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無論是天主教、東正教還是新教——長期以來一直在爭論信經和大公會議的作用,但至今仍未能達成完全共識。對於福音派信徒來說,正確的教義至關重要,如果認爲在宗教改革之前不存在正確的教義,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那麼,作爲福音派信徒,我們應該如何恰當地看待信經和大公會議呢?它們在我們的生活和教義中又該具有怎樣的權威呢?
保羅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第一封信中,先是勸勉他們凡事要爲榮耀神而行(林前 10:23-33),接著就把自己作爲榜樣,說:「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 11:1)不過要注意的是,保羅並沒有把自己樹立爲完美的榜樣,他作了一個重要的限定——「像我效法基督一樣」。換句話說,保羅希望讀者能夠辨別他的生命中哪些方面體現了基督(在我看來,也就是符合聖經的部分),並且在這些方面效法他。這就爲我們提供了一個簡單的思路,來理解新教如何看待信經和大公會議:在信經和大公會議符合聖經的地方效法它們。
布魯斯·德馬雷斯特(Bruce Demarest)在福音聯盟神學期刊(Themelios)雜誌的一篇早期文章《基督教會信經的當代意義》(The Contemporary Relevance of Christendom’s Creeds)中(順便說一句,你可以查閱我們期刊雜誌的全部文章,一直可以追溯到 1975 年)很好地闡述了這一觀點:
信經不僅是一個準則,它本身也是一個受規範的準則。作爲人爲的表述,信經必須服從於聖經這一信仰與實踐的最高準則。無論信經的用語有多麼莊重,論述有多麼感人,或者聲稱多麼貼近使徒的教導,它終究是人爲的、可能存在謬誤的文獻。說到底,信經必須經過神話語的檢驗和規範。基督教會的信經值得尊重的程度,完全取決於它們與神話語的教導是否相符。
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信經和大公會議不具有最高權威(這唯一屬於聖經),那麼它們還有任何權威可言嗎?在福音派信徒中,有一種輕慢的態度,他們很快就會說「沒有!」但這種態度難以自圓其說,因爲我們福音派對福音的理解,實際上是建立在信經和大公會議所闡述的正統教義之上的。即使是那些最爲激進、主張「唯獨聖經別無信經」的福音派信徒,仍然會使用「正統」和「異端」這樣的詞。嚴格來說,這些並不是聖經用語,而是基督教用語,它們的使用需要我們對先輩們根據聖經所判定的好的、正確的信仰,以及該受咒詛的信仰有某種程度的共識。
因此,在新教徒看來,信經和大公會議被視爲「norma normata」(這是一個拉丁語用語,意爲「受規範的準則」)。信經和大公會議是受聖經規範的準則。但請注意,它仍然是一個準則。德馬雷斯特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
首先要明白,信經確實是一個準則。我們既不能把信經神化,也不該貶低它內在的價值和意義。我們承認,信經體現了早期教會普遍的信仰意識……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墩信經和亞他那修信經,確認了教會從創立之初就持守的福音核心真理。
有人可能會對德馬雷斯特說的「信經體現了早期教會普遍的信仰意識」這句話嗤之以鼻,認爲這是言過其實。但是,如果撇開陰謀論不談,這種說法其實很難被推翻。因爲基督教世界的三大支柱——新教、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都承認這些大公會議是具有權威性的教義準則,除了「和子說」(filioque,按照字面翻譯,表示:「聖靈是由聖父和聖子而出」,源於基督教神學其中一個重大爭議:「聖靈是由聖父而出,或是由聖父和聖子而出?」——譯註)這樣的個別條款外。
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說信經和大公會議的權威低於聖經,但高於普通信徒個人(比如我),那麼它們與我的牧師,或者像加爾文這樣的屬靈前輩相比,在權威性上又該如何排序呢?
奧利弗·克里斯普(Oliver Crisp)在一本論述「權威權重」的深奧著作中給出了一個簡明而有幫助的解釋。他的權威等級是這樣的:
因此,堅持聖經完全權威,相信神的護理、及祂與教會信實同在的福音派信徒,應當認真對待信經和大公會議。我們的本能反應應該是:在繼續考驗它們是否忠於聖經的同時,傾向於相信它們的真實性。如果這一代人真的重視群體的價值,那麼我們就不應忽視這個跨越兩千年的偉大信徒群體。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What to Do with Creeds and Counc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