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罪責
2025-09-08
—— R. Lucas Stamps

定義

罪,是對神律法的違背,使人陷入有罪狀態(罪責,guilt),必須面對神的審判。亞當作爲全人類的盟約代表,他的罪責被歸算在後代身上;而唯有基督,這位末後亞當的順服,才能徹底除去這罪責。

概述

神與亞當在伊甸園中所立的最初盟約,既有命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也有懲罰(違命必死)。亞當選擇違背神的話語,自己及其後代便在神面前有了罪責。作爲全人類的盟約代表,亞當的罪被歸算給所有人。人的罪導致神的審判,人類迫切需要神的恩典。在舊約之下,神藉獻祭制度提供了暫時除去罪的方式,但罪的徹底清除,是通過新約中基督的順服實現的。凡與基督聯合的信徒,即使在今生,也能確知自己不再受定罪。審判日,基督徒將因基督的義而獲得正式稱義,而未與基督聯合的人,則必須爲自己的罪承受永刑。


伊甸園中的罪責

神學家常常討論,神與最初的人類亞當和夏娃之間的安排,是否可以稱爲一個盟約。雖然聖經中沒有明確使用「盟約」一詞,但似乎所有盟約的要素都存在:雙方立下莊嚴的約定,神爲他的僕人提供條件,規定他們的義務(如治理全地的創造使命,以及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果子的命令),並對順從與不順從分別設定製裁(違命必死,以及隱含的生命樹之應許)。改革宗神學家將這種原初的人類關係稱爲「創造之約」,亞當是全人類的聯邦(即盟約)代表。即便有人不願用「盟約」來描述這一安排,也無法否認亞當的罪影響了他的所有後代。亞當是按神的形像被造,同樣,亞當的後裔塞特也按亞當的形像樣式所生(創 5:3)。亞當犯罪導致的死亡懲罰也遍及他的後裔(《創世記》5 章中多次重複「就死了」的敘述)。罪導致人類道德本性的敗壞:罪如今「伏在門口,必戀慕你」,想要掌權(創 4:7)。罪也帶來了人與人、人與神、人與大地,甚至人與自身關係的疏離。然而,比道德敗壞和關係疏離更根本的,是罪使人陷入罪責:罪本質上是違背神的命令,因此,其最根本的後果是必須面對神的審判。「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 2:17)。

人悖逆神所帶來的死亡,既是肉體也是屬靈的。儘管亞當在原罪之後並未立刻死亡,但通向死亡的肉體敗壞從那一天開始。他的生命從此充滿勞苦,最終歸回塵土(創 3:19)。同時,亞當與神的屬靈隔離,即屬靈的死亡,在他躲避耶和華的面時得到了生動的呈現(創 3:8)。從那一刻起,亞當和他的後代在神聖潔的公義面前都是有罪的,需要神的憐憫才能與神和好。

這種憐憫在蛇的咒詛中隱含表達,即所謂的「原始福音」(proto-evangelium),福音的首次應許:「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爲仇,你的後裔與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爲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創 3:15)。雖然亞當和夏娃用無花果葉遮蓋自己(創 3:7),但神親自爲他們提供了獸皮作遮蓋,這暗示了必須有另一個生命——替代者的死亡——作爲贖罪的途徑,來贖清人類的罪(創 3:21)。

原初罪責

那麼,亞當因其第一次犯罪所承擔的罪責,與他後代所承受的罪責有什麼關係呢?針對這個問題,基督教神學家對原罪教義的具體運作機制一直存在爭論——即人從受孕成胎之初便帶有罪性的事實(詩 51:5)。五世紀時,羅馬不列顛行省的神父伯拉糾(Pelagius)主張人生來清白,僅因效仿他人罪行而背負罪責,但基督教各派均視此觀點爲異端。東方神學家通常認爲,人生來處於道德敗壞狀態,如同患需醫治的道德疾病,但只有個人犯罪時才產生罪責。相比之下,西方神學家認爲,原罪既包括罪責,也包括道德敗壞,但對於罪如何傳遞給亞當的後代,他們存在不同看法。

希波的奧古斯丁提出一個精妙見解:整個人類實際上都以「種子形式」存在於亞當之中,因此當亞當犯罪時,他的後代實際上也在他裡面犯罪。人類由此在亞當中構成了一個統一的整體(可以說是在他的「身體」;參《希伯來書》7:10),亞當的有罪與道德敗壞便通過自然生育傳給他的後代。這一觀點有時被稱爲「實在論」(realism),因爲所有人類確實在亞當裡犯罪;也稱爲「種子存在論」(seminal presence),因爲所有人類以種子形式存在於亞當之中。

與這一理解相對的,是改革宗傳統的觀點,它以「盟約代表」的概念解釋罪的傳遞。在這一理解中,神將亞當設立爲全人類的盟約代表,因此亞當決定所帶來的後果,會被歸算給他的後代。這一觀點與聖經整體的見證更爲一致,它將罪視爲一種公共現實,而非個人的選擇。集體歸責的概念貫穿聖經始終。例如,亞干的罪被歸算到整個以色列民(書 7),以色列君王的罪也常常帶來國家的審判。在新約中,保羅似乎也從這種盟約意義理解亞當的罪。即便從亞當到摩西傳律法期間,未直接領受神特殊誡命之人,仍被罪責所轄制(羅 5:12-14)。原因何在?因爲罪與死(罪帶來的責罰)是從作爲人類代表的亞當蔓延開的。

罪責的除去

自從伊甸園以來,神繼續向那些帶著罪責的「神形像承載者」顯明憐憫。如前所述,神通過製造獸皮爲亞當和夏娃遮蓋身體,提供了最初的贖罪祭,並應許女人的後裔將來會成爲救贖者。在摩西律法中,神特別設立了獻祭制度,以修復人類罪責所造成的破裂。其中一種祭被明確稱爲「贖罪祭」,但所有利未人的獻祭本質上都具有贖罪性質。關於燔祭的指示尤其具有啓示性(利 1):獻祭的人要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把手按在祭物頭上(象徵性地將罪責轉移到祭物上),然後在耶和華面前宰殺祭物。祭司隨後將祭物全部焚燒爲燔祭,祭物的煙上升到神面前,成爲「馨香之氣」,表明神悅納此祭,把它當作替代獻祭人的贖罪。贖罪日的祭禮同樣具有除罪性質,用牛、公羊和山羊作爲贖罪祭,而替罪羊則被趕入曠野(利 16)。因此,舊約的獻祭制度能夠使以色列民的罪責與罪的現象得到暫時清除。

然而,舊約也預示了這樣一個現實:這些祭物雖然被神暫時接納,但並不是人類罪責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罪責的痛苦依然困擾神的子民。《詩篇》和先知書多次表明,神喜悅的祭不僅是牲畜的獻祭,更是心靈的獻祭,即順服、感恩與讚美的生命。以賽亞書中那位神祕的耶和華僕人形像,甚至暗示未來將有一位代替百姓作爲贖罪祭,以除去他們的過犯與罪孽(賽 53)。

舊約的預表最終在新約中在基督裡得以應驗。基督以道成肉身的一生作爲祭物獻給神(來 10:1–10),而他的死尤爲解決人類罪責的關鍵。儘管控告他的人找不到他的罪(約 19:6),但基督卻替罪人而死,這在巴拉巴獲釋與耶穌被釘十字架的事件中得到生動體現(太 27:15–23)。新約中有許多關於基督之死的豐富比喻,將基督的贖罪之工稱爲「挽回祭」,即滿足神對罪人公義要求的祭(羅 3:25;約壹 2:2;4:10)。基督之死成就了舊約獻祭制度所預表的一切。基督一次的獻祭,完成了公牛山羊之血永不能成就的事:除去罪責,潔淨並成聖神的子民(來 10:11–14)。

因此,即使在今生,在基督裡的信徒也能經歷罪責的去除。雖然他們仍在與肉體作戰,但凡與基督聯合的人,就不再被定罪,因爲基督親自成爲罪身的形狀,在肉體中治死了罪(羅 8:1–3)。在末日,當基督再來審判活人死人時,基督徒將因基督的工作被正式宣告爲義,並被他從神的忿怒中拯救出來(羅 5:9)。罪責始於伊甸園,但終將在天上耶路撒冷被徹底根除。

延伸閱讀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Sin as Guilt.

R. Lucas Stamps(盧卡斯·斯坦普斯)博士畢業於美南浸信會神學院。他是安德森大學克蘭普神學院(Clamp Divinity School of Anderson University)的基督教神學教授和碩士課程主任。也是浸信會復興中心( Center for Baptist Renewal)的創始人和主任之一,著有多本書籍,包括與馬修·愛默生合著的《浸信會的願景:信徒教會的信仰與實踐》(The Baptist Vision: Faith and Practice for a Believers』 Church )及《天使與魔鬼終極指南》(Ultimate Guide to Angels and De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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