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分类与方法论
浸信會神學
2025-07-08
—— Anthony L. Chute

定義

浸信會基督徒相信聖經是最高權威,相信教會應當由重生且受洗的人組成,主張地方教會自治,以及倡導所有人都享用宗教自由。

概述

本文探討了浸信會的起源,其特色教義——聖經的至高權威、教會成員應當是重生信徒、浸水禮、地方教會的自治、信徒有屬靈能力和信徒皆爲祭司的信念,以及所有人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同時也介紹了浸信會各派別之間的聯繫與隸屬關係。


引言

浸信會是少數幾個對自身起源存在爭議的神學運動之一。少數浸信會人士堅持認爲浸信會起源於公元一世紀,他們的依據是耶穌曾接受施洗約翰的洗禮這一史實。另一些浸信會人士則將其淵源追溯到十六世紀的再洗禮派,該派別反對教會與國家聯合,並用信而受洗取代了嬰兒洗。然而,大多數歷史學家認爲,浸信會運動的起源應追溯到十七世紀,當時一小群人脫離英國國教,建立了一個基於重生之人信而受洗才加入成員這一原則的教會。雖然該教會於 1609 年在阿姆斯特丹成立,但其部分成員於 1611 年回到英國,儘管當時面臨嚴重迫害,浸信會神學仍然在那裡扎根發展。從這些起源發展而來的浸信會團體如今已在全球範圍內發展成數百個不同的派別。

總體而言,浸信會與其他基督教宗派有很多共同之處。他們相信只有獨一真神,祂以三個位格存在:聖父、聖子和聖靈。他們相信人類都是需要救贖的罪人;聖父差遣既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的聖子爲罪人而死,人唯獨靠著恩典、藉著信心、在基督裡才能成爲神的兒女。浸信會基督徒相信聖靈在當今世界中工作,使罪人重生,並裝備信徒。最後,神必按自己的時間和方式爲世界設定恰當的終結,審判活人死人,到那時所有在基督裡的人將永遠敬拜祂。

浸信會雖然與其他宗派有許多共同信仰,但也持有一些獨特的信念。需要注意的是,浸信會的特色並非取決於某一項單獨的教義(比如浸禮),而是由一整套相互關聯的信仰體系構成的。這些核心信念包括:堅信聖經在信仰和實踐上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主張教會必須由受過浸禮的重生信徒組成;地方教會獨立自治;以及堅持所有人都應當享有宗教自由的原則。

聖經權威

浸信會信徒常被稱爲「聖經子民」,這是因爲他們強調聖經是信仰和實踐的唯一權威。浸信會信徒通常認爲聖經絕對可靠(infallible),許多信徒更堅信聖經絕對無誤(inerrant)。他們不承認任何其他著作能與聖經並列具有同等權威,也不認爲任何個人擁有最終解釋權。儘管如此,浸信會傳統上會採用信仰告白來概括他們對聖經的理解。浸信會信仰告白的代表作包括《1689 年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Second London Confession,1689)、《費城浸信會信仰告白》(Philadelphia Confession of Faith,1742 年)、《新罕布什爾信仰告白》(New Hampshire Confession of Faith,1833 年)和《美南浸信會信仰告白》(Baptist Faith and Message,1925 年、1963 年、2000 年)。現代信仰告白在關鍵教義(如神的本質或教會的組成)上表述非常明確,體現了浸信會真實的合一,但在其他方面(如揀選論或末世論觀點)則較爲寬泛,以便包容存在差異的浸信會基督徒。與聖經不同,信仰告白可以由浸信會信徒進行修訂,以更新或澄清他們對聖經教義的理解。

重生的信徒組成教會

浸信會信徒相信,地方教會應由那些公開承認耶穌基督爲主和救主的人組成,這一信念源於新約聖經中首次提及「教會」時,正是與「耶穌是神的兒子」這一認信相關聯(太 16:13-18)。儘管浸信會深知人的判斷可能出錯,但在接納成員時,他們仍會尋求真實可信的認信。浸信會在接納新成員方面各有不同:有時可能簡單到在一次聚會結束時的「講台呼召」(altar call)中確認回應者;有時則可能包含個人面談或完成新成員課程等更詳細的程序。鑑於有些自稱基督徒的人後來離開教會,或持續過著不悔改的不道德生活,浸信會歷來採用教會盟約並實行教會紀律,將這些人從教會成員中除名(太 18:15-17)。

信而受浸

浸信會基於《馬太福音》28:19 等經文拒絕嬰兒洗,因這些經文明確表明只有門徒才應受洗。同時,浸信會認爲洗禮既不能使人得救,也不保證未來的救恩,因此主張洗禮應在人信主之後進行,作爲內在恩典的外在象徵(加 3:27)。浸信會堅持浸水禮是唯一合宜的洗禮方式,即將受洗者全身浸入水中。這一立場的依據在於:希臘文「baptizo」一詞原意即爲「浸入」;且從象徵意義而言,全身浸入最能完整象徵基督的死、埋葬與復活(羅 6:3-6)。

部分浸信會派別(如「地標主義浸信會」Landmark Baptists),僅承認在浸信會教會中施行的洗禮有效。許多浸信會還實行「封閉式主餐」(close communion),規定唯有信而受洗者方可領受聖餐。

地方教會自治

浸信會基於《馬太福音》18:15-17 的教導,認爲地方教會是決定其成員資格的最高裁決機構,因此不賦予任何高於地方教會的組織對教會事務的管轄權。浸信會實行會眾制治理(congregational polity),教會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全體會眾。具體表現爲:各浸信會自行選立牧師、決定預算、擁有教會財產。雖然各浸信會都是獨立自治的,但大多數教會自願在不同層面開展合作,包括地方聯會、州級和全國性大會。這種合作使浸信會能夠共同完成單靠個別教會難以承擔的事工,如差派宣教士、提供神學院教育、組織賑災事工、保障退休福利等。需要強調的是,地方教會始終是聯會和公會的基礎,任何協會或大會都無權干涉地方教會的內部事務。其他浸信會派別,如獨立浸信會(Independent Baptists),則堅持只保持地方層面的教會聯繫,拒絕更廣泛的合作。

屬靈的能力與信徒皆祭司

浸信會主張「屬靈能力」教義,認爲每個基督徒都能藉著耶穌的中保(來 4:14-16),直接自由地來到神面前,無需通過祭司作爲中介。「信徒皆祭司」則表明:每個基督徒都是神的僕人,在神面前聖職人員與平信徒的地位和權利並無分別。雖然每位浸信會信徒在教會中都有自己的角色和發言權,但浸信會認識到需要特別分別出來全職事奉的人員。浸信會教會通常採用牧師、長老、執事和委員會的組織架構。關於牧師、長老和執事的資格要求,在《提摩太前書》3:1-13 和《提多書》1:5-9 中有明確規定。大多數浸信會將牧師職分限制給男性(提前 2:12),但也有其他浸信會派別,如浸禮會合作聯誼會(Cooperative Baptist Fellowship),認爲女性既可以也應當擔任牧師(加 3:27-29)。

所有人均享有宗教自由

浸信會歷來堅持並捍衛一項基本原則:所有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或完全拒絕任何宗教信仰。浸信會認爲,每個人都應當能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實踐信仰,在不受阻礙的環境中傳播信仰。這種理念在政教分立的框架下最能得到保障——浸信會支持政教分立基於以下原因:真正的信仰必須出於自願而非強迫;教會若受政府掌控極易腐敗墮落;政治人物往往難以理解神學信念的微妙之處;而大眾觀點永遠不能取代永恆之神的誡命。因此,宗教自由並非政府恩賜的禮物,而是神賦予每個人的權利。

浸信會的多元分支

儘管浸信會在上述神學立場上基本一致,但仍有一些特點使不同浸信會團體彼此區別開來。一般浸信會(General Baptists)主張普遍救贖,而特別浸信會(Particular Baptists)則堅持有限救贖。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s)形成於對「三年大會」(Triennial Convention,一個由北方和南方浸信會組成的網絡)拒絕按立奴隸主爲宣教士而獨立出來;而全美浸信會(National Baptist Convention, USA, Inc.)則成立於美國內戰之後,是美國最古老、規模最大的非裔美國人宗教團體。19 世紀之交。浸宣會(Missionary Baptists)積極參與宣教活動,這引發了原始主義浸信會(Primitive Baptists)的興起,後者譴責宣教機構是與地方教會競爭的、沒有聖經根據的組織。地標主義浸信會(Landmark Baptists)堅持認爲耶穌在公元一世紀就建立了浸信會,而安息日浸禮會(Seventh-Day Baptists)則主張以週六爲敬拜日。值得注意的是,「世界浸信會聯盟」(Baptist World Alliance)並非宗派組織,而是聯結全球浸信會的國際網絡,見證著浸信會在世界範圍內的廣泛影響。

延伸閱讀

以下是關於浸信會歷史的通史類著作推薦:

  • 大衛·貝賓頓(David Bebbington),《浸信會的歷史變遷:一個全球群體的故事》(Baptists Through the Centuries: A History of a Global People,韋科:貝勒大學出版社,2010 年;2018 年第 2 版)。
  • 安東尼·丘特、內森·芬恩、邁克爾·海金(Anthony Chute, Nathan Finn, Michael Haykin),《浸信會的故事:從英國教派到全球運動》(The Baptist Story: From English Sect to Global Movement,納什維爾:B&H 學術出版社,2015 年)。
  • 萊昂·麥克貝斯(Leon McBeth),《浸信會的傳承:四個世紀的浸信會見證》(The Baptist Heritage: Four Centuries of Baptist Witness,納什維爾:Broadman 出版社,1987 年)。

關於浸信會神學的著作包括:

  • 樂馬可(Mark Dever)和約拿單·李曼(Jonathan Leeman)編著,《浸信會根基:在反對自主化的時代治理教會》(Baptist Foundations: Church Government for an Anti-Institutional Age),(田納西州納什維爾:B&H學術出版社,2015 年)。

  • 詹姆斯·利奧·加勒特(James Leo Garrett)著,《浸信會神學:四個世紀的研究》(Baptist Theology: A Four Century Study),(喬治亞州梅肯:默瑟大學出版社,2009 年)。

  • 提摩太·喬治(Timothy George)和丹尼斯·喬治(Denise George)編著,《浸信會信條、盟約和教理問答》(Baptist Confessions, Covenants, and Catechisms),(田納西州納什維爾:B&H出版社,1996 年)。

  • 約翰·哈梅特(John Hammett)著,《浸信會的聖經基礎:當代教會論》(Biblical Foundations for Baptist Churches: A Contemporary Ecclesiology),(密歇根州大急流城:克雷格爾學術出版社,2005 年;修訂擴展版,2019 年)。

網絡資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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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Baptist Theology.

Anthony L. Chute(安東尼·L. 丘特)博士畢業於三一福音神學院(TEDS),在加利福尼亞浸信會大學(California Baptist University)擔任教會歷史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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