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至於死的罪
2025-09-15
—— Andrew David Naselli

定義

至於死的罪(The sin unto death) 是使徒約翰在《約翰一書》5:16–17 中所警告的一種極其嚴重的罪。在解釋這段經文時,主要有四種不同的觀點。

概要

就「不至於死的罪」與「至於死的罪」指的是什麼,存在著四種主要觀點:(1)兩種罪均由基督徒所犯,而犯第二種罪的人是背道者;(2)兩種罪均由非基督徒所犯;(3)兩種罪均由基督徒所犯,但神可能以肉體死亡來懲戒犯第二種罪的基督徒;(4)不至於死的罪由基督徒所犯,至於死的罪由非基督徒所犯。本文認爲,第四種觀點最爲可信。


引言

至死的罪,就是使徒約翰在《約翰一書》5:16–17 中所警告的: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爲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爲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這段經文至少有四個解釋上的難題,可以把它們整理爲四對問題。(我已將我認爲最可能的答案用粗體標出。)

詮釋難點 不至於死的罪 至於死的罪
1.識別罪人 犯罪的「弟兄」是誰?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犯罪人是誰?

(1) 基督徒  

(2) 非基督徒  

(3) 背道者(一種特定的非基督徒)  

(4) 非基督徒——特指背道者  

2. 辨識生命與死亡。 神賜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樣的「生命」? 

(1) 持續的物質生命 (2) 永生(當非基督徒成爲基督徒時)

(3) 永生——即神應許給悔改的罪人基督徒的未來復活生命(參看2:25)

(4) 確證某人已經享有並將體驗永生 

神賜予那些犯罪之人怎樣的「死亡」?

(1) 肉體的死亡

(2) 永死

3.識別罪 這是什麼罪?

(1) 無意的過錯——類似於舊約中人們可通過獻祭贖免的罪(如:利 4:1-3;民 15:22-29)

(2) 可寬恕的過錯——例如「輕微」的罪(相對較小的罪過) (3) 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

這是什麼罪? 

(1) 蓄意犯罪——即「擅敢行事」所犯之罪(參:民 15:30-31)

(2) 不可饒恕之罪——例如「至於死」的罪(特指通姦或謀殺等具體罪行)

(3) 不蒙赦免之罪(即褻瀆聖靈的罪) 

(4) 非基督徒可能犯的任何罪——尤其是背教行爲 

4.解釋關於如何禱告的建議。 如何爲犯此罪的弟兄禱告?

(1)求神使基督徒能夠悔改

(2)求神使基督徒能夠悔改,並求神不以致死的刑罰管教基督徒

(3)求神使未信者悔改並信靠耶穌基督,從而獲得永生

爲什麼約翰不主張爲犯此罪者禱告?

(1) 這不是約翰論述的重點,他在闡明"照著神的旨意求"的含義時(5:14-15),「至於死的罪」只是附帶說明。約翰並未禁止基督徒爲此類罪人禱告,但基督徒不能像爲犯不至於死的罪的基督徒代禱那樣懷著同等把握。

(2) 爲背道者禱告是徒勞的。可參照耶和華命令耶利米不可爲以色列民禱告(耶 7:16-18,11:14,14:11),以及耶穌不爲世人禱告的先例(約 17:9)。

(3) 基督徒不應爲已死之人代求。

下面我們將簡要介紹並評估四種主要的觀點,這些觀點試圖解釋《約翰一書》5:16–17 中,究竟是誰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又是誰犯了至於死的罪。(以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前面所提到的前三個解釋難題上。)

觀點一:兩種罪皆由基督徒所犯,第二種情形指背道的基督徒

神可能會赦免犯第一種罪的基督徒,印證其擁有永生;但犯第二種罪的基督徒,雖曾是真基督徒,但因其徹底否認耶穌而背道,將承受永死。因此「不至於死的罪」指除背道外的一切罪,而「至於死的罪」特指背道[1]。此觀點將背道定義爲真基督徒可能犯的罪。

評估:該觀點是錯誤的,因其否定了「一旦得救,永遠得救」這一聖徒永蒙保守的教義,即不承認神會以主權保守所有真基督徒藉著信心永贖與安全。約翰在書信中明確論及那些曾屬於基督徒群體、後來又否認基督、離開基督信仰的人:「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他們出去,顯明都不是屬我們的」(約壹 2:19)。因此,有人可能自稱基督徒,但如果他沒有持守信仰,那就證明了他從來都不是真基督徒。(參閱 《何爲背道?基督徒會變成背道者嗎?》《不蒙赦免的罪》這兩篇文章。)

觀點二:兩種罪皆由非基督徒所犯

神或許會賜予犯第一種罪的非基督徒永生,但犯第二種罪的非基督徒將承受永死。因此「不至於死的罪」指除至於死的罪之外的一切罪,而「至於死的罪」特指背道,如同《約翰一書》中所描述那些堅決否認基督位格與救贖工作的假教師[2]。約翰·斯托得(John Stott)認爲,犯「不至於死的罪」的「弟兄」實際上不是基督徒:

約翰此處使用的「弟兄」一詞必然是更寬泛的含義,指「鄰舍」或名義上的基督徒——即自稱弟兄的教會成員。在 2:9、11中,「弟兄」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用法,因爲恨弟兄者根本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裡」。3:16-17 中的「弟兄」似乎也具此寬泛涵義:經文要求我們爲「弟兄」捨命,並向「缺乏的弟兄」提供物質幫助。既然基督爲不虔不義之人和仇敵而死,我們豈能將自我犧牲與服務僅限於基督徒弟兄姊妹,僅僅憐憫他們?這種對「弟兄」的廣義理解也隱含於耶穌的教導中(太 5:22-24,7:3-5),「並非因你所稱爲弟兄之人的身份地位,而是源於你對其懷有的情感本質」(坎德利什 [Candlish] 語)。《雅各書》5:19-20 的類似經文可佐證此觀點 [3]。

評估:該觀點雖可能成立,但極不可信,原因至少有二:(1) 約翰明確將第一種罪人稱爲」弟兄」(約壹 5:16),這個詞在書信其他處均指真基督徒(如 3:13-17);(2) 此觀點必須聲稱唯有堅決否認基督及其贖罪之功才會導致永死,但聖經教導任何罪都會導致永死(羅 6:23)。

觀點三:兩種罪皆由基督徒所犯,神可能以肉身死亡懲戒第二種基督徒

與觀點一不同,此觀點承認永蒙保守的教義;與其他三種觀點不同,此處「生命」與「死亡」指肉身的、暫時的(而非永恆的)生命與死亡[4]。因此「不至於死的罪」指神不會以肉身死亡懲戒基督徒的罪,而「至於死的罪」指神可能以肉身死亡懲戒基督徒的罪(如《哥林多前書》11:30 所述)。「至於死」一詞譯自希臘文πρὸς θάνατον(pros thanaton),此短語在新約中僅另見於《約翰福音》11:4,明確指肉身死亡——耶穌聽見拉撒路病了時說:「這病不至於死πρὸς θάνατον, pros thanaton)」。

評估:該觀點可能成立但較不可信,原因有三:(1) 約翰在 5:16-17 中將生與死並列,而本書信其他所有提及生、死之處均指永恆生命與永死(「生命」見 1:1、2, 2:25,3:14、15,5:11、12、13、16;「死亡」見 3:14:「我們因爲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2) 《約翰福音》11:4 與《約翰一書》5:16-17 的πρὸς θάνατον短語存在顯著文學語境差異:前者論肉身生死,後者論永恆生死;(3) 約翰明確將第一種罪人稱爲「弟兄」,但未對第二種罪人使用此稱謂。

觀點四:基督徒犯不至於死的罪,非基督徒犯至死的罪

根據這種觀點[5],神確實應許悔改的基督徒將得到永生(即將來的復活生命)(約壹 2:25)[6]。而第二位非基督徒將經歷永死。因此,「不至於死的罪」是指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例如 1:8–2:1),而「至死的罪」則是非基督徒可能犯下的任何罪,在《約翰一書》的語境下特別是指假教師的背道行爲。按定義,非基督徒不會悔改,因此他們的罪必然導致永死。更具體地說,《約翰一書》反覆提醒基督徒警惕那些曾自稱基督徒卻已經離開基督徒群體的人(如 2:19)。他們堅決拒絕關於基督的真實教導,違背神的命令,也不愛基督徒。他們的罪必然導致永死。

評估:與其他觀點相比,這種理解更爲合理,因爲它:(1)明確將「弟兄」視爲真實的基督徒;(2)將「生命」和「死亡」理解爲永恆的狀態;(3) 將罪的性質置於書信的整體語境中進行理解。

結論

關於《約翰一書》5:16–17 的四種主要觀點,我的結論如下:

  • 觀點一(基督徒會犯下兩類罪,而第二位基督徒背道)是錯誤的。
  • 觀點二至四可能是正確的。
  • 觀點二(非基督徒犯下兩類罪)相比觀點三和觀點四,似乎不太可能。
  • 觀點三(基督徒犯下兩類罪,而神可能用肉身的死亡管教第二位基督徒)比觀點二更有可能。
  • 觀點四(基督徒犯不至於死的罪,非基督徒犯至死的罪)似乎最爲合理。

基督徒仍然會犯罪,但罪並不能定義一個基督徒。真正定義基督徒的,是他們向那位信實、公義的神承認自己的罪,神會就赦免他們的罪,並潔淨他們脫離一切不義(1:9)。基督徒「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2:1)。他們不會犯導致永死的罪。

非基督徒的罪會導致永死。尤其令人悲哀的是,那些曾自稱是基督徒卻堅決遠離信仰的人,他們就是背道者,是完全拒絕基督真理、否認正統信仰的人。

腳註

  1. 參見 I. 霍華德·馬歇爾(I. Howard Marshall),《約翰書信》(The Epistles of John, NICNT, 大急流城:厄德曼斯出版社, 1978),245–251 頁;斯蒂芬·S. 斯馬利(Stephen S. Smalley),《約翰一書、二書、三書》(1, 2, 3 John, WBC 51, 達拉斯:Word, 1984),297–299 頁;本·威瑟靈頓三世(Ben Witherington III),《提多書、提摩太前後書及約翰一至三書的社會-修辭註釋:希臘化基督徒書信與講道註釋第 1 卷》(A Socio-Rhetorical Commentary on Titus, 1–2 Timothy and 1–3 John: Vol. 1 of Letters and Homilies for Hellenized Christians, 校園團契出版社, 2006),550–556 頁。
  2. 參見約翰·斯托得(John R. W. Stott),《約翰書信導論與註釋》(The Letters of John: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校園團契出版社, 1988),185–190 頁;歐文·A. 布塞尼茨(Irvin A. Busenitz),〈至於死的罪〉(The Sin unto Death, MSJ 1, 1990: 17–31 頁)。
  3. 斯托得,《約翰書信導論與註釋》,189 頁。
  4. 參見華腓德(B. B. Warfield),〈爲失迷者禱告〉(Praying for the Erring」, 1919);博愛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約翰書信:釋經註釋》(The Epistles of John: An Expositional Commentary,貝克出版社,1979),139–143 頁;默里·哈里斯(Murray J. Harris),《新約希臘文中的介詞與神學:釋經重要參考》(Prepositions and Theology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An Essential Reference Resource for Exegesis, 大急流城:Zondervan, 2012),195–197 頁;布魯斯·康普頓(R. Bruce Compton),〈基督徒會犯致死的罪嗎?—關於聖徒堅忍與約翰一書 5:16 的研究〉(Can a Christian Sin unto Death? Perseverance and 1 John 5:16, 2016 年 10 月 20 日,https://e3pc.org/media/)。
  5. 參見大衛·M. 斯科勒(David M. Scholer),〈內在與外在的罪:約翰一書 5:16-17 的詮釋〉("Sins Within and Sins Without: An Interpretation of 1 John 5:16–17,"收錄於《聖經與教父闡釋中的當代議題:紀念梅里爾·C. 坦尼研究成果集》[Current Issues in Biblical and Patristic Interpretation: Studies in Honor of Merrill C. Tenney], 傑拉爾德·F·霍索恩, [Gerald F. Hawthorne], 厄德曼斯出版社, 1975),230–246頁;蒂姆·沃德(Tim Ward),〈約翰一書 5:16 中「不至於死的罪」與「至於死的罪」〉("Sin 『Not unto Death』 and Sin 『Unto Death』 in 1 John 5:16," 《教會之人》[Churchman] 109, 1995: 226–237 頁);布魯斯·杜雷爾·斯米利(Bruce Durelle Smilie),〈至於死的罪:約翰一書 5 章 16–17 節的結構與釋經研究〉博士論文,美西南浸信會神學院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99);科林·G. 克魯斯(Colin G. Kruse),《柱石新約註釋》之《約翰書信》(The Letters of John,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厄德曼斯出版社, 2000),190–194  頁;羅伯特·W. 雅布羅(Robert W. Yarbrough),《約翰一至三書》(1–3 John, 貝克學術出版社, 2008),306–314 頁;凱倫·H. 喬布斯(Karen H. Jobes),《新約聖經宗德萬解經註釋系列之約翰一、二、三書》(1, 2, 3 John, Zondervan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宗德萬出版社,2014),232–237 頁;山姆·史東(Sam Storms),《爲耶穌而蒙保守:新約對得救確據與永恆保障的真實教導》(Kept for Jesus: What the New Testament Really Teaches about Assurance of Salvation and Eternal Security, 十架路出版社, 2015),167–179 頁。
  6. 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將「生命」與第 4 種觀點對應,認爲神可能會挽回犯罪的基督 徒,從而確認他們已經並將會經歷永生——類似《約翰一書》1:6–10 中「行在光中」的概念(參見 3:14;5:11–13)。

延伸閱讀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Sin unto Death.

Andrew David Naselli(安德魯·大衛·納塞利)(鮑勃·瓊斯大學博士,三一福音神學院博士)是明尼阿波利斯伯利恆學院和神學院的系統神學和新約教授,也是明尼蘇達州斯蒂爾沃特基督君王教會的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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