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一篇支持互補主義(complementarianism)、反對平權主義(egalitarianism)的文章。那個話題當然也很重要,但本文主要是爲自認爲是互補主義者的朋友們而寫的,這些人想要知道他們的神學(互補主義)是否能允許,或者是否應該允許女性講道。
以下是我想討論的問題:
就基本的互補主義信念而言,姊妹在主日崇拜中講道的做法是否合乎聖經?
常常閱讀我文章的大多數人都明白這個問題與我們教會生活和實踐的直接相關性。我不打算重述那些需要討論這一神學問題的實踐案例,也不打算列舉最近網上對這個問題的回應。相反,我打算從互補主義的角度,與我認爲允許女性講道的最佳論證進行互動。首先,我將盡可能公平地解釋支持女性講道的論點。然後,我將說明爲什麼這一論點——無論它一開始聽起來多麼有道理——都不能令人信服。
我所看到的關於女性講道的最佳論據之一來自澳大利亞牧師兼護教學專家約翰·迪克森(John Dickson),他寫下了《聆聽她的聲音:聖經邀請女性講道》(Hearing Her Voice: A Biblical Invitation for Women to Preach, Zondervan, 2014)。【1】巴刻、克萊格·布魯姆伯格(Craig Blomberg)、格拉厄姆·科爾(Graham Cole) 和萊特(Chris Wright)都對這本書作出了高度肯定的評價,這可以讓你意識到這本書爲什麼會有影響力。即使你不熟悉這本書,我也很肯定它影響了你認識的人。這不僅因爲受人尊敬的福音派學者所給予的讚揚,迪克森的書本身也是清晰易懂的典範。在100多頁的篇幅裡,迪克森提出了一個深思熟慮、直截了當的結論——作爲一個認定自己「是一個廣義互補主義者」(88頁)的人,他認爲女性在主日崇拜中講道是合乎聖經的。
毫不奇怪,迪克森把重點放在提摩太前書2:12。雖然對我們中的許多人來說,其應用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女性不允許教導或帶領,所以她們不應該講道——但迪克森認爲,我們誤解了保羅的教導。「簡單地說,」迪克森寫道,「新約提到了許多公開講論的事工——教導、勸勉、傳福音、預言、誦讀等等,而保羅只將其中一項限制給合格男性:『教導』。」(11-12頁)
迪克森論點的核心是一個簡單的邏輯,我們可以這樣總結:
那麼,如果講道不算是教導,保羅所說的教導是什麼意思?迪克森解釋說(第12頁):
提摩太前書2:12所指的並非一種以聖經爲基礎的一般講話類型,而是指貫穿於新約的一種特殊活動,即保存並傳承使徒們傳下來的傳統。這種活動不同於我們在今天典型的釋經性講道中所看到的對聖經經文的解釋和應用。
隨後,迪克森分四個步驟對這一初步得出的結論進行了論證:
第一,聖經提到了幾種不同類型的宣講:說預言、傳講福音、宣讀經文、勸勉、教導等等。通過諸如哥林多前書12:28、哥林多前書14章、羅馬書12:4-8以及提摩太前書4:13等經文,我們了解到,保羅並不認爲這些事工都是一樣的。這些類型的講話當中只有一種——就是教導活動——是專屬於男性的(第27頁)。
第二,在古代社會,尤其在保羅看來,教導(didasko )是一個專門用來指「傳達一種固定的口述傳統」的詞(第34、45頁)。教導並不是指說明或解釋,而是指完整地傳達話語(第33頁)。隨著聖經正典的完成,這種專門意義上的教導也就不再需要了。
第三,在新約中,教導的意思從來都不是解釋或應用某處經文(第50、54頁)。教師是一個將固定的傳統或使徒的話語從最初的源頭傳達給新信徒群體的人(第57、59、61頁)。一些現代的講道可能包含了這種傳達的元素,但這並不是每週解經式講道的典型功能(第64頁)。我們所認爲的那種講道,其實被稱作「勸勉」更恰當(第65頁)。
第四,如今我們在新約中就能看到使徒的信息。再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責保存和傳達有關耶穌的固定口述傳統了(第72、74頁)。如今的講道者們或許類似於古代的教師,但我們不會像他們那樣以同樣的程度、方式或權威來保存和傳達使徒的信息(第73、75頁)。在典型的講道中,講道者會解釋使徒們的教導,勸勉我們聽從並運用這些教導,這個過程本身其實並不是教導。現代的講道更像是說預言或勸勉(視你自己的定義而定),二者對女性來說都是開放的(第75頁)。
迪克森在論證的同時作了一些學術性的腳註,也一直在作出說明和限定。但他的論證有著十分清楚的主旨:聖經中的「教導」並不是像我們今天這樣的講道。唯有教導對女性而言是禁止的。因此,女性可以在教會中講道。
我之所以認爲迪克森的論點不可信是出於兩個基本的原因。我認爲他對古代教導的看法太狹隘,對現代講道的看法又太淺薄。【2】我要通過幾個不同的角度來查看教導,從而剖析一下這個結論。
迪克森論證方式中的長處是,他正確地指出了新約中幾個表示「講話」的不同的詞。的確,教導、勸勉、說預言、宣讀經文是不一樣的。然而他對「教導」過度嚴格的定義與我們所看到的證據不符,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與基本常識不符。如果「我不許女人教導」的意思是「我允許女性講道,因爲講道並不涉及教導」,那麼我們必定是在運用「講道」和「教導」這兩個詞十分有限的定義。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種十分微妙的解讀成立,那麼爲何在過去的兩千年中幾乎所有的解經家都沒有注意到呢?迪克森在自己著作的最後一頁,一個透露些許真相的腳註中承認(第104頁):
我很肯定,在初代教會的一段時期內,「教導」一詞指的是解釋和應用新約(以及整部聖經)中書寫成文的話語。這將是一個有趣的研究方向,但我不確定這是否能推翻《提摩太前書》二章12 節中,保羅是在另一種意思上使用這個詞的相關證據。
這是一個坦誠的真相。但它引發了一個問題:「如果『教導』在古代社會顯然有『重複口述傳統』這種狹隘的意思,那麼爲何似乎沒有人熟知這種獨有的專門定義呢?」聖經當然是我們的最終權威,但當某種論證十分依賴於公元一世紀的背景時,我們應當認爲教會最初幾個世紀的情形應該增強而非削弱這種論證。
我們可以以《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 )爲例。【3】這份公元一世紀末的文獻對教師有諸多的談論。教師應當「教導所有之前被提到的事」(就是此文獻頭十章中提到的事)(11:1)。教師應當教導與《十二使徒遺訓》所規定的教會秩序相符的事(11:2)。重要的是,《十二使徒遺訓》承認存在著一群四處遊歷的教師、使徒、先知,並且說他們都在教導(didaskon,11:10-11)。這一點就表明「教導」這個詞廣泛得足以包括先知和其他講話人所做的事,更別說《十二使徒遺訓》本身了。
「教導」當然可以包括傳達有關耶穌的口述傳統,但卻不能僅限於此。正如休斯·奧利潘特·歐德(Hughes Oliphant Old)的解釋:「《十二使徒遺訓》認爲存在著一群數量龐大的先知、教師、主教(bishops)以及執事,他們全職講道和教導。」【4】有了一群全職教師以及「一群每日聚會、聽道的聖徒」,【5】我們很難想像這些參與「教導」的各類聖職人員始終堅絕不對任何經文作出解釋。
當然,真正的教師的確一直在傳達使徒們的信息,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只是在簡單地重複耶穌的話語。《十二使徒遺訓》告訴父母要教導(didaxeis)兒女敬畏神(4:9)。作者(們)顯然並不認爲這裡的「教導」被侷限於十分嚴格的定義,也不認爲講道不過是對經文連續的解釋外加應用。「我的孩子,你要記念那晝夜向你傳講神話語的人,尊重他如同尊重主。因爲在哪裡傳講主的性情,主就在那裡。」(4:1)根據《十二使徒遺訓》,教導不只是傳達口述傳統,講道也不只是說幾句勸勉的話。
迪克森論證當中的一個關鍵點就是,保羅對教導的觀念扎根於法利賽人的慣例:他們傳達著先祖們的口述傳統(可7:7)。正如法利賽人可能會不斷重複希勒爾(Hillel)的語錄【6】,新約教師們也可能會不斷重複耶穌的語錄。按照迪克森的觀點,與新約「教導」最相似的行爲就是傳達《密西拿》(Mishnah )【7】中重複和積累下來的拉比傳統。(第39頁)
這在迪克森看來是一條重要的推理路線,他反覆提到過該路線(第39、73、100-102頁)。這種論證的問題是雙重的。首先,《密西拿》雖收集了公元一、二世紀拉比們的語錄,但這些拉比認爲自己是在解釋和應用摩西五經(Torah)。也就是說,即便《密西拿》是有關「教導」的一個例子,但「口述傳統」和「經文解釋」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線。
其次,與《密西拿》相比,猶太會堂的崇拜更類似於早期的基督教崇拜。畢竟,保羅在提摩太前書2章中談到的是共同敬拜(corporate worship)。在基督教時代之前的許多個世紀裡,猶太人培養出了講道的技巧,並在會堂崇拜中賦予其享有特權的地位。歐德認爲:「有一大群核心的全職人員,他們終生研究聖經,也時刻預備著當受到會堂領袖的邀請時站出來講道。」【8】這使我們可以更合理地認爲,當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中禁止女性教導時,想到的是一種與僅僅重複口述傳統相反、發展成熟的傳統:一些人在猶太教的崇拜中解釋經文。
另外,這種會堂中的教導事工起源於舊約。摩西曾教導以色列民神的律例典章——的確重複了它們,但也解釋和應用了它們(申4:1-14)。第5節中「教導/教訓」一詞在一世紀使用的希伯來聖經希臘文譯本《七十士譯本》(LXX)中被譯成了希臘文單詞didaskō。祭司們,或者說至少有一些祭司需要去教導祭司(代下15:3),並走遍猶大各城教導(edidaskon,《七十士譯本》)百姓律法書(代下17:9)。以斯拉立定心志研究耶和華的律法,又在以色列教導(diaskein ,《七十士譯本》)耶和華的律例典章(拉7:10)。同樣,以斯拉和利未人念神的律法書,又教導(edidasken,《七十士譯本》)百姓,使百姓明白他們所念的(尼8:8)。
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所描述的這些慣例充分表明,這些慣例在當時已完全地被建立起來了。有經文,有教師,有會眾。我們看到了猶太教會堂崇拜以及由此發展而來的基督教崇拜當中所有最基本要素的縮小版。我們很難想像保羅是想要表達這一點(更別說他的聽眾們能理解這一點了):當保羅談到「教導」時,他完全沒有想到舊約或猶太教傳統,而只是想到了法利賽人傳達的口述語錄。在上述舊約中的每個例子中,教師都解釋了一處書寫成文的經文。這並不意味著didaskō(「教導」)必然涉及到了經文解釋,但那些認爲絕不可能有這種意味的人必須拿出證據來。
我認同迪克森的這一看法:我們不應當在盡可能最寬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提摩太前書2:12中的「禁止女性教導」。保羅並不是想禁止女性將知識傳達給他人。他是在談論崇拜中的恰當做法,而不是我們在提多書2章中所看到的那種女性對女性的教導,也不是使徒行傳18章中百基拉和亞居拉對亞波羅的教導。雖然我們拒絕「教導」最寬泛的意義,但卻並不能因此就意味著最狹隘的意義是唯一的替代選項。迪克森想要我們將「教導」等同於傳達口述傳統。後者當然是使徒時代教義的一部分,但新約中許多談到使徒傳統的地方都從未提到過didaskō(「教導」)(林前2:2,3:10,11:2、23-26,15:1-11;加1:6-9;帖前4:1-2),而是用「領受」、「傳」或「傳給」這類的表述。
至關重要的是,登山寶訓被稱作「教訓/教導」(太7:28-29)。迪克森認爲,登山寶訓是「教訓/教導」,這是因爲耶穌當時是在糾正文士們的傳統並傳達他自己的權威傳統。耶穌並沒有做解釋經文的事(第54頁)。迪克森的確說對了耶穌當時正在做的事。然而,他卻錯誤地宣稱了耶穌當時沒有做的事。登山寶訓充滿了舊約引喻(allusion)、類比(parallel)以及解釋。我們並非必須認爲耶穌是在作一次現代意義上的講道。要點不在於新約中的每一處「教導」都表示「解釋」,而在於這兩個概念不能完全被分開。
公元一世紀猶太教對「教導」的理解必然與「正確解釋神所默示的經文」不可分割。許多人稱耶穌爲「拉比」,這是一個表示「教師」的非正式頭銜。耶穌作爲一名教師,時常引用或解釋舊約聖經。事實上,歐德認爲耶穌在聖殿中的教導將耶穌在地上的服事推向了終點,這是爲表明耶穌履行了拉比的職責。在馬太福音21至23章中,我們看到當時各種不同派別的人——希律黨人、法利賽人、撒都該人——帶著有關律法的問題來見耶穌,耶穌都一一作了回答。【9】在解決他們的謎題、化解他們的圈套時,耶穌展示出自己是教師中的教師,拉比中的拉比。而在這一展示的過程中,他始終在解釋和講解聖經。公元一世紀猶太教對「教導」的理解必然與「正確解釋神所默示的經文」不可分割,但也不應侷限於「傳達口述傳統」。
儘管有上述的舊約背景、猶太會堂背景、登山寶訓中「教導/教訓」的用法以及對初代教會中的「教師」更寬泛的理解,但假如保羅在教牧書信中選擇使用「教導」一詞十分狹隘的定義呢?迪克森在查考了教牧書信中「教導」一詞的每一處使用後總結說,「教導」無論作爲動詞還是名詞,都不是指經文解釋而是指向教會宣告使徒的話語(第59頁)。簡而言之,「教導」的意思不是解經和應用,而是重複和宣告(第64-65頁)。保羅所說的「教導」絕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文解釋(「絕不是」是迪克森的原話,我在此作了強調)(第74頁)。迪克森認爲,其他地方的教導無論涉及到了什麼,在保羅看來,都只是指宣佈口述傳統。迪克森當然正確地認識到了教牧書信中的「教導」關乎著傳達有關耶穌的、美善的使徒真理信息。例如,保守派學者威廉·孟恩思(William Mounce)就完全肯定,提摩太前書2:12關乎著「權威和公開傳達有關基督和聖經的傳統」,或者說涉及到了「保存和傳承基督教傳統。」【10】但我們要注意到,孟恩思並沒有將基督教傳統簡化成只有口頭言論而不包括經文解釋。同樣,《新約神學辭典》(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TDNT )也認爲,didaskein (「教導」)一詞「即便在新約中也與聖經關係密切」。【11】隨後,《辭典》又肯定了,即便在教牧書信中「聖經和didaskein 之間的歷史關聯也依舊是完整的。」【12】
這顯然是正確的。我們難道會認爲,當保羅堅持認爲長老能夠教導時,這種教導完全不關乎講解聖經或正確分解真道嗎?(提後2:15)教導必定不只是傳達口述傳統,因爲若是那樣,保羅怎麼可能告訴老年婦人要用「善道」(kalodidaskalos)來指教年輕的婦人呢?或者我們可以想一下提摩太前書4:13,保羅在這裡告訴提摩太要公開宣讀聖經、勸勉、教導。這些當然都是不同的任務,但按照迪克森的解釋,提摩太要宣讀聖經,通過聖經來勸勉,然後宣佈使徒們說過的信息,而不需要解釋。
同樣,迪克森認爲,當保羅說聖經於教訓都是有益的,他的意思是提摩太要私下研讀聖經,以便能夠更好地被裝備來公開地傳達使徒的美善信息,但同樣不需要去解釋經文(第52-53頁)。若的確如此,保羅就並沒有預想教師們會在督責、使人歸正或是教導人學義方面多多解釋經文。聖經或許表明了這些任務,但絕未涉及到經文解釋(第57頁)。這種細微調整過的對「教導」的定義並不能令人信服。讓我們來看看使徒行傳中的講道。這裡對使徒美善信息的傳達幾乎沒有不涉及到經文解釋的。而在哥林多前書15章中,保羅雖然是在明確地傳達他已領受的,但所傳的信息並非僅僅重複一套固定的說辭,而是使徒的傳統,即照聖經所說基督爲我們的罪死了,又照聖經所說他第三天復活了。我們無需將didaskō等同於包含三個要點的典型講道就能看出,傳達使徒的信息幾乎不可能不涉及到參考和解釋經文。
如果說迪克森對古代教導的定義太狹隘,那麼他對現代講道的理解也太淺薄。按照迪克森的說法,講道本質上是連續地對經文做出解釋外加應用。我承認自己對講道所涉及的內容有十分不同的看法:我不是認爲講道的範圍要小於經文的解釋和應用,而是認爲不止於此。講道者對應的希臘文單詞是kērux ,意思是傳道的人(提後1:11)。我們當然不是以使徒所具有的權柄在講道,但對於那些夠資格、蒙召講道的人,他們的確是在傳達使徒的信息,也應當帶著權柄講道。否則保羅又怎會以如此強烈的用語和如此迫切的勸勉吩咐提摩太務要傳道,要用百般的忍耐和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4:1-2)
最後,我認爲迪克森的論證方式不僅在歷史和解經方面難以令人信服,在實踐上也行不通——至少對互補主義者是這樣的。其他人可能會因各種原因支持女性講道。但一些互補主義者克服重重困難並爭辯道:「主日早上的這個信息是分享而不是講道」或「這種女性講道是在堂議會(session)的權柄下進行的」,這些人認爲,那種任何時候都不允許女性以任何形式講道的主張似乎太過武斷了。
在幾處不同的地方,迪克森承認當今的一些講道可能涉及到了教導,而新約中不同類型的講話也可能相互重合:
當所有這些講道的要素交織在一起,保羅怎麼可能指望提摩太能解開這一團亂麻然後弄清楚不允許女性做的究竟是什麼呢?同樣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要如何辨別一篇講道什麼時候只是不帶權威的勸勉,而什麼時候又變成了對使徒信息的權威傳達?或許我們最好就或多或少地將「教導」視爲講道人在主日所做的事,而不是迪克森所謂高度技術性的「教導」:他將之定義爲只有在關聯到初代教會、猶太會堂、耶穌的例子或保羅的教訓時才有意義。
講道之事——無論是牧師提供了講台還是長老們給予了遮蓋——都不能與使用權柄和參與教導分開,而這兩樣都是女性在崇拜中不允許做的。
【1】John Dickson, Hearing Her Voice: A Biblical Invitation for Women to Preach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2014)。在本文中,我參考這本書時都會將具體的頁碼附在括號裡而不是添加一些尾註。
【2】這篇文章發出不久後,約翰·迪克森回覆了一段很長的反駁。若要逐個梳理他回覆中的要點,就超出了本書的談論範圍(恐怕也超出了讀者們的期望!)。毫不意外,我的文章沒有改變他的想法,他的回覆也沒有改變我的想法。他的回覆有一個重點:我在他對教導的看法上犯了「稻草人謬誤」(即爲了反駁而故意曲解了他的論點),忽視了他的堅決主張:聖經的確在保羅的教導觀念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這種保羅的解經並不是他教導的主要特徵。在本文的結尾處——正如我在本文最初版本的結尾處一樣——我引用了一些出自迪克森的論述,而他在回覆中順著自己的回覆又作出了細微的調整。我並不認爲自己在理解他的立場時犯了稻草人謬誤。更重要的是,我認爲自己的批判依舊站得住腳。如果新約中的教導不是由解經「組成」或「定義」的,而是按照迪克森那種微妙的立場,也包含了一些對聖經的反思、解釋、應用,那麼鑑於保羅禁止女性參與的教導和講道包含了所有這些要素,女性又怎能被允許講道呢?
【3】Michael W. Holmes, The Apostolic Fathers: Greek Texts and English Translations , 3rd ed.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07).
【4】Hughes Oliphant Old, The Reading and Preaching of the Scriptures in the Worship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vol. 1, The Biblical Period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8), 256.
【5】Old, Reading and Preaching of the Scriptures, 256.
【6】希勒爾是生活在公元元年前後的一位猶太教領袖和拉比。——譯註
【7】猶太教的一部律法書,完成於公元三世紀。——譯者注
【8】Old, Reading and Preaching of the Scriptures, 102.
【9】Old, Reading and Preaching of the Scriptures, 106.
【10】William D. Mounce, Pastoral Epistles,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Nashville, TN: Thomas Nelson, 2000), 126.
【11】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10 vols., ed. Gerhard Kittel, trans. Gerhard Friedrich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76), 2:146.
【12】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147.
編注:本文最早題爲"Should Women Preach in Our Churches?"併發表於作者博客,後作爲附錄收錄於作者所著《教會中的男女角色》一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