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有自由意志,他們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選擇,但左右我們選擇的慾望則受我們本性的影響,因此有罪性的人只想選擇犯罪。
由於聖經描述人是整全的受造物,因此我們知道意志的功用並非獨立於人類本性的其它部分。因此,自由意志並不是指意志能夠任意選擇,而是指意志能夠自由地按照內心的渴望做出選擇。因此,人的自由意志是指一個人能夠選擇自己想要做出的選擇。然而,聖經也明確指出,作爲墮落之人我們的本性並不是中性的;相反,我們是敗壞的,這不僅因爲我們不做當做的事或做了不當做的事,還因爲我們都繼承了墮落的本性。這意味著,在神的恩典之外,除了犯罪以外我們無法做出別的選擇,因爲在罪性的驅使下,我們只渴望選擇犯罪。因此,人的意志既可以自由地做出選擇且做出有悖聖經道德的選擇,又在捆綁中只能選擇犯罪——除非藉著神的恩典。
儘管基督徒對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理解,但有幾條聖經原則是所有人都應堅守的。首先,我們不能否認我們的神擁有完全的主權——這是聖經的教導。在聖經中,這一點無可辯駁,這也是我們讚美神、歡喜快樂的理由。第二,人的罪性與生俱來,他們生來就需要神的恩典來拯救他們。第三,儘管人天生有罪性,但他們仍然要爲自己的所作所爲擔負道德和受審責任。第四,神是完美的,是最值得讚美的,而祂之完美的部分體現就是祂不犯罪(即神所做的一切必然是完全公義和聖潔的)。單獨來看,所有這些神學命題都很容易接受,但當基督徒開始嘗試分析這些命題,並把它們用一致和連貫的方式聯繫在一起時,就會出現嚴重的分歧。
例如,福音派基督徒同意人生來就有悖逆神的罪性。他們同意,如果沒有神的恩典,沒有人能得救。但在理解墮落之人的意志與神的恩典如何相互作用時,他們就會有很多分歧了。是的,福音派基督徒同意,未重生之人的所有感官能力都受罪的影響,但人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受罪的影響卻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每個人都是在罪中生的,意志也受罪的影響,但在重生和救贖的恩典之外,我們有罪的意志又有什麼能力呢?我們的意志能做什麼?我們有多自由?
聖經證明,人是整全的受造物——我們的思想和行爲都由心發出。換句話說,我們不能把意志看作是一項能脫離我們本性的自主能力。也許最好把意志簡單地理解爲我們做出選擇的能力。我們的意志不會凌駕在我們的心(我們最內在的自我,我們人格的中心)之上,我們的心也不會在我們的本性之外運作。我們的心有自己的願望和優先事項,而我們的意志會順應我們的天然願望行動。因此,我們會做我們最想做的事情;我們會根據我們內心深處的本性慾望做選擇。
當然,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我們的本性究竟是什麼?聖經明確地評估說,我們是敗壞的,這不僅因爲我們不做當做的事或做了不當做的事,還因爲我們都繼承了墮落的本性。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 17:9)。無論是在大洪水之前還是之後,神對人心的分析都是它總是惡的(創 6:5,8:21)。保羅在《羅馬書》1 章 18-32 節中詳細論述了人類墮落的悲慘現實,他在《羅馬書》3 章 9-20 節中對人類狀況的總結排除了任何依據讓任何人能在神審判臺前聲稱自己無罪,同時也摧毀了在神純粹恩典之外得救的任何可能性。難怪保羅說,在重生之前「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 2:1);我們不僅是在罪中患病,以至病入膏肓,而是我們已經死了。
由於我們的意志隨著我們內心的慾望而動,因此本性墮落就意味著我們的意志遠離了神。心是至關重要的問題。正如耶穌所說:「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能污穢人。因爲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可 7:20-23)。耶穌還說:「你們或以爲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爲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毒蛇的種類!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爲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太 12:33-34)。我們的所思所想、言語行爲都源於我們的心。我們的心是邪惡的,受罪捆綁。既然我們的意志不能主宰我們的心,而我們的心又受邪惡主宰,那麼我們的意志就會受罪惡奴役。人的意志本身沒有自由能戰勝罪惡的心。我們按照本性選擇,而我們的本性是悖逆神的。
《羅馬書》8 章 7-8 節是對人類狀況最清醒的一個控訴。保羅寫道:「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爲仇,因爲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這句話非常清楚地表明,受罪性轄制的心不僅不順服神,而且不能順服神。如果沒有恩典,人就不能得神的喜歡,也不能順服祂的律法。如果我們的意志是自主的,就可以超越我們墮落的本性,那麼從邏輯上講,我們就有可能選擇順服神的律法,但保羅斷然否認了這種可能性。不,我們的意志在實現我們內心的慾望,因此它的選擇就是敵視神和悖逆祂的律法。
然而,我們要爲自己所有罪惡的選擇擔負全部責任。神因人的罪行而責罰他們,這證明了他們罪有應得。我們擔負著道德責任。這意味著,當人順從本性的慾望行事時,就應該認定他們要爲此負責。我們無法選擇自己的慾望,但當我們出於本性行事時,我們就要爲自己的行爲負道德和屬靈上的責任。換句話說,當我們做自己想做的事時,我們就要爲此負責。如果我們有罪惡的心,我們渴望犯罪,那麼當我們出於這本性行事時,我們就要爲此負責。無法不犯罪並不能免除我們的罪責。人們對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負有責任。我們按照墮落本性的傾向行使我們的意志,我們要爲此負責。
因此,自由並非在各種可能性之間做出選擇的自主能力,也不是超越我們本性的特殊能力。在道德相關且負責的意義上,自由所要的只不過是我們選擇做自己想做的事。神的本性決定了祂永遠只行義,但祂仍然最值得讚美。神無法真地在行善或作惡之間做出選擇:祂的本性禁止這樣做。然而,神仍然要爲祂所做的一切負道德責任(這也是祂值得讚美的原因——祂是作爲一個主體在行事,而非像個機器一樣行事)。神的自由在於祂按照祂的本性行事。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人類的自由——當我們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時,我們就要負責。神無法作惡。墮落的罪人無法以神所喜悅的方式生活。神只能做正確的事。墮落的叛逆者無法順服上帝神聖的律法。好樹(即本性)結好果子;壞樹結壞果子。如果沒有神的恩典,我們都是壞樹,都會結壞果子。可怕的是,如果沒有神的恩典,我們的自由意志就是我們受罪奴役的心。感謝神賜予我們豐富而自由的恩典!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Freedom and Bondage of the 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