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是指神在末日審判來臨之前,就以恩慈宣告那些在絕望中轉向耶穌基督、信靠祂的罪人得蒙赦免,免除一切控告,在祂眼中被算爲義人。
面對神的律法,人類只能受到定罪,人靠自己的努力根本無法與神和好。神通過福音向我們啓示了祂使罪人稱義的方法。神的兒子耶穌成了罪人的代表和替代者。祂作爲神順服的僕人,活出了公義的一生,最後在十字架上承受了贖罪之死。稱義是神救贖工作的核心之一。稱義包含了一個「偉大的交換」:一方面,上帝子民的罪都算在基督身上,由祂付清罪債;另一方面,基督一生順服天父所得的義,也都算在他們身上。罪人得以稱義,完全是憑著信心,也完全是在基督裡。雖然有許多人反對這一教義,但這些反對都沒有根據。這個福音真理帶來的益處無比巨大,意義也極其深遠。
神使罪人稱義,完全憑著他們對基督的信心,不需要加上任何人的善行或教會的聖禮。這個好消息正是新教改教家們重新發現的聖經真理,也成爲福音派新教的顯著特徵。這是極其寶貴的教義,卻常常受到攻擊和誤解。路德特別強調了與稱義密切相關的五個唯獨: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唯獨神的榮耀,唯獨聖經,因爲聖經是這一切真理的唯一權威。
要理解稱義,必須從獨一真活的神——聖父、聖子、聖靈說起。這位三一神是道德的終極標準。連法老都承認耶和華是公義的(出 9:27;詩 119:137)。這個絕對的公義標準體現在摩西律法中,特別是十誡和愛的誡命所概括的內容(申 5:6-22,6:1-9;太 19:16-22,22:36-40;羅 7:12,13:8-9)。這個標準也奇妙地彰顯在彌賽亞耶穌的品格和生命中。祂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約 14:9;來 4:15)。
人類按著神的形像被造,要向神交帳,但所有人都遠遠達不到那終極的公義標準。神對人類狀況的評價毫無爭議:沒有良善的,也沒有義人。即使是人最好的努力,在神看來也如污穢的衣服(詩 53:1、3;賽 64:6;羅 3:9-23)。神的律法定我們的罪,在基督面前我們只能承認自己的罪惡(路 5:8)。沒有人能在神面前站立得住(詩 130:3)。那麼,人怎樣才能與神和好呢?無論我們怎樣努力,找什麼藉口,或者寄希望於神會看重我們的善行而忽略惡行,這一切都毫無用處。
全人類都被定罪了。違背神旨意的結果就是死刑。公義的審判者完全有理由宣告有罪的罪人應受永遠的刑罰。
約伯曾問他的朋友們:「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爲義呢?」(伯 9:2)然而在法利賽人和稅吏的比喻中,耶穌明確表示神能夠使罪人稱義(路 18:9-14)。
但罪惡的人類怎麼可能被公義審判的神稱爲義呢?聖經指出,爲惡人辯護是多麼可憎的事。「定惡人爲義的,定義人爲惡的,這都爲耶和華所憎惡」(箴 17:15;參 24:23-24)。神自己說:「我必不以惡人爲無罪」(出 23:7),並要求審判官公正行事,「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 25:1)。然而保羅卻宣告,這同一位神稱罪人爲義(羅 4:5)。在稱罪人爲義這件事上,神做了人不可能做到的事。祂提供了一個公義的方法,使罪人在祂眼中成爲義人,同時又保持絕對的公正,忠於自己公義的品格(羅 1:16-17,3:21-26)。
神的福音關乎祂的兒子,就是按照舊約的應許成爲彌賽亞耶穌的那一位(羅 1:1-3)。祂是神對人類困境的答案。聖子取了人性來拯救人類,成爲上帝子民的代表元首和替代性的祭物。正如亞當是人類最初的代表元首,所有人都在他的罪、定罪和死亡中與他聯合(徒 17:26;羅 5:12-21;林前 15:21-22),基督作爲末後的亞當,是屬祂之人的代表,但與亞當不同的是,祂也是他們的替代者。因著祂順服的一生,以及贖罪的死與復活,耶穌被賜予「主「的名(賽 45:21-25;腓 2:6-11),戰勝了執政掌權者(西 2:15)。同時祂也擁有「救主」的名,正如祂在世上的名字「耶穌」所暗示的(太 1:21;賽 45:15、21-22;路 2:11;徒 5:31;多 2:13)。基督徒不僅承認耶穌是主,也與撒瑪利亞人一同見證祂是世界的救主(約 4:42;參約壹 4:14)。罪人的稱義是神在基督裡施行救恩的一個核心內容。
與某些近期的教導相反,稱義是基督教信息的核心,因爲它爲那些本該承受神憤怒的有罪悖逆之人帶來了真正的盼望。神稱人爲義的恩典福音宣告:信靠耶穌基督的罪人,他們所有的罪都得赦免,在神面前獲得正當的法律地位,不再被定罪。我們需要強調這福音真理的各個要素。
第一、聖經中的稱義教義是神的「行動」,是一種法律宣告,一個司法裁決。它不是宣告從亙古以來就已存在的事實,也不是宣告將來才會成真的事,而是神在人相信的時候作出的實際決定。因此,這個宣告不是一個過程,也不是神在信徒內在更新中的創造性工作;它是神聖審判者在末日審判之前所作出的法律裁決。這不是暫時的宣告,而是此時此刻一次永遠的判決,在末日不會被推翻、撤回或重新確認。
第二、這個司法行動是恩慈的裁決,彰顯了神奇妙的、人不配得的恩慈(多 3:5-7)。那些得到神法律宣告的人,沒有做任何事來贏得或配得這恩典,因此他們沒有什麼可以自誇的(羅 3:24、27)。
第三、稱義包含兩個部分:「罪得赦免和基督的義被歸算」(加爾文,《基督教要義》3.11.2)。首先,它包括罪得赦免(羅 4:6-8)。罪不再算在信徒的賬上。其次,義被記在信徒的賬上。基督徒並非被留在某種道德中立的狀態。基督的道德之義被算在他們身上。路德稱之爲「外來的義」(an alien righteousness),因爲這不是基督徒本身就擁有的。稱義不是本性的改變,而是因爲基督的義歸給信徒,信徒從而得到義的地位(創 15:6;羅 4:1-5,5:19)。
第四、稱義不是基於聖靈重生和更新的工作,而完全基於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祂是以賽亞所預言的受苦的僕人。神百姓的罪過被轉移到祂身上,祂承受了應得的刑罰,付清了罪債;而這位順服僕人的義則轉移到他們身上,使他們被算爲義人(賽 53:5-6,11)。這就是路德認爲極其寶貴的奇妙交換:基督擔當我們的罪,賜給我們祂的義。神能夠赦免罪人,是基於基督救贖性的死(羅 3:24-26)。祂付清了罪債,爲每個信徒的罪作了完全的贖價。神把他們的罪算作屬於祂無罪的兒子耶穌,祂在十字架上承受了可怕的後果(彼前 2:24)。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林後 5:21a)。其次,神能夠宣告罪人爲義,因爲他們得著了基督的義。這是從神而來的義,包含基督在生與死中對天父的順服(林後 5:21b;腓 2:7-8;3:9)。正如全人類在亞當裡都成爲罪人,信徒在基督裡也都成爲義人(羅 5:18-19)。聖經常用衣服的比喻來表示信徒在基督的義中的地位(創 3:21;賽 61:10;太 22:11-14;加 3:27;啓 7:9)。
第五、罪人唯獨通過信心得以稱義。神稱信耶穌的人爲義(羅 3:26;5:1)。這信心不應被理解爲接受我們在亙古以前就已經稱義的事實。保羅和彼得都信了基督耶穌,「爲要稱義」(加 2:16)。這信心也不應被理解爲相信稱義的教義。信心是依靠聖經所啓示的耶穌的位格和工作。信心只是管道或是我們空空的雙手,來接受神白白的恩賜。路德把它描述爲絕望中的信靠。我們稱義不是通過信心加行爲,或通過信心加我們的愛,而是唯獨通過信心。稱義不是基於我們的信心,而總是通過或憑著我們的信心。當聖經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時,他自己的信心並不是他稱義的根基(創 15:6;羅 4:3、13-24)。亞伯拉罕相信關於基督的應許,他看見了基督並因祂喜樂(約 8:56)。這信心不應被看作是我們爲了讓神接納而做的工作。神不是因爲看到信心是我們態度改變的標誌而稱我們爲義。信心的對象,即彌賽亞耶穌,才是稱義的根基。
第六、稱義絕不能脫離信徒與基督的聯合來考慮。稱義的人是在「基督裡」被找到的(腓 3:8-9)。與基督聯合是信徒整個救恩的核心,從有效呼召到得榮耀,稱義是其中的關鍵要素,絕不能與其他部分分離(羅 8:30)。但這並不使基督的義被歸算這個真理變得多餘。基督的義被歸算,而不是與基督聯合,才是我們稱義的根基。
一、這已經過時了
與稱義相關的法律用語是聖經的語言,一點也不過時。人們不斷呼求公義,或被帶到法庭接受法官審判,被宣判有罪或無罪。
二、這是法律上的虛構
稱信耶穌的罪人爲義並不是法律虛構,因爲基督通過祂完全的順服和捨己,滿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使他們被算爲像基督一樣的義人。
三、這會助長人的無法無天
稱義的白白恩典絕不能成爲放縱罪的藉口。這正是信徒與基督聯合如此重要的原因。那些被稱義的人已經分別爲聖歸給神,從此渴望討祂喜悅,希望服事祂(羅 6;加 5:13-26)。
四、這與聖經關於按行爲審判的教導相矛盾
對基督徒來說,沒有基於行爲的稱義,無論是在將來,還是在末了。確實有按行爲的審判,但基督徒的行爲將表明他們因信在基督裡已經稱義(太 25:31-46)。正如基督通過復活被稱義(在被證明爲義的意義上),在基督裡的信徒也將在末日的普遍復活中在眾人面前被證明爲義(約 5:28-29;羅 4:25;提前 3:16)。
五、這與雅各關於信心和行爲的教導相矛盾
雅各強調我們稱義不是單憑信心,也要憑行爲(雅 2:24),他要說明的是,信心不只是接受事實,像魔鬼那樣的相信。沒有行爲的信心是死的。那接受基督而得稱義的信心,必然會活出公義的生活。聖經中有幾處「稱義」這個動詞具有證明而非宣告的含義(耶 3:11;結 16:51-52;太 11:19;羅 3:4 等)。比如,亞伯拉罕和喇合因他們的行爲被稱義,或者說被證明爲義(雅 2:19-26)。我們不是因善行被宣告爲義,但神賜給信徒去行的善事,證明了他們在基督裡的義人地位(弗 2:8-10;多 2:11-14;啓 14:13)。
第一,我們與神和好了(羅 5:1)。因罪破裂的關係得以重建。
第二,我們對超越今世的未來有確定的盼望(羅 5:2)。
第三,得救的確據首先不是基於感覺,而是基於這個真理:作爲信徒,我們因基督的順服和寶血,在神面前成爲義人(羅 8:30)。
第四,我們成爲神家裡的人,成爲神的兒女(羅 8:15;加 4:5)。
第五,我們同屬一個約的群體。
外邦人不必先成爲猶太人就能加入(加 3:29),同樣,教會向所有唯獨信靠基督、蒙神接納的人敞開大門。
第六,這是釋放的信息。
對那些被罪疚壓傷、爲自己的罪惡光景絕望的人來說,這是何等的安慰(太 11:28)。當疑惑恐懼襲來,控告聲四起時,基督徒可以記住:「有神稱他們爲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 8:33-34)
第七,我們不再需要努力爭取認可。
知道自己已經蒙神悅納,這是何等的福分。
第八,一切榮耀歸於神。
這個聖經真理讓所有榮耀都歸給神,使被稱義的罪人滿懷驚歎、愛慕和讚美(賽 45:24-25,54:17,61:10;林前 1:30-31)。
綜合資源
保羅新觀與賴特 (N.T. Wright) 相關閱讀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