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原罪
2025-09-10
—— Richard Phillips

定義

原罪(Original Sin)是一神學術語,它指的是人類因亞當墮落而陷入罪的狀態。該教義指出:所有人因著自然繁衍都受到亞當過犯的玷污,亞當的定罪被歸算給人類,我們一出生就在神面前有罪。原罪告訴我們,我們之所以犯罪,是因爲我們本來就是罪人;我們帶著敗壞的本性進入世界,若沒有神在福音中賜下的救恩,就毫無盼望。

概要

原罪教義指出:全人類都與亞當連結,不但在罪的敗壞上與他相連,也在罪的定罪上與他相連。這種連結一方面來自天然的傳承,另一方面也因著亞當作爲立約之首的地位。作爲從出生就被罪敗壞的人,我們在神面前同樣有罪,而這罪是因著行爲之約而歸算在我們身上的。進一步說,由於我們在本性上與亞當聯合,我們在道德與屬靈上都如此墮落,以至於全然敗壞。人的各方面都被罪玷污,因此我們天生就傾向於犯罪。而全然敗壞使我們在靈性上既不能愛神,也不能憑信心回應祂的福音得救,除非神先用祂主權的恩典使我們重生。原罪讓我們按照聖經的真理認識自己,使我們完全依靠神在福音中的救恩,不倚靠自己的血氣,把一切救恩的榮耀都歸給主。


人類與亞當的關係本質

原罪是基督教關於人類因亞當墮落而陷入罪中的教義。它並不是指亞當最初違反神的命令偷吃禁果之罪(創 3:6),而是指人類因那罪而處於道德與靈性敗壞的狀態。定義原罪需要回答兩個問題,其中第一個是:人類的道德與屬靈狀況是否與亞當的罪有關。

在公元四世紀,被教會定爲異端的伯拉糾(Pelagius,後在公元 431 年的迦克墩大公會議被定罪)主張:亞當的墮落並沒有對他的子孫產生直接影響,他只是留下了一個壞的榜樣而已。在人的本性以及人與神的關係上,伯拉糾認爲亞當的罪隻影響了他自己。

聖經駁斥伯拉糾的理由,正是原罪教義的根基。最主要的經文出自《羅馬書》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爲眾人都犯了罪。」保羅的意思並不是說所有人都效法亞當犯了罪,因此遭受死亡的咒詛,而是說眾人都在亞當的罪中有份,承受了他犯罪的後果。當保羅說「因爲眾人都犯了罪」時,指的是人類與亞當在違背神的命令上的聯合。荷蘭神學家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這樣總結:「亞當犯了罪;因此罪和死進入世界,並主宰著所有人。」[1]

此外,保羅將亞當描述爲「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 5:14),即基督。亞當與基督都作爲自己族類的代表都站在神所立的約面前。亞當作爲基督的預像,代表所有自然後代承受行爲之約的考驗(創 2:16-17),他的失敗影響了全人類;正如基督代表所有屬靈後代履行行爲之約,祂得勝的順服爲眾人贏得了救贖。這種「立約之首」原則不僅對原罪教義至關重要,也關乎福音中基督義德的歸算。保羅明確揭示了這一關聯:「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羅 5:15)

原罪教義爲關於罪的重要問題提供了答案。例如:爲什麼罪在全人類普遍存在?霍志恆(Geerhardus Vos)指出:「伯拉糾理論完全無法解釋罪的普遍性」 [2],如果亞當的罪沒有使全人類都成爲罪人,那至少應該有人不犯罪。但事實卻是,正如所羅門在禱告中所說:「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 8:46;羅 3:23)。

另一個問題是:罪是否只是一種被動的缺陷,並沒有敗壞人的能力?聖經卻告訴我們:恰恰相反,罪是一種致命的權勢,將人捆綁其中。耶穌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 8:34)。人只要犯過一次罪,就落在罪的權勢之下。所以聖經不僅僅把罪定義爲「違背神的律法」,更說罪本身就是「不法」(約壹 3:4)。大衛更進一步見證:從母腹成胎那一刻起,罪的權勢已籠罩他:「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51:5)。大衛並不是指責他的母親在他受孕時有罪,而是承認自己一開始存在就帶著罪的敗壞。《詩篇》58:3 同樣印證了這一點:「惡人一出母胎,就與神疏遠;一離母腹,便走錯路。」

人類的原初罪責

既然我們已經看到,全人類無論在天然的傳承上,還是在立約之首的身份上,都與犯罪的亞當聯合,那麼接下來必須追問:這種與亞當墮落的連結,使人類處在怎樣的光景之中?原罪首先考量的是我們與亞當在人類普遍罪責中的關聯。當亞當犯罪的時候,全人類都「在他裡面」,因此他的罪也歸在我們眾人身上。《希伯來書》7:9–10 提到,當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了十分之一時,「利未已經在他祖宗(亞伯拉罕)的身中」,這就確定了麥基洗德的祭司地位高於利未。同樣,全人類在亞當犯罪的時候都「在亞當裡面」。雖然亞當的子孫並沒有犯下亞當的罪過,但因他們是亞當的後代,也就因他的罪在神面前被定罪。

亞當的本性因墮落而敗壞,這從他犯罪後與神疏遠的光景就可以看出(創 3:7–12)。因此,他再也不可能生出在道德上比自己更聖潔的後代。約翰·慕理(John Murray)解釋說:「人性在亞當裡面敗壞了,而這敗壞了的人性,就通過天然的傳承代代相傳。」[3] 既然人出生即爲罪人,全人類必然與神全然聖潔的本性相衝突,並處在祂定罪之下。正因如此,保羅稱我們全人類爲「本爲可怒之子」(弗 2:3)。

人類的原初罪責不僅來自我們生來就是罪人的敗壞本性,更是因爲亞當作爲全人類的代表,站在行爲之約下。在這個基礎上,保羅解釋了爲什麼從亞當到摩西之間的人都死了,因爲死亡正是罪的刑罰(創 2:17)。在《羅馬書》5:14,保羅提到那些人雖然「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但同樣也犯了罪,只是他們那時沒有接受行爲之約,也沒有摩西的律法。那麼,爲什麼他們仍然死了?答案只有一個:因爲亞當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他作爲立約之首失敗了,使得全體子民都在神的公義之下被定罪。照樣,基督作爲信徒的立約之首,因祂的順服使他們被稱義。保羅在《羅馬書》5:18 明確指出:「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參見《哥林多前書》15:22)。因此,原罪不僅不是一條讓人絕望的教義,反而建立了一個重要的原則:正如我們在亞當裡面承受了原不屬於我們的罪責,同樣我們也能在基督裡面得著本不屬於我們的義。保羅在《羅馬書》5:20 說道:「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原罪的教導,也爲神在人類生活中允許痛苦存在這一事實提供了合理解釋。世人常常指控神,說祂要爲全世界的苦難負責。但正如奧古斯丁在反對伯拉糾時所指出,並由巴文克總結的那樣:

我們只能將人類遭遇的悲慘苦難理解爲罪所帶來的刑罰。如果人自從受孕以來完全無辜,神既是良善又是公義的,又怎會把全人類都置於罪與死的轄制之下?這只能說明所有人都背負著一種原初的道德債務,否則就無法解釋亞當子孫所承受的沉重枷鎖。[4]

從亞當犯罪的那一刻起,墮落的人類就需要一位救贖主,把他們從罪中拯救出來。正因如此,神在回應亞當犯罪時,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應許這位救贖主(創 3:15),並且藉著伊甸園中的獻祭,預表基督的贖罪之死(創 3:21)。因此,人類因亞當而承受的罪責,也正爲福音在聖經中最早的應許提供了必然的邏輯。

人類的原初敗壞

亞當的罪對全人類的影響不止於罪責,更延伸至其作爲後代的道德與靈性敗壞。墮落使人性被」內在的犯罪傾向」[5] 所污染。《羅馬書》3:10-12 揭示了這種傾向罪的彎曲:「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爲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以賽亞書》64:6 補充道:「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甚至「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

聖經指出人的罪性具有全面破壞力,腐蝕了人類一切官能。《耶利米書》17:9 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羅馬書》3:13-18 描繪了人的口、腳、眼都已敗壞,並總結道:「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最致命的是墮落思維的敗壞:「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爲仇,因爲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 8:7)這種狀態就是「全然敗壞」。羅伯特·雷蒙(Robert Reymond)總結道:

他的悟性昏暗,心思與神爲敵,意志受制於昏昧的悟性與悖逆的思維,內心敗壞,情感扭曲,天性傾向邪惡與不敬,良心不可靠,而身體也終將死亡。[6]

全然敗壞教義不僅指出人類所有官能遭到罪的侵蝕,更指出從屬靈角度而言,人無力憑信心相信神並接受救贖。保羅強調:「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爲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爲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 2:14)。因此耶穌對尼哥底母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約 3:3)。保羅寫道,若不是神使我們重生,我們都會「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 2:1)。與其說墮落的人只是生病,仍然有一點點力量去信,不如說他們像死人一般,毫無能力來到神面前。亞當受造時是公義的,可以說他一度擁有「自由意志」;但原罪使人的意志成爲罪的奴僕。人雖然還有選擇的能力,但被罪轄制的意志已失去擇善的自由。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斷言:「人無法將自己根深蒂固的愛罪、愛自己轉變爲愛神,甚至不能邁出改變的第一步。總之,他不能行任何屬靈的善。」[7]

原罪與福音

原罪爲人類認清自身墮落本質奠定了根基。而這種認識對於那些要靠耶穌基督的福音得救的人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博伊斯(James Boice)解釋說:「如果沒有認識到我們的不忠和悖逆,我們永遠不會真正認識神是那位滿有真理與恩典的神。」[8] 原罪的教義讓我們對自己或任何自然的途徑徹底絕望,只能完全仰賴神在福音裡所賜的超自然恩典。雖然死人不可能靠自己從墳墓裡復活,但神能藉著祂的恩典使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 2:5)。原罪的真理指出,我們的救恩完全出於神的恩典,因而一切榮耀也都歸給祂。

既然智慧的傳道者知道罪人離了神的恩典便毫無指望,他們就必須忠實宣講聖經的福音——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羅 1:16)。理解原罪,意味著我們將傳道與宣講完全扎根於神的話語,因這話語在聖靈大能中能使死人復甦。正如《彼得前書》1:23 所言:「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是藉著神活潑常存的道。」

參考文獻

  1. 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改革宗教義學》(Reformed Dogmatics)(共四卷),約翰·弗林德(John Vriend)英譯,貝克出版社,2006 年,第 3 卷第 85 頁。中譯本由麥種傳道會出版。
  2. 霍志恆(Geerhardus Vos),《改革宗教義》(Reformed Dogmatics)(共四卷),理查德·加芬(Richard Gaffin)英譯,P&R出版社,2012 年,第 2 卷第 29 頁。
  3. 約翰·慕理(John Murray),《亞當之罪的歸算》(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厄德曼斯出版社(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1959 年,第 26-27 頁。
  4. 赫爾曼·巴文克,《改革宗教義學》,第 2 卷第 93 頁。
  5. 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厄德曼斯出版社,1941 年,第 246 頁。中譯本由麥種傳道會出版。
  6. 羅伯特·雷蒙(Robert L. Reymond),《基督教信仰新系統神學》(A New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Faith),托馬斯·尼爾森出版社,1998 年,第 450 頁。
  7. 伯克富,《系統神學》,第 247 頁。
  8. 詹姆斯·蒙哥馬利·博伊斯(James Montgomery Boice),《基督教信仰根基》(Foundations of the Christian Faith),美國校園團契出版社,1986 年,第 199 頁。

延伸閱讀

  • 約翰·慕理,《亞當之罪的歸算》(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這是對《羅馬書》5 章 12–21 節的經典釋經研究,闡明了人在墮落中與亞當的立約聯合,以及基督徒在稱義中與基督的聯合。
  • 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原罪這一偉大的基督教教義的辯護〉(The Great Christian Doctrine of Original Sin Defended),收錄於《喬納森·愛德華茲文集》(The Works of Jonathan Edwards),全二卷,(愛丁堡:真理之旌旗出版社,1974 年),卷一,第 143–233 頁。這是一篇清教徒的經典論述,闡明原罪的聖經根據,並駁斥啓蒙哲學的反對意見。
  • 提姆·查理斯(Tim Challies),〈原罪與嬰兒之死〉(Original Sin and the Death of Infants),Challies 網站,2006 年 7 月 19 日。這篇發人深省的文章把聖經關於原罪的教導應用到這一敏感主題。
  • 約翰·派博(John Piper),〈亞當致命的不順服與基督得勝的順服〉(The Fatal Disobedience of Adam and the Triumphal Obedience of Christ),渴慕神(Desiring God)網站,2007 年 8 月 26 日。一篇講道(含視頻與文字),強調亞當之罪的歸算與基督之義的歸算之間那榮耀的救贖關係。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Original Sin.

Richard Phillips(理查德·菲利普斯)威斯敏斯特神學院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哲學博士;格林維爾長老會神學院 (Greenville Presbyterian Theological Seminary) 哲學博士;賓夕法尼亞大學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工商管理碩士。是南卡羅來納州格林維爾(Greenville)第二長老會(Second Presbyterian Church)的主任牧師,也是福音聯盟的前理事會成員。他經常爲《改革 21》(Reformation21 )撰稿,著有《啓示錄》( Revelation)等多部書籍。他和妻子莎倫(Sharon)育有五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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