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復活是基督稱義(vindication)的神聖宣告,同時它也宣告了所有在基督裡的人都一同得稱爲義。
本文將主要依據《羅馬書》3-4 章簡要回顧稱義的教義,然後根據《羅馬書》4:25 和《提摩太前書》3:16 探討稱義與基督復活的關係。
眾所周知使徒保羅在《羅馬書》3-8 章中闡述了因信稱義這個宏大的主題。但在《羅馬書》3:21-31 中,他卻以一種精煉卻細緻入微的方式呈現了這一教義。在第 4 章,他提供了兩個舊約範例:大衛和亞伯拉罕。關於亞伯拉罕,保羅引用了《創世記》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爲他的義。」然而,在《羅馬書》4:22-25 中,保羅用以下這段話作爲對這個討論的總結:
所以,這就算爲他的義。「算爲他義」這句話不是單爲他寫的,也是爲我們將來得算爲義的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請特別注意第 25 節:基督「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我們每個人要面對的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如何才能與神和好?當然,這個問題有幾個默認前提。它預設了我們與神的關係是不好的,而且我們需要改變這狀態。它還預設了我們是罪人,神是審判者,我們必須向祂交帳,並且有最終的審判等等。在這些預設前提之下,人生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如何才能與神和好?
用聖經術語來說,這個問題是:我們如何才能稱義?「稱義」(Justified)的意思是「得宣告爲義」。這是一個具有法律含義的術語。它設想了一個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的法官是神,而我們是被告。法官神面前所面對的難題是:祂要怎麼宣告我們爲義?
神是一位公義的法官,或者說一位公正的法官,因此這個問題就變得更加複雜。我們是不公不義的,因此核心問題就是:祂這位公義的法官,在我們事實上是不義的情況下,怎能宣告我們爲義?
這是一個艱難的問題,也是一個真實的困境。當然,神並非必須拯救我們,但如果祂要拯救我們,祂該如何做呢?祂不會也絕不能違背自己——祂必須始終按照符合祂所有完美屬性且公義的方式來行事。但這正是問題所在:神能依據什麼可能的基礎、通過什麼可以想像的方法,在維持自身公義的同時,宣告不義之人爲義?
其它宗教要麼淡化這個問題,要麼完全忽視它。但基督教福音卻要直面這個的問題。答案就在「稱義」教義中。使徒保羅在《羅馬書》3-8 章中詳盡地闡述了這一點。
總而言之,答案就是耶穌,我們公義的替代者。祂將祂子民所有的罪都歸到自己身上,在十字架上將自己作爲祭物獻給神,承當了我們罪的咒詛。現在神不定我們的罪,因爲那審判已經落在了我們替代者的身上。祂公義的要求得到了滿足。現在,按照公義我們應得釋放。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5:9 中所說的,我們「靠著祂(基督)的血稱義」的意思。一首古老的聖詩很好地展開了這個思想:
我聽見控告者吼叫,歷數我所犯之惡;
我深知這些且有千萬,但耶和華一件也不看。
縱然那不休的仇敵控告,罪惡如洪水般湧現,
神卻拒收每一項指控——基督已用祂的血償還。[1]
但還不止於此。因爲基督代替了我們,神在使我們稱義時,不僅赦免了我們的罪——還宣告我們爲義。稱義是一個積極的宣告:在審查證據後,(審判的主)在法庭上稱我們爲實際上是公義的。稱義宣告我們已經做了所有該做的,在律法面前我們沒有犯罪。
這是怎麼回事?在十字架上發生了一個偉大的交換。那「義者」(約壹 2:1)耶穌基督承擔了我們的罪,作爲交換,祂把祂的義給了我們。這就是歸算(imputation)教義——我們的罪被記在基督賬上,而祂的義被記在我們賬上。神定祂自己那站在我們位置上擔負了罪的兒子爲有罪,現在祂在祂兒子裡面接納我們爲兒子。祂因那賜給我們的基督之義而宣告我們爲義。
通常在法庭程序中,在證明了一個人沒有違反律法,或沒有違法證據時會「判定他爲無罪」。在我們的案例中,在神面前我們確實違了法——我們是有罪的,且證據確鑿。但爲了解決這個難題,基督既擔負了我們的刑罰,又賜給了我們神聖法庭所要求的義。必然地,我們的稱義涉及歸算——將基督的義算爲我們的。
這一切都非常重要。於公義而言這不可或缺。當神宣告我們爲義時,祂並不是在假裝。這不是擬製(legal fiction,通過虛構事實將非真實狀態賦予法律效力,例如「公告送達 60 日視爲送達」——譯註)事實確實是神聖公義得到了滿足——基督用祂的死承受了咒詛,爲我們解決了難題,並將神向我們所要求的義轉到了我們的賬上。在稱義中,我們通過替代者基督同時獲得了赦免和義。神聖公義對我們的一切要求都在基督裡得到了滿足。
也就是說,神並沒有迴避公義來救任何人。相反,祂自己付上了代價,爲我們提供了我們所需的一切。基督爲我們做了神要求我們的一切。正因爲有了我們公義的替代者,我們——在公義的基礎上——得稱爲義。這就是爲什麼保羅在《羅馬書》3:21 及其後的章節中詳盡闡述了這一切後,在第 26 節說,福音是神公義的彰顯(參 1:17)。神在基督裡拯救我們,「使人知道他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我們公義的替代者在公義的基礎上移除了我們得救的主要障礙——神的公義。神宣告我們爲義,且祂這樣做是公義的。
保羅在《羅馬書》3:19-31 中以非常精煉的方式闡述了這一切。稱義解決的問題是按照神聖公義(21-22、25、26節;參 1:18-3:18)處理我們的罪疚和刑罰(19-20節)。稱義是藉著對基督的信心從神領受義的恩賜(21-24 節)。這恩賜建立在基督所獻的挽回祭確保我們得救之基礎上(24-25 節)。因此,在罪人稱義的過程中完美地體現了神的公義(25-26 節)。
接著,在第 4 章中,保羅根據舊約中大衛和亞伯拉罕的經歷解釋並說明了這一切。在《創世記》15 章和《詩篇》32 篇中,我們讀到他們唯獨藉著信心和被歸算的義而蒙神接納。他們是「因恩典稱義」——並不是因著自己的行爲而得稱爲義。
好,那這一切與基督的復活有什麼關係呢?請注意在《羅馬書》4:24-25 中,保羅明確地將我們的稱義與基督的復活聯繫在一起。
也是爲我們將來得算爲義的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這是保羅在本次討論中(羅 3-4)第一次提到基督的復活。他是如何轉向這個話題的?似乎有著某種未說明的前提——那是什麼?「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這是如何發生的?
請注意第 25 節中的兩個平行從句:基督「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請注意這兩個介詞短語,這兩個「爲」(for)的表達:基督「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我們的稱義」。第一個短語在初次閱讀時就比較容易理解。「基督被交給人是爲」——「爲」的意思是「因爲」(on account of)——我們的過犯。也就是說,我們的過犯是祂受死的原因。祂背負著我們的罪走向十字架——神將祂放在我們的位置上來擔負我們的咒詛。
再說一次,我們的過犯是祂受死的原因。
那麼,第 25 節後半部分告訴我們,我們的稱義是祂復活的原因。祂是「因爲(on account of)我們的稱義而復活」。同樣,這裡有一個未說明的前提——那是什麼?在什麼意義上,基督「因爲我們的稱義而復活」?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查看《提摩太前書》3:16 會有幫助。
大哉,敬虔的奧祕!無人不以爲然:就是神在肉身顯現,被聖靈稱義(vindication,或譯:得辯白),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裡。
在這裡,保羅爲我們提供了基督位格與工作的精彩總結。祂「在肉身顯現」——是指祂道成肉身;神的兒子成爲人。接著,祂「被聖靈稱義」,是指在祂的復活中。第三,祂在得勝中「被天使看見」。第四,在教會的大使命中「被傳於外邦」。第五,在福音的成功推進中「被世人信服」。最後,在祂高升中「被接在榮耀裡」。
請注意第二個陳述:基督「被聖靈稱義」。這是聖靈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活動。在新約聖經中,耶穌的復活始終以被動語態描述——父神使祂「復活」(he 「was raised」 ),這裡,是指藉著聖靈。而祂的復活在這裡被描述爲祂被「稱義」(vindication)。如果你看古老的英王欽定版聖經譯本,你會注意到這裡的翻譯是「he was justified by the Spirit」(祂被聖靈稱義)。這就是我們這裡用的詞——稱義(justified)。基督在祂的復活中「被聖靈稱義」。
以色列的偉大盼望是義人復活。以賽亞談到過它,但以理也極其明確地做出過預言。復活的盼望甚至可以追溯到《創世記》。在彌賽亞的日子,長期受逼迫的義人將在復活中得伸冤(vindication)。在神面前,他們必得到祂的承認自己是屬祂的人,全世界都將知道這一點。最終,局面將會扭轉,義人將得到承認。
耶穌是第一個經歷這復活的人。所有談到基督復活的聖經經文都提醒我們,祂的復活事實上是長久期盼的「來世」復活。其他人,如拉撒路,只是活過來後再次死去。但耶穌不是——祂的復活是來世的復活,是末世論意義上的復活。祂帶著榮耀的身體從墳墓中出來——正如保羅在《羅馬書》1:4 所描述的「顯出大能」。祂比所有人更早進入了來世。
因此,基督的復活說明了一些事情。它宣告了基督的稱義。祂在所有針對祂的不義判決中得到了清白,並且祂關於自己爲罪人死的宣告也得到了證實。祂曾說祂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祂曾說祂要爲羊捨命。祂曾說藉著祂的死,祂將爲他們成就赦免,並帶領他們與神和好。祂曾說藉著祂的死,祂將爲祂的子民成就救恩。而現在,在祂的復活中,神公開宣告事實確是如此。
這個想法在《使徒行傳》17:30-31 中得到了迴響,保羅在那裡宣告,藉著基督的復活,神已經發出通告,基督有一天將審判世界。
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爲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這樣解釋:
因爲如果基督沒有復活,那就證明神尚未因爲(我們的)罪(所施加的刑罰)感到滿足。現在復活是神宣告祂的滿足;祂藉此宣告這已經足夠了;基督藉此從祂的工作中得了釋放;基督,祂既是中保,就藉此稱義了。[2]
當然,基督的稱義與我們的稱義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同之處:祂的稱義不是通過歸算。不,我們主稱義的基礎是祂自己原有的義。祂不需要替代性公義。在祂的復活中,祂在神面前所獲得的辯白已經昭告天下了。
這一切啓發並幫助我們理解保羅在《羅馬書》4:25 中的陳述。基督「被交給人是因爲(on account of)我們的過犯,復活是因爲我們的稱義」。我們的罪是祂受死的原因,而我們的稱義是祂復活的原因。第二個分句中未說明的前提是祂——基督——的稱義。在祂的死中,祂與我們認同,以至於我們的刑罰變成了祂的。同樣,在祂的復活中,祂與我們認同,以至於祂的稱義變成了我們的。祂在祂子民的聯合中承受了死亡的咒詛,祂的清白在祂子民的聯合中復活得到了證實。正如祂的復活宣告了祂的稱義,祂的復活也宣告了所有與祂聯合之人爲義。「祂是因爲我們的稱義而復活」。
簡單來說,基督的復活是神聖昭告,爲基督的義做了證實——因此,也是爲我們的義。
這反映在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30 中的著名陳述,即「基督……成爲我們的……公義」。所有談到我們擁有基督之義的經文都以此爲前提——祂爲我們的罪而死,爲我們的稱義而復活。當我們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時,在基督復活中所宣告的基督之稱義就成了我們的。祂的義成了我們的。如果耶穌在祂的復活中稱義了,並且如果祂在復活中與我們同在,那麼我們自己的稱義就與祂的稱義交織在一起。我們的稱義只不過是參與了基督自身的「復活-稱義」,在這其中祂自己從人的定罪判決中獲得了釋放。神爲祂辯白,我們在與祂的連結中,也得稱爲義。
當然還有更多。福音應許的不僅僅是稱義。它還應許了更新、改變和榮耀。這些也都取決於耶穌的復活;事實上,我們的重生、更新、改變,以及我們最終的身體復活和榮耀,都不過是與基督一同參與祂的復活。但這一點——稱義——是基礎。在基督裡得宣告爲義,因此蒙神接納,所有其它福分隨之而來。
在耶路撒冷的那個主日早晨,當他們發現耶穌的墳墓空了時,一個新時代開啓了。這個時代的標誌是奇妙的宣告:罪人可以與神和好。公義的審判官神,因我們與祂那已得稱義之子的聯合,宣告我們爲義。
這就是「在基督裡」的榮耀——我們在基督裡得蒙接納(弗 1:6)。我們在神面前的全部指望都在耶穌。我們得蒙接納的指望,全然繫於祂得蒙接納;我們在末日審判中得稱義的指望,也全然繫於祂所得的稱義。我們全部的指望都在於這位基督,祂「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這就是基督復活的信息。當主耶穌從那墳墓中出來時,祂帶著我們的稱義一同走出來。
[1] Samuel Whitelock Gandy (1780–1851).
[2] Jonathan Edwards, Miscellanies, 13:227.
關於稱義的教義
關於稱義與基督復活的關係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Jesus』 Resurrection, Our Jus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