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的主題是人死亡的神學意義以及死後生命是否繼續存續的話題。
這篇文章探討了死作爲罪之後果的意義,以及死後超越墳墓暫時脫離身體的觀念。本文研究了新舊約中的相關教導,建立來自聖經的論據以支持死人在死亡與復活之間將經歷某種暫時「中間狀態」的觀點。
或許可以說,這是最後的禁忌——除了在葬禮或追悼會上之外,人們在禮貌的交談中通常都會避免提及這個話題。即便在這些場合中,似乎慶祝死者的生平比關注他們的死亡或現下的著落更爲有意義。而每當提及這類話題時,人們通常把死亡視爲一個將人帶入此時此刻的天堂的入口。然而,這種關於死亡和來世之完全積極的概念與聖經中的描述相去甚遠,在聖經中死亡和人的末世都不必然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
比勒達非常正確地將死亡描述爲「驚嚇的王」(伯 18:14),它是一個令人不安的前景,讓人心生恐懼(來 2:15)。考慮到聖經中死亡與人之罪的關聯(創 2:17;羅 6:23)這並不奇怪。雖然我們的天然恐懼可能部分源於無法挽回的個人損失或對未知的懼怕,但死亡的刑罰屬性使得它在聖經中成爲一個令人如此懼怕的現實:罪、死和神的審判是相互關聯的(參來 9:27-28)。
無論這會給科學主義世界觀帶來什麼樣的問題,聖經都表明對亞當和他的後代來說,死是人類犯罪的結果。雖然對這死亡性質的認識仍存在相當大的爭論,但《創世記》肯定暗示了其中涉及肉體的死亡(參創 2:17,3:19)。《創世記》5 章中反覆的疊歌(「就死了」)進一步說明了這一點,保羅在新約聖經中的教導也證實了這一點(羅 5:12、14、17;林前 15:22)。因此,死亡被描述爲人生中唯一確定的事:人人都有一死。然而,聖經並沒有把死亡描繪成我們的終結;聖經證明了在死亡之外存在某個來世的現實,無論是在非肉身狀態還是新肉身的狀態。
傳統上把聖經中的來世概念理解爲兩個主要階段:在肉體死亡和身體復活之間的非肉體「中間狀態」,以及與末世復活和最終審判相關的新身體或「永恆狀態」。最近,「中間狀態」概念受到了一些人的質疑,他們拒絕接受任何關於人類擁有靈魂的觀點(主要理由是身體與靈魂之間的傳統區分更多源自希臘柏拉圖主義,而非基督教聖經)。因此,與「中間狀態」概念有內在聯繫之死後非肉身存在的任何觀點都遭到了否定,理由是聖經中的人論是一元論而非二元論的。這樣,就把聖經中來世的概念理解爲嚴格意義上的復活後經歷——有時認爲復活將人帶出時間框架,是人死後立刻就「復活」。因此,完全從最終或永恆狀態的角度來解釋聖經對來世的描述。然而,是否所有相關的聖經經文都可以這樣理解卻仍值得商榷。
誠然舊約聖經中關於死亡之後的記載並不多,但所記載的內容看起來卻相當重要。與死亡有關的習語,如「聚歸到他列祖那裡」或「與你列祖同睡」尤爲如此。與某些人所說的相反,這兩個表達方式都不可簡單地理解爲埋葬在家族或祖先的墳墓中(例如,創 25:8-10,49:33 [參 50:13];民 20:24-29,27:13,31:2;申 32:50;另參代上 2:10;代下 16:20,21:18)。這兩個習語似乎更有可能暗指的是死人的疆域(參詩 49:19)。舊約中最常用的術語是「陰間」(Sheol),通常理解爲所有人(無論是惡人還是義人)的共同歸宿。但有趣的是,陰間主要與不敬虔之人和那些自認爲受神審判之人關聯在一起。雖然陰間的人通常並不如古近東類似概念中的人那麼活躍,但他們顯然仍在以某種方式繼續存在。這一點從舊約聖經對巫術的禁止(如申 18:11;賽 8:19)中可以看出:除非認爲人在死後還會以某種方式存在,否則這些禁令就完全沒有必要。此外,儘管掃羅愚蠢地「招魂」(撒上 28 章)撒母耳顯然是違反律法的,但這似乎證實了人死離世後靈魂仍繼續存在,儘管是以某種昏睡的形式。雖然在其它幾部聖經書卷中(如伯 26:5;詩 73:24)也可以看到這種死後存續的蹤跡,但在兩約之間的這段時期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更加明確,也隨之帶來了有些顯著差異的觀點。
到了第一世紀已經出現了兩個相互對立的思想流派,分別以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代表。撒都該人摒棄了任何關於靈魂離體/天使或死人復活的觀念,而法利賽派——以及廣大猶太民眾(參太 14:26;路 24:37-39;約 11:24;徒 12:15)——則信奉這兩個觀念(徒 23:8-9)。因此,耶穌在《路加福音》第 20 章中不僅爲未來復活的觀點做了辯護,也爲中間狀態的觀點做了辯護(已故的先祖以某種方式仍然「活在神面前」),祂正在回應撒都該人的質疑。人的靈魂在某種意義上可以存在於(或超出)肉身之外,這在多處新約文本中都可以找到證據(例如,太 10:28;路 23:43;參林後 12:2-3)。然而,支持中間狀態觀點最強有力的文本可能是《路加福音》16 章以及保羅寫下的兩段經文(腓 1:20-24 和林後 5:6-9)。
在《路加福音》16 章耶穌用最生動的方式描述了新約中的死後存續。雖然這個寓言的教訓主要不是關於人論或末世論的,但很難斷定耶穌的聽眾不會從中得到一些相關的推論,尤其考慮到所描繪的情景與一世紀一些常見的末世論信念之間的關聯(參《以諾一書》第 22 章;《以斯拉續篇下卷》第 7 章)。因此,儘管我們應該謹慎對待這個寓言中的所有細節(例如,財主和拉撒路都被描繪成有肉體的樣子,分別有手指和舌頭,並且他們可以相互交流),但耶穌似乎至少默認了人在死後復活前的存續狀態這一觀點。畢竟,財主的兄弟們明顯還活著,因此這個場景顯然是在復活和末日審判之前。此外,耶穌在這裡明確提到財主在 Hades(相當於「陰間」),而不是在地獄或火湖中(參啓 20:14),但這並不是一個決定性的論據。因此,這個寓言所描繪的情景似乎在某種程度上與義人和非義人的中間狀態這一概念相關。然而,這是聖經中唯一支持對不信者在有意識的中間狀態實施刑罰的經文(與一些英文譯本和註釋相反,彼後 2:4、9 幾乎肯定是指悖逆的天使或人被關押等待審判,而不是指目前正處在這種審判之下,從而在有意識的狀態下經歷折磨)。因此,根據這樣一段有爭議的經文來建立這樣一種教義可說是錯的。
然而,雖然聖經中對惡人的有意識中間狀態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明確的支持,但卻有明確得多的證據支持義人有這樣的狀態。在談到繼續存活或死後(腓 1:20-24 和林後 5:6-9),保羅明確區分了「在肉身活著」或「住在身內」與「離開身體與主同住」。後一種經歷似乎是非肉體的(「脫去肉身」),而不是保羅在其它地方所預言的末世之「天上的居所」或「有靈性的身體」(參林前 15:44)。與此相呼應,保羅在其它地方也用「睡著」的比喻來描繪義人之死(林前 11:30,15:6、18、20、51;帖前 4:13-15,5:10;參約 11:11;徒 7:60,13:36)。這不僅是死亡的委婉說法,而且是關於死者持續存續之本體論的主張。其它經文對中間狀態的一些更隱晦的提法也證明了這一點,如「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來 12:23),他們仍在等待復活「得著更美的復活」(來 11:35),以及在最終復活和審判(啓 20:11-15)之前,在天上「爲神的道並作見證被殺之人的靈魂」(啓 6:9-11;20:4-5)。雖然《啓示錄》中的描繪顯然是比喻性的,但它描繪的無疑是一個過渡時期,而不是最終的、復活後的永恆狀態(參啓 20:4-6、7-15)。
通過對聖經中相關證據的簡要考察可以看出,死亡作爲神對人類罪的審判,似乎應把它理解爲一種非自然的屬靈狀態,這種狀態不可避免地以活著的人固有的身心合一之消解而終結。然而,這並不是永久的消解,因爲肉體死亡所帶來的肉身與靈魂的分離只是暫時的。身體和靈魂將在復活時重新聯合,對某些人來說是永生和不朽,對另一些人來說則是第二次的死和永遠的恥辱。因此,至少對某些人來說,聖經提供了「『死後』人生」的前景——正如某作家恰如其分地所形容的那樣(life after 『life after death』,N.T. Wright,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Son of God. Christian Origins and the Question of God, Vol. 3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3],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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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eath and the After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