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罪得赦免
2025-09-14
—— David VanDrunen

定義

基督教關於罪得赦免(Forgivess of Sin)的教義是:因著基督代基督徒受了死的刑罰,神就撤銷了對基督徒的定罪,不再視他們爲有罪。

概要

基督教關於罪得赦免的教義是:因著基督代基督徒受死,神就撤銷了對基督徒的定罪,不再視他們爲有罪。赦免之所以必要,因爲神是公義的神,而世人都犯了罪。神沒有簡單地忽視人犯下的罪。作爲審判者的神自己承擔了罪的刑罰。罪得到了公正的懲治,然而罪人領受的卻是赦免,而不是刑罰。神沒有用不公的手段、或者強行懲罰聖子,乃是基督甘心樂意順服父神的旨意。這樣的赦免是基督信仰向世界宣揚的核心信息,也應當引領所有罪蒙赦免的人因神的憐憫和恩典而歡喜快樂,稱頌讚美神。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爲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 32:1–2)。這段經文揭示了聖經中的一個核心主題:罪得赦免是神賜給祂子民的極大福分。詩人也說:「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 103:10)。使徒保羅提到「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時,其中之一就是「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 1:3、7)

雖然「forgiveness」(聖經中譯本按照不同的上下文將forgiveness 翻譯成「赦免」,「饒恕」,但該詞在日常使用時一般是指「原諒」——譯註)是英語中的常用詞,但人們未必真正理解其含義。事實上,哲學家和神學家早已對「赦免」究竟意味著什麼、需要什麼條件展開過許多討論。當我們談到「神赦免人的罪」時,更會觸及到信仰和生活最核心的神學議題。

本文將依次探討三個方面:第一,理解赦免所需要的重要神學背景;第二,聖經怎樣通過基督的工作,把赦罪的恩典賜給人,並且叫人因信而得赦免;第三,這個好消息如何塑造教會的事工以及基督徒對神的敬虔。

神學背景

要理解赦免,至少需要掌握兩個重要背景。第一,因爲赦免的主體是神,我們必須認識神是誰;第二,因爲被赦免的是人的罪,我們必須反思人類在神面前的罪。這兩個主題緊密相連。

神是誰?聖經強調的一件事,就是神的公義。神「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他爲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 10:17–18)。又說:「主啊,慈愛也是屬乎你,因爲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 62:12)。當亞伯拉罕問神:「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 18:25)?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當然!然而,聖經同樣強調神是滿有憐憫的。當神使他的榮光從摩西面前經過時,他宣告說:「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出 33:19)。他又被描述爲「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詩 103:8)。由此可見,神的公義與慈愛,正是罪得赦免教義的根基。

另一個根基是真實的人類罪責。許多人也許會把某些行爲稱爲「錯誤」或「不道德」,但當基督徒談論「罪」時,意味著人真正得罪的是神。大衛雖然嚴重地得罪了拔示巴和烏利亞(撒下 11),但他仍然認罪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 51:4)。犯罪就是得罪神,這使人有了罪責。這是一個法律性的概念:有罪就是在神公義的審判下被定罪。因爲眾人都犯了罪,所以「都服在神的審判之下」(羅 3:19)。亞當的一次過犯,帶來了神的審判,使全人類都被定罪(羅 5:16)。神是公義的,罪使人落在祂的審判之下,這是理所當然之事。

因此,赦免也是一個法律性的概念。它意味著神撤銷了原本因我們的罪而加在我們身上的定罪,不再視我們有罪。我們需要赦免,因爲神是公義的神;我們有赦免的盼望,則是因爲神是大有憐憫的神。

憑信心藉基督得赦免

然而最後這個觀點引發了棘手的神學難題,多年來爭論不休:神怎能同時兼具公義與憐憫?若祂赦免罪人而不是懲罰罪孽,祂豈不是顯得不公義?神不是親口說過「我必不以惡人爲義」(出 23:7)嗎?聖經明確宣告神既是公義的又是慈愛的,但二者如何共存並不是一件一目瞭然的事。

許多阿民念主義者(Arminians)認爲神可憑主權赦罪。既然他是宇宙的道德統治者,如果他願意赦免,那就是祂的旨意。當然,他們也強調,神厭惡邪惡,不願讓祂的憐憫成爲人輕看罪的理由。因此,基督被釘十字架顯明了罪的嚴重性。但在他們看來,基督在十字架上並沒有真正承擔他人的罪責,也沒有代替他們受罰,因爲這沒有必要。這種觀點被稱爲「治理說」(governmental view of the atonement)。十七世紀荷蘭亞米念派法學家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曾大力倡導這一觀點,十九世紀美國循道會神學家約翰·邁利(John Miley)爲之辯護,近年著名基督徒哲學家尼古拉斯·沃爾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也提出過類似的看法。

然而,改革宗和許多其他新教神學家都拒絕了這一立場。神明明宣告過「我必不以惡人爲義」(出 23:7),我們不能輕率忽視。設想一下,如果人間法官當庭赦免臭名昭著的罪犯,世人必震驚憤慨。那爲什麼到了神這裡會不同呢?特別是當神自己說過「稱惡人爲義的,爲耶和華所憎惡」(箴 17:15)。既然神是公義的,他就不會把有罪的人當作無罪的人對待。可問題是,聖經確實說神赦免了罪人。他「稱罪人爲義」(羅 4:5),這似乎和其他經文所說的完全相反!因此,單單訴諸於神的主權並不能解釋清楚。

聖經給出的答案是基督的代贖。在祂完全順服的地上生命中,基督「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在十字架上,他更是「我們的過犯受害,爲我們的罪孽壓傷……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 53:4–6)。耶穌「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 2:24)。而在保羅那句驚人的話——「神稱罪人爲義」(羅 4:5)——之前,他已經寫道:「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羅 3:24–25)。

簡而言之,神在憐憫地赦免我們罪的時候,依然保持了祂的公義,因爲基督已經代替我們站在了刑罰之下。雖然祂自己沒有罪,卻把我們的罪擔在身上,承受了本該由我們受的懲罰。所以神赦免祂的子民,並不是對罪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是讓罪的代價真正得到償付,只不過由一位替代者替我們承受了。這意味著公義已經滿足。神聖的赦免正是建立在這種「代贖」或「替代性贖罪」的基礎之上。

有些人會對這種看法提出質疑。比如前面提到的亞米念派的觀點就認爲:如果基督的贖罪已經完全滿足了神的公義,那麼神其實並沒有真正赦免我們或向我們施憐憫。因爲如果基督已經替我們受了刑罰,就沒有什麼需要再赦免的了。對此可以簡短地回應:是神親自爲我們預備了替代者。法官親自站在被告的位置上,代替罪人承受刑罰。這本身就是無法比擬的憐憫。與其說神通過基督滿足了公義就不必再赦免,不如說:正因爲神願意赦免我們,所以祂才採取了必要的行動,差遣祂的兒子爲我們而死,好讓祂的赦免完全合乎祂自己的公義。

第二種質疑來自一些女性神學家(「feminist theologians」)。她們聲稱:如果神將別人的刑罰加在無辜的聖子身上,那就是殘忍。她們甚至指責「代贖」使神成了「虐待兒子」的父親。更根本的,她們反對神定要對一切罪施行嚴厲刑罰的觀念。她們認爲,仁慈的神應當有其他方式回應人的惡行。這樣的質疑確實對傳統基督教教義提出了嚴峻挑戰,但在這裡我們只能做兩點簡短回應。第一,這些質疑不可避免地低估了神的聖潔,以及罪在祂眼中是多麼可憎。如果罪真的不是什麼大事,那麼這些女性神學家的質疑倒也有道理。但聖經反覆強調:神是無比聖潔的,祂憎惡罪惡。若神的聖潔不到這個程度,祂怎能配得萬物的榮耀與敬拜呢?第二,這些質疑沒有看到,基督是自願、喜樂地順服父神的旨意,自己捨命的。「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約 10:17–18)。祂也是「因那擺在前面的喜樂,就輕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來 12:2)。在虐待關係中,施虐者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受虐者身上;但聖父與聖子的關係是完全的合一,雖然聖子必須走一條艱難的路(路 22:42–44)。

最後還需要說明一點:我們是如何得著這奇妙的赦罪之恩的?聖經教導說:罪得赦免是藉著信心領受的。神赦免我們,並不是因爲我們有什麼善行或美德,而是單單因我們信靠祂,依靠基督成就的工作。《羅馬書》3–4 章再次爲我們指出方向。保羅說:「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 3:22)。他又說,赦免是賜給「信那稱罪人爲義的神的人」(羅 4:5)。這就是「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16):他「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羅 4:20–21)。宣告我們「單憑信心得赦免」,其實就是另一種方式在宣告:我們「因信稱義」。稱義的範圍超過赦免本身,但赦免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神使人稱義,就是赦免人的罪,並將基督完美的順服算在他們身上。

罪得赦免、教會與基督徒的敬虔生活

罪得赦免對基督徒的生活有許多實際意義,這裡我們只簡要談兩個方面:罪得赦免的現實如何定義教會的事工,以及它如何激發基督徒心懷感恩的回應。

關於教會的使命和事工範圍,歷來有很多爭論。我們在此無法深入探討,但有一點必須明確:福音的宣講必須是教會事工的核心,而福音的核心正是宣告藉著耶穌基督所赦免的罪。觀察使徒們在《使徒行傳》中的事工,是理解這一點的好方法。在升天之前,耶穌吩咐使徒們要去使萬民作祂的門徒(太 28:19;路 24:46–47),並且要作祂的見證,直到地極(徒 1:8)。那麼,他們是如何完成這一使命的呢?繼續閱讀《使徒行傳》耶穌升天後的記載,我們發現,使徒們所傳講的信息,都集中在基督的作工以及在祂裡面的赦免。

使徒們首次公開宣講是在五旬節那天。彼得在那天宣告了基督的死、復活和被高舉(徒 2:22–36)。當人們問該如何回應時,彼得回答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徒 2:38)。隨後,彼得在醫治一位瘸腿乞丐之後,又講了一篇講道,再次宣告耶穌的死與復活(徒 3:13–15),並呼籲聽眾回應說:「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 3:19)。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要在全世界建立教會、造就門徒,別無他法,唯有宣講藉著基督所赦免的福音。

罪得赦免的經歷對個人基督徒的生命同樣具有決定性意義。人生最重要的轉折莫過於從被神定罪轉爲蒙神恩典,從通往地獄之路變爲天國後嗣。因信稱義而來的罪得赦免正是這一轉折的標誌。因此,聖經常常呼召基督徒,以感恩回應這奇妙的恩賜。我這裡只舉幾個例子。

基督徒應當以喜樂回應。《詩篇》32 篇宣告:「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 32:1–5)。並以此結束說:「你們義人應當靠耶和華歡喜快樂,你們心裡正直的人都當歡呼!」(詩 32:11)

基督徒也應當以讚美回應。《詩篇》103 篇開篇說:「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不可忘記他的一切恩惠」(詩 103:1–2)。爲什麼要讚美呢?恩惠是什麼?詩人首先提到的,就是「他赦免你的一切罪孽」(詩 103:3)。

最後,基督徒應當以敬畏回應。這不是出於對神的恐懼,而是對這樣一位令人敬畏的君王心存聖潔的敬畏:「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 130:3–4)。

延伸閱讀

改革宗信條

  • 《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12-19 問、56 問
  •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33 問
  •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70-73 問
  • 《奧格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4 條
  • 《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23 條
  • 《威斯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11 章
  • 《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Second London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11 章

系統神學著作中的赦免教義

  • 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改革宗教義學》(Reformed Dogmatics)第四卷 176-229 頁
  •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第三卷 11-18 章。中譯本有美國麥種傳道會版、上海三聯書店版等。
  • 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基督教神學概論》(Manual of Christian Doctrine)256-264 頁。中譯本由改革宗出版社出版。
  • 路易斯·伯克富《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第四部 第九單元。中譯本由美國麥種傳道會出版。
  • 邁克爾·霍頓(Michael Horton)《基督徒的信仰:天路客的系統神學》(The Christian Faith)620-642 頁,中譯本由美國麥種傳道會出版。

專題研究著作/文章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Forgiveness of Sin.

David VanDrunen (大衛·範德魯寧)擁有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及芝加哥羅耀拉大學哲學博士學位,現任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學院系統神學與基督教倫理學羅伯特·斯特林普教授講席。他著有及編輯出版著作十餘部,其最新專著爲《基督王國之後的政治:分裂世界中的政治神學》(Politics after Christendom: Political Theology in a Fractured World,宗德萬學術出版社,2020 年)。範德魯寧博士系美國正信長老會(OPC)中西部區會的按立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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