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恩论
歸算的教義(The Doctrine of Imputation)
2025-11-14
—— J. V. Fesko

定義

歸算的教義教導我們:雖然亞當作爲人類天然的盟約代表,他的罪被歸算給我們;但上帝卻將耶穌的義與苦難歸算給在基督裡的人,同時把蒙救贖之人的罪歸算給基督。

摘要

歸算的教義教導我們:雖然亞當作爲人類天然的盟約代表,他的罪被歸算給我們;但上帝卻將耶穌的義與苦難歸算給在基督裡的人,同時把蒙救贖之人的罪歸算給基督。歸算的教義建立在舊約的獻祭制度之上,尤其體現在贖罪日的儀式中,百姓的罪被轉移到替罪羊身上。先知耶利米和以賽亞爲這一教義提供了更清晰的基礎,新約作者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使徒保羅提供了新約中關於歸算教義的主要教導,闡明了歸算運作的三種方式:第一,亞當的罪歸算給全人類;第二,基督徒的罪歸算給基督;第三,基督的義歸算給基督徒。後兩種歸算,馬丁·路德著名地稱之爲「榮耀的交換」——我們的罪換來基督的義。對於那些害怕穿著沾滿罪污的衣裳站在聖潔之神面前的基督徒來說,這真理實在是一劑良藥。


舊約的教導

舊約提供了若干重要的經文,構成了這一教義的基礎。其中最重要的一處是《利未記》16 章關於贖罪日的記載。在這個最重要的日子,大祭司要先爲自己獻上一頭公牛作爲贖罪祭,以確保自己在禮儀上是潔淨的、沒有玷污的,這樣他才能進入至聖所,爲全民族獻上必要的祭物(利 16:6)。除了獻上公牛之外,大祭司還要牽來兩隻公山羊:其中一隻獻爲祭物,然後在另一隻身上行按手禮:「亞倫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著所派之人的手,送到曠野去。要把這羊放在曠野,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利 16:21–22)。在這按手的儀式中,有三點值得特別注意:第一,亞倫把雙手按在山羊頭上,這象徵著某種東西的轉移(參見,民 27:18;申 34:9;提前 4:14);第二,大祭司在按手時承認以色列人的罪,表明他所轉移的正是全民族的罪;第三,那隻山羊承擔了百姓的罪,將這些罪帶到營外去。

贖罪日的各項儀式預表著將要來臨的彌賽亞的獻祭,以及他救贖子民的方式。舊約越往後發展,彌賽亞的曙光就越發明亮,那些影子也越發消退。受苦僕人的預言就是黑暗讓位於更大光明的明證之一。以賽亞的預言中充滿了贖罪日的意象:彌賽亞「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賽 53:4);「他爲我們的過犯受害,爲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 53:5)。這兩處經文呼應了《利未記》16:21–22 的語言,尤其是替罪羊擔當以色列罪孽的事實。受苦的僕人也以類似的方式擔當了憂患、痛苦、罪孽和刑罰,使以色列得享平安。《以賽亞書》53:11–12 將這些概括性的陳述表達得更加清晰:「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爲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所以,我要使他與位大的同份,與強盛的均分擄物。因爲他將命傾倒,以致於死;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他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爲罪犯代求。」以賽亞強調的是:受苦的僕人要「使許多人得稱爲義」,同時又要「擔當他們的罪孽」,「被列在罪犯之中」。受苦的僕人本身並無罪,卻被算在罪人之中。然而令人驚歎的是,罪人竟「得稱爲義」——也就是說,律法對他們不再有任何索求的權利,因爲受苦的僕人將自己完美遵行律法的地位賜給了他們(參申 6:25;利 18:5)。受苦的僕人本性無罪,罪人本性不義,然而藉著神的恩典,僕人擔當了罪人的罪,又使他們被算爲義。以賽亞清楚地闡明了歸算的教義——榮耀的交換。

《撒迦利亞書》中有一幅關於歸算的生動畫面,格外震撼人心。先知在異象中看見大祭司約書亞站在神面前,身穿沾滿糞便污穢的祭司衣袍(亞 3:1;參申 23:13–14;賽 28:8,36:12;結 4:12)。約書亞的污穢衣服與他本應穿戴的完全相反(利 16:4)。神本有充分的理由定他的罪,然而在一個令人驚奇的逆轉中,神卻將憐憫和恩典傾注在他身上。神吩咐使者脫去他污穢的衣服,給他「穿上華美的衣服」(亞 3:4)。撒迦利亞在異象中解釋說,污穢的衣服代表約書亞的罪,脫去這些衣服則象徵神的赦免:「我使你脫離罪孽」(亞 3:4)。如果脫去污穢衣服意味著罪得赦免,那麼穿上華美衣服就象徵著義的歸算。撒迦利亞在異象中隱含表達的內容,以賽亞則直接明說:「我因耶和華大大歡喜;我的心靠神快樂。因他以拯救爲衣給我穿上,以公義爲袍給我披上,好像新郎戴上華冠,又像新婦佩戴妝飾」(賽 61:10)。約書亞所得的義人新地位並非出於他自己,也不是憑他自己的努力,而是來自神。

新約教導

舊約中這些意象、影子和宣告,都指向新約中的耶穌以及我們藉著他所成就的救贖而領受的榮耀交換。當使徒保羅解釋救恩的本質時,他告訴哥林多教會,他和其他使徒是基督的使者,神藉著他們勸導世人。他和眾使徒所宣揚的和好信息是:「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爲神的義」(林後 5:21)。神使基督成爲罪,與我們成爲神的義,方式完全一樣,都是通過歸算。保羅這個公式化的陳述可以說是建立在《以賽亞書》53 章的根基之上,而《以賽亞書》53 章則建基於《利未記》16 章贖罪日的禮儀規程。基督擔當我們的罪,我們則領受基督的義——他完美遵行律法的功績歸算於我們。使徒在《羅馬書》第 4 章討論稱義教義時,引用了《創世記》15:6,使用了同樣的措辭:「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爲他的義」(羅 4:3)。保羅這樣解釋歸算:「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爲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爲義」(羅 4:4–5)。亞伯拉罕的義並非出於他自己;事實上,保羅說他是「罪人」(ungodly)。那麼神怎會視他爲義呢?因爲亞伯拉罕憑著信心抓住了基督的義。因此,神將基督的義歸算給亞伯拉罕。保羅進一步通過大衛來解釋歸算的本質:「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爲以外蒙神算爲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爲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 4:6–8)。再次可見,神將義「算」給那憑信心仰望基督、不靠行爲的罪人,同時也不將他的罪算在他身上。

保羅在《羅馬書》5:12–21 也闡述了基督與信徒之間的榮耀交換,但他加入了另一種歸算,即亞當所歸算的罪咎。保羅解釋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臨到眾人,因爲眾人都犯了罪(羅 5:12)。但保羅究竟如何能說眾人都因亞當一人的罪而犯了罪呢?亞當與基督分別作爲他們裡面之人的代表性元首,或稱「盟約元首」(federal heads):亞當代表全人類,基督則只代表那些在他裡面的人(參林前 15:20–28)。每位盟約元首都有其行動——亞當的是悖逆,末後的亞當(參林前  15:45)則是順服:「因一人的悖逆,眾人被立爲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被立爲義了」(羅 5:19,筆者譯)。因著亞當和基督各自的悖逆或順從,神將人「立爲」或「算入」(constitutes / appoints)相應的類別。保羅並沒有說神因爲人犯罪就視他們爲有罪;他也沒有說人因爲效仿亞當的罪而被神歸類爲罪人;他更沒有說人因生來即爲罪人而獲得有罪的地位。而是說,神根據人與各自盟約元首的關係,將他們「立爲」(constitutes)罪人或義人。

結論

通過對新約舊約的釋經考察,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神學結論:聖經教導三重歸算:神將亞當的罪歸算給所有人,將蒙救贖者的罪歸算給基督,又將基督的義歸算給蒙救贖者,即那些在基督裡的人。這三重歸算的意義極其深遠。歸算與稱義的教義密不可分。神稱罪人爲義,並非基於他們自己的善行(弗 2:8–9),而是基於基督的順服與受苦,這是藉著歸算而領受、單單憑著信心而把握的。這一聖經教導與天主教會的教義形成鮮明對比,後者教導神是基於內在的義(inherent righteousness)而非歸算的義(imputed righteousness)來稱罪人爲義。換言之,人必須實際上聖潔,才能在神的審判臺前獲得「義」的宣判。然而,這種觀點與保羅的見證相悖,因爲保羅說神稱「罪人」爲義(羅 4:5)。罪人唯有通過恩典的歸算,才能獲得義的宣判。《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1563 年)第 60 問問道:「你怎樣在神面前稱義呢?」回答是:「唯獨藉著對耶穌基督的真信心。儘管我的良心控告我嚴重干犯了神的一切誡命,從來沒有遵守其中任何一條,並且仍然傾向於各樣的罪惡,然而,出於白白的恩典,並非出於我的任何功德,神將基督完全的補罪、公義和聖潔歸算於我,好像我本來就沒有罪,也從來沒有犯過罪,又好像我自己作成了基督爲我所作成的一切完美的順服。只要我用相信的心接受這恩賜就夠了。」對於那因懼怕穿著沾滿罪污的衣服站在聖潔神面前而戰兢的靈魂來說,這樣的真理是何等的安慰。神憑著恩典白白將基督公義的袍子賜給我們,使我們在他眼中聖潔站立。

延伸閱讀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Doctrine of Imputation.

J. V. Fesko(費斯科)是傑克遜改革神學院系統與歷史神學教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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