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全美很多很多公民將犯下最惡劣的公民罪行:他們不投票。如果有人知道誰沒有投票,這些不投票的人可能會遭受蔑視和嘲笑。他們會被廣爲責備,因爲他們辜負了國家,沒有履行公民義務。
遺憾的是,這種對待不投票公民的不尊重大部分來自基督徒。在美國,基督信仰和公民宗教經常會混成一種奇特的混合主義,在這種情況下,對上帝和對國家的忠心以對我們信仰有害的方式交織在一起。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投票問題。
很少有基督徒會直接指出,選擇不投票實際上是犯罪得罪了神。但是,有太多的基督徒在暗示這一點,認爲在國家事務上投票是源自聖經的基督徒道德義務。
投票的確是一項重要的政治特權,不應該被忽視。但是,雖然聖經中包含了我們作爲公民的一些道德義務,但基督徒沒有投票的道德義務——尤其是當這樣做需要我們違背良心的時候。投票也可以是一種積極的道德善行,但我們可以出於某些合乎聖經的原因而放棄行使。
要理解我的論點,就需要我們明確投票是公民的權利、公民的義務還是公民的責任。「公民的」(civics)一詞來自拉丁語,意思是「與公民有關」,因此,公民的義務、權利或責任應該是與作爲公民有關的權利、義務或責任。遺憾的是,對於這些術語的含義和包括的內容,目前還沒有明確的一致意見。爲了清晰起見,我提出以下定義:
我們之所以要做這樣的區分,是因爲並非所有的公民都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或責任。例如,一個17歲年輕人,如果他有工作收入,那麼他就有納稅的公民義務,但他們沒有投票的公民權利。這樣的區分對於理解基督徒在什麼地方以及如何擁有聖經規定的公民義務是必要的。
基督徒必須履行公民義務,因爲這些義務有法律的強制力支持。保羅說,那些拒絕遵守國法的人就是拒絕順服神(羅13:2)。如果美國的投票是法律規定的(就像阿根廷和盧森堡等國家一樣),那麼美國基督徒就有源自聖經的投票義務。但投票不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對我們來說這就不是源自聖經的公民義務。
因此,我們中許多人確實有投票的公民權利,但聖經沒有規定必須使用這個權利。保羅有律法賦予的權柄(權利),但他故意「不使用」(林前9:15)。如果神所賜的權利我們都可以不使用,那麼國家所賜的權利我們就更在道德上沒有義務使用了,因爲它們只是權利而已。
接下來,我們要問,投票是否是一個源自聖經的公民責任呢?恐怕我們沒有清晰的論據來討論這個問題,基督徒也很難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不過我要指出,如果公民責任和公民義務對基督徒來說道德約束力是一樣的,那麼我們就有義務履行所有的公民責任。但很少有基督徒會堅持認爲公民責任是道德義務。
例如,考慮一下保衛國家的責任。「在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 中將大衛·巴諾(Lt. Gen. David Barno)和諾拉·本薩赫爾(Nora Bensahel)說,「在戰時服兵役被視爲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那些通過入籍程序成爲公民的人甚至被要求宣誓:「當法律要求時,我將代表美國攜帶武器;或當法律要求時,在美國武裝部隊中從事非戰鬥性服務;或當法律要求時,在文職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對國家有重要意義的工作。」
不過,大多數美國人並沒有這樣的義務。自1973年結束義務兵役制後,國家的軍事防禦工作一直由志願者來完成,這些人是自願選擇參軍的,這不是他們的法律義務。至少在和平時期,參軍被認爲是一種公民責任而不是公民義務。但如果聖經定規了公民責任也是基督徒義務,那麼所有身體健全的基督徒都有服兵役的道德義務。即使是那些認爲服兵役應該是強制性的基督徒,也沒有按照他們的論證邏輯得出這個結論。
那麼,爲什麼同樣的一些人說基督徒有義務投票,但沒有義務參軍呢?他們所給出的理由通常更多的是基於實用的標準,而不是基於聖經的道理。例如,他們可能會說,投票比服兵役需要的委身要少得多。這當然是對的,但與問題的關鍵無關。難道聖經要我們選擇只是履行對我們要求不高的公民責任作爲義務嗎?
將投票視爲聖經義務的動機,是源於一種高尚但被誤導的應用聖經命令的企圖。例如,聖經確實告訴我們,我們要行公義和做正確的事(耶22:3),要行事公正、要好憐憫(彌6:8),這些都是我們必須遵守的命令。但是,基督徒對於履行這些命令的最佳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意見。例如,這些命令要求我們反對墮胎。這是否意味著每個基督徒在道德上都有義務參加人行道上的抗議活動或在危機懷孕中心做志願者?大多數信徒都會同意,雖然每個基督徒都應該反墮胎,但反墮胎的執行方式對每個基督徒來說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應該把神賜予的命令與「觀點」或「所疑惑的事」混爲一談(羅14:1)。既然,我們已經看到,在美國,聖經並沒有命令我們必須要投票,這是一個「所疑惑的事」,要由個人決定。這與保羅在羅馬書14:5中的指示相似:「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如果我們不應該在遵守宗教禮儀因爲分歧而衝突,我們更不應該因爲對民事禮儀的觀點不同而衝突。
如果我們確信投票是愛鄰舍的重要方式,我們可以採取很多選擇。我們可以說服人們去投票。我們可以解釋爲什麼這是一種有益的做法。我們甚至可以鼓勵他們投票給某個特定的政黨或個人。但我們不應該做的是在基督徒弟兄姊妹的良心上施加超出聖經允許的重擔。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Why Christians Are Not Morally Obligated to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