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不信是否能同負婚姻之軛、結爲夫妻呢?
相信每個教會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雖然教會立場很明確,但是遇到的實際情況也常常讓教會感到異常棘手:要麼就傷害了某些會眾軟弱的良心;要麼就傷害了當事人。因此常常弄得要結婚的當事人和不結婚的會眾都不開心。那教會到底應該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在十七世紀英國重要的改革宗信仰告白文件《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裡很明確地指出:「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示同意的各種人都可以結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隻當在主裡結婚。所以承認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不應與不信派、 天主教徒、 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人不可因爲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同負一軛。 」(24 章 3 條,《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25 章 3 條與之相同。)
我們可以稍微解讀一下這段文字:首先,結婚是人的自由,是神爲人類所設立的關係,只要不是強迫性的婚配,那就是有效婚姻,應當受到世俗法律的保護。所以,從自然法的角度而言,不管是基督徒配基督徒、非基督徒配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配非基督徒,都是個人自由。不過,根據第一條(「婚姻只可以存在於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即便是自願自由,婚姻也只能在一男一女之間。
但是,單就基督徒的婚配觀而言,「基督徒只當在主裡結婚」,不應與不信之人,天主教徒或拜偶像者結婚。放在宗教改革後期的背景下去理解這段文字,對天主教徒的排斥是可以理解的,不過這不是我們現在要探討的重點。重點在於,信條清楚地聲明:不應和不信派即無神論者和拜偶像的人即異教徒結婚。
十九世紀的長老會神學院旗艦店——普林斯頓神學院的大師 A. A. 賀智在他的《威敏信條註釋》裡評論到這條。賀智首先表明,這條並不關乎信與不信婚姻的有效性——因爲婚姻不僅屬於信仰範疇,也屬民事範疇——而是關乎於這種婚姻的合宜性。換句話說,這麼做是不合宜的,是不合乎聖經教導的。賀智進一步去解析爲什麼信與不信的婚姻是不合乎聖經教導和基督教的基本價值觀的。他說:「一個擁有基督的心和靈的人,一個心思意念都放在天上事物的人,怎麼能夠和一個靈魂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的人結合,從而成爲一體,進入到所有關係中最親密的一種關係裡呢?如果他們建立了這樣一種結合,那要麼就是婚姻的聖潔被貌合神離的身體結合所玷污,要麼就是在夫妻的親密契合中,信的一方在靈裡經歷極大的壓抑,並且被攔阻使他無法在世上去事奉他的主。」
看到這裡,有人也許會說:「這只不過是一家之言罷了,改革宗是這麼想的,但又不是絕對真理。還有許多別的神學家和流派有別的解讀呢。而且聖經中,特別是在舊約裡還有不少信和不信結合的正面例子呢,你看路得,你看喇合,不都是外邦女子嗎?都成了基督的祖先呢!」對這類的說法,簡單的回應是:我們相信聖經的教導前後一致而不會自相矛盾。如果新約裡保羅的教訓是清晰明了的,那麼在舊約中關於婚姻的教導也應當與新約的精神相符。《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的作者們和後來的註釋者們所給出的詮釋,也是他們在嚴謹釋經後得出的結論。不過,爲了更有說服力,福音聯盟將繼續刊載本人系列文章,分析整本聖經對「信和不信是否可以結婚」這個話題所做的教導,從最起初的婚姻的奧祕開始,然後看一些在舊約中似乎是支持信與不信通婚的案例,接下來連到新約去解讀一下保羅的教導,最後可以希望腳踏實地地提出一些實踐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