年「奧伯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的判決。根據選民指南中的反對意見:
第 3 號提案取消了所有關於婚姻的規定,這將爲童婚、亂倫和多配偶制大開方便之門。雖然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但該提案還要修改加州憲法。通過讓父母變成可有可無的角色,這項提案將使兒童處於危險境地。這項草率的提案將嚴重損害家庭和社會。
這份由加州家庭委員會(California Family Council)支持的聲明,表達了我們必須具備的遠見。如果我們不僅否定聖經對婚姻的定義,而且否定對婚姻的一切定義,這將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在當今社會,「尊重當事人意願」這一理念已深深植根於我們的文化中。然而,對於那些無法表達自己意願的人群,我們卻未能給予充分的保護。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從法律角度來看,一個人要想做出有效的同意表示,必須具備理解婚姻基本責任的認知能力,並能夠自主做出結婚的決定。」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婚姻,也應當適用於所有與性相關的決定,包括性別肯定治療在內。
有人可能會說,在聖經時代,年長男性與未滿 18 歲的女孩結婚是很普遍的現象。但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具體的法定同意年齡。一個人在 18 歲生日那天並不會在認知能力上有什麼突飛猛進的變化,但我們仍然需要通過立法來保護所有未成年人的尊嚴,確保他們具備足夠的判斷力,能夠對婚姻相關事務做出理性決定並履行相應義務。
近些年來,有些人試圖爲戀童癖正名,甚至主張不再視其爲犯罪。他們把戀童癖者稱爲「被未成年人士吸引的人」,似乎這只是眾多性取向中的一種。然而數據顯示情況令人擔憂:根據英國 41 個警署的統計,2018 年至 2022 年間,網絡誘騙犯罪案件增長了 84%。互聯網的普及導致此類犯罪呈現爆發式增長:每天約有 50 萬名不法分子活躍在網上,約 89%針對兒童的性騷擾都發生在網絡聊天室或即時通訊軟件中。更爲觸目驚心的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每五個女童中就有一個,每二十個男童中就有一個在成年之前遭受過性侵害。
自早期教會開始,基督教就對戀童癖持明確立場,將其視爲極其邪惡的重罪。在最早期的基督教文獻之一《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中,就在「重大的嚴禁之罪」類別下明確禁止這種行爲:「你們不可行虐童之事」(paidophthoros)。這個詞有時會被譯爲「戀童癖」(paiderastes),指的是成年男性與年幼男童發生性關係的古代說法。雖然這種行爲在希臘羅馬世界曾廣泛存在,甚至備受推崇,但基督教團體卻堅決反對。許多教父不僅譴責這種行爲,還特意創造了一個新詞:paidophthoros。他們沒有使用帶有「愛童者」含義的「戀童癖」(pederasty 或 pedophilia),而是選擇了 paidophthoros 一詞,意爲「性虐待/敗壞兒童者」。
虐待兒童的惡行尤爲可憎。神學家巴文克(Herman Bavinck)將與兒童發生性關係歸類爲「違背自然的罪」。《雅歌》中多次告誡人不要過早喚醒愛情(參見《雅歌》2:7,3:5,8:4),那麼對於那些在兒童尚未自然成熟前就喚醒所謂「愛情」的人,我們就更應該予以嚴厲譴責。摩西律法中就有明確的反強姦條例(例如《申命記》22:13-29),我們也理當將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視爲一種強姦行爲(即「法定強姦」)。正如耶穌所說:「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裡,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路 17:2)在上帝的國度裡,那些軟弱無助的人最爲寶貴,凡是傷害他們的人必將受到應得的懲罰。
這些行爲都扭曲了上帝對性關係的美好設計。它們不僅違背聖經教導,也違背自然法則,因爲婚姻本是源於自然的制度。但僅僅認識到這一點還遠遠不夠,我們還需要思考:作爲基督徒,我們應當如何回應?
首先,在政治層面上,我們應當制定並強化法律,保護無辜和弱勢群體,限制和懲處性變態行爲,促進社會公共利益。我們要用手中的選票反對那些損害這些目標的政策,並勇於發聲。作爲積極參與社會的公民,我們要反對爲這些行爲「正名」,也要拒絕參與任何宣揚這些行爲的娛樂活動。
在地方教會中,我們需要做好準備去服事那些犯下性方面罪的人,並回應他們行爲帶來的諸多難題:一個身處一夫多妻婚姻中的男人是否應該離婚?如果他們已經有了孩子又該怎麼辦?對於因亂倫或戀童癖而締結的婚姻又該如何處理?如何妥善關愛受害者?如何學會寬恕加害者?這些都需要我們以智慧和勇氣來面對。
在追求公義的同時,我們也承認沒有人能超越主耶穌基督拯救和醫治的大能。我們要有這樣的胸懷:既將罪犯送進監獄,又去探訪他們,向他們傳講基督使人從罪的捆綁中得釋放的好消息。無論是一夫多妻者、戀童癖者還是亂倫者,都能因上帝的恩典而改變。正如經上所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 6:11)
然而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個人和群體層面上「要逃避淫行」(第 18 節)。我們要用基督教性道德的美好來彰顯福音的榮耀。婚姻的神聖性一直是、也將繼續是任何繁榮社會的基石。我們需要建立堅固的婚姻關係。在這個性道德混亂的世代,已婚的弟兄姊妹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做一個忠實、有愛心的配偶。要把這一點教導給孩子們,活出美好的見證給身邊的人看,用婚姻的神聖之美來影響網絡空間和文化藝術領域。
對於單身的人來說,你們可以通過持守聖潔來彰顯基督教性道德的美好。單身弟兄姊妹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做一個忠心、有愛心的主內家人:遠離色情、手淫,不要被放縱自我的想法所誘惑,也不要降低對性的神聖看法。
無論你現在處於什麼樣的境況,你都能用生命向這個世界作出見證。讓那些不明白性關係遠不止於性,也不知道耶穌已經完全滿足我們需要的人,看到什麼是真正的忠心。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 Christian Response to Polygamy, Incest, and Pedophi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