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
上帝的律法
2021-12-05
—— Stephen Wellum

定義

理解上帝的律法首先要從上帝作爲造物之主和主的角度,其次要放在上帝教導和命令祂子民所處的聖約背景之中。在聖經中,律法有許多不同但相關的用途,其核心是上帝是誰,和我們作爲祂形像的承載者以及祂的子民與祂之間的關係。

摘要

本文從五個方面闡釋了聖經中上帝的律法。從上帝就是律法這一真理開始,討論繼而轉向作爲我們的創造主和主的上帝,受造物應當完全順服祂並且祂也要求他們順服祂,接著將關於上帝律法的討論放置在上帝與我們立約關係的背景中。理解上帝的律法不能脫離上帝作爲造物主和盟約之主的角色,以及聖經盟約在新約和基督律法中的實現。


在一般的討論中,「律法」特指「上帝的律法」,指的是上帝頒佈給受造物的命令,用來規範他們的生活和倫理行爲。在聖經中,雖然「上帝的律法」理所應當地包含了這一概念,但除此之外還有多種用法,最重要的是用在盟約關係中。律法(torah, instruction,nomos)主要與盟約聯繫在一起,從亞當時的創造開始,直到基督的新天新地。事實上,在聖經和神學中,我們至少可以用五種不同但相關的方式來談論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本身

首先,我們必須從上帝的角度來思考「上帝的律法」。三位一體的上帝就是律法,因爲祂的旨意和祂的本性就是宇宙的倫理標準。因此,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並讓祂具有倫理意識的受造物(包括人類和天使)對是否完全遵守祂的命令而負責。

爲什麼會這樣呢?因爲上帝不是被造的,祂是獨立、自足的主,是天地的創造者(創 1-2;詩 50:12-14,93:2;徒 17:24-25)。唯有祂「從自身得生命」(aseity),這不僅意味著祂是自有永有的,還意味著祂是正確的標準。聖經在強調神的聖潔時強調了這一真理(出 3:5-6,15:11;利 11:44,19:1;賽 6:1ff,57:15;結 1-3;來 12:28;彼前 1:15-16;約壹 1:5;啓 4)。

在聖經中,「聖潔」有主次之分。首先,它指神的超然自足——神得「高舉」——是「至聖者」(申 26:15;代上 16:10、35,29:15;詩 3:4,11:4,20:6,22:3,28:2,48:1,65:4;賽 6:1,40:12-26,45:11,47:4,48:17,52:10,54:5,55:5,57:13-15,63:10;耶 25:30;結 28:14;珥 2:1;摩 2:7;亞 2:13)。其次,它指上帝是完美的倫理標準。這就是爲什麼在罪的問題上,上帝的聖潔與我們的罪相對立(利 19:2,20:3、26;書 24:19;撒上 24:19,6:20;詩 24:3,60:6,89:35,145:17;撒上 5:16;耶 23:9;結 11:9;摩 4:2;瑪 2:11;來 7:26,12:10;彼前 1:15-16;啓 15:4)。正如聖經提醒我們的那樣:祂的眼目如此清潔,不看邪惡;祂不能容忍錯誤(出 34:7;羅 1:32,2:8-16;賽 59:1-2)。與上帝的聖潔和倫理完美、密切相關的是祂的忿怒,即祂對邪惡的神聖反應(羅 1:18-32;約 3:36)。然而,上帝的忿怒與祂的聖潔不同,它不是一種內在完美,而是祂的聖潔、公義和正義面對罪時所具有的附加功能。沒有罪的地方就沒有忿怒,但聖潔一直都在。但是,當聖潔的上帝面對祂受造物的罪時,就必然會忿怒,必定會充分彰顯祂的公義和正義。

毫無疑問,上帝就是愛(約壹 4:10),但愛與聖潔密不可分。上帝的本性就是祂之所是。當我們翻閱聖經時,上帝聖潔的愛會顯露出來,特別是在基督之十字架和我們得稱義當中。例如,約翰並不認爲上帝的愛忽略了我們的罪,相反,他認爲神聖的愛是愛不可愛和不配之人。事實上,上帝之愛的最高體現是在天父賜下自己的兒子作爲我們的贖罪祭,使祂自己對我們的聖怒轉回,並爲我們滿足了公義的要求(約壹 2:1-2,4:8-10)。因此,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我們看到了上帝的聖潔、公義、正義和愛的最大彰顯,在這裡,擁有至高恩典的上帝表明自己是公義的,是使那些信靠基督耶穌之人得稱爲義的那位(羅 3:21-26)。

綜合這些真理,聖經首先將「上帝的律法」與上帝本身相等同。只有上帝才是全地的審判者(創 18:25),祂的行爲總與祂的身份相符。如果不明白這一點,就會誤解上帝是誰,誤解以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順服的生命和替代性的死亡爲中心的上帝那榮耀救贖計劃的全部道理。

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對其具有倫理意識之受造物的絕對要求

作爲造物主和主,上帝理所應當地要求祂的具有倫理意識的受造物——無論是人類還是天使——完全順服和忠心地愛祂。在這裡,「上帝的律法」指的是祂對我們的具體命令和要求。在創世中,這體現在上帝給亞當的命令中(創 2:16-17),這不只是一個一次性的命令。歸根結底,上帝對亞當——祂形像的承載者和約中的受造——的要求是在愛和信任的關係中完全順服上帝。

事實上從一開始,上帝對亞當的要求,推而廣之對全人類的要求,就是要我們全心全意地愛祂,和像愛自己一樣愛我們的鄰舍。亞當的受造不是爲了孤獨,而是爲了團契相交,首先是認識和愛上帝,然後是認識和愛他的妻子、家人,進而是整個人類。因此,最大的誡命(太 22:36-40)始於創世,也見於聖經中的所有盟約,雖然具體的命令因盟約而異,但基本的絕對倫理要求卻貫穿始終。

在神學討論中,我們通常使用「律法」(相對於「福音」)來描述上帝對祂形像的承載者的絕對要求,即完全徹底地愛祂、信靠祂、順服祂。因爲我們是神的子民,又在亞當這位盟約之首以下,所以全人類都有這個義務,我們悖逆神的結果就是犯罪和被定罪,可悲的是,這就是發生在亞當身上的事,現在全人類都如此(羅 5:12-21;參羅 3:23,6:23)。

有些人將上帝給全人類的絕對倫理義務與「自然」法則相等同。如果把這一觀點放在聖約的背景下,它無疑是正確的。上帝創造了我們,讓我們像祂一樣聖潔,並按照祂所建立的創造秩序與神和他人相處。這就是爲什麼全人類都應該愛上帝,珍視他人的生命(見創 9:6),並按照上帝在創造中的命令和律例生活,譬如爲了建立婚姻和家庭正確運用性。違反上帝創造的秩序就是悖逆上帝本身,成爲偶像崇拜者,受到上帝公正的譴責。因此,保羅將人從受造之物和良心中能夠認識到卻可悲地壓制和拒絕的真理作爲他們被定罪的依據(羅 1:18-32;參羅 2:12-13)。

在亞當犯罪之後,上帝對所有人的絕對要求仍然延續,但由於我們的罪,我們被定罪並被判處了死刑(創 3,5;羅 3:23,6:23)。我們唯一的盼望在於主耶穌基督(創 3:15),祂是完全的人,因此祂的生命能夠爲我們提供盟約中完美的服從(羅 5:12-21;來 2:5-18),但祂也是神聖的神子,只有祂能夠滿足祂自己對我們的要求,爲我們擔當刑罰。

作爲聖經的上帝律法

「上帝的律法」也可以說是上帝寫下的話語或聖經。事實上,因爲聖經中的律法(torah,指示)概念與盟約直接相關,因此聖經中的盟約會寫下來。摩西律法(torah)或盟約尤其如此,它是作爲治理和指導以色列民族的指令而寫的(出 24:12、31,31:18,32:15-16,34:1)。上帝立約和下達指令的目的是讓祂作爲主和王統治祂的子民,並指導和指引祂們的生活。

因此,書面的律法之約與整個「摩西五經」一起稱爲「摩西的律法」或「摩西的律法書」(書 8:31,23:6;王下 14:6;參申 28:61,29:21,30:10,31:26)。它不僅包括上帝的「命令」和「律例」(申 30:10),還包括關於如何在上帝面前生活、如何處理自己的罪以此來接近上帝(如《利未記》),以及如何在恰當和公正的關係中彼此相處的教導。

後來隨著聖經經卷的增加,「律法和先知」這樣的說法就指整部舊約聖經(太 5:17,7:12,11:13,22:40;路 16:16,24:44;約 1:45;徒 13:15,24:14,28:23;羅 3:21;參提後 3:15-17)。隨著上帝之子的降臨和新約的開創,新約經卷也添加進來(來 1:1-3;參帖前 1:4,2:13;彼後 3:16),從而形成了一部完整的聖經正典。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上帝的律法」可以指聖經,特別是」摩西五經「(torah),也可以引申爲整本聖經,因爲聖經是上帝啓示的話語,用來指導、指示和引導祂的子民。

作爲摩西之約的上帝律法

在聖經中,這是這種表達方式的主要用法。律法(torah,nomos)主要是指西奈山之約和《申命記》中該約在摩押地的更新。律法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它與之前的亞伯拉罕之約和創世之約有機地聯繫在一起。它們以各種方式預示並指向基督的降臨和新約的到來。

最好把律法之約看作一個單元或一個整體。聖約神學通常把聖約分爲三部分:道德律(出 20 章;申 5 章)——它反映了上帝與創世相關的普遍倫理要求,以及以色列的民法和禮儀律,這些律法現在都在基督裡實現了。毫無疑問,這樣看待聖約有一定道理。聖經區分了各種盟約(例如,某些原則更重要、更有分量,太 5:24,9:13,23:23),有關獻祭的律法(利 1-7)與民事方面的律法,進而注意到十誡的中心地位。然而總體而言,聖經將摩西律法視爲一個整體,在上帝對以色列的計劃中發揮著特定的作用,作爲一個完整的盟約它在基督和新約中得到了實現。

《加拉太書》5 章 3 節和《雅各書》2 章 8-13 節等經文都指出了這一方向。遵守或違背律法的一部分就意味著遵守或違背了整個律法。或者,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論證的,摩西之約這個整體是以祭司爲基礎的(來 7:11),隨著祭司制度的改變(詩 110;來 7),整個盟約必然會有改變,而不僅僅是部分改變(來 7:12,8:7-13)。此外保羅說在他成爲基督徒之前,是在摩西律法之下,但現在在基督裡他是在新約之下(林前 9:21)。保羅把這些聖約看作是一個整體,舊約已經在基督裡實現了。

此外,聖經也把摩西律法看作是神計劃中的一個臨時性的完整盟約,它有一些目的,但最終指向它在基督裡的成就(羅 10:4;加 3:15-4:7;來 7:11-12)。因此,摩西律法作爲一種盟約,不再直接約束基督徒。事實上,律法作爲訓蒙的師傅( paidagōgos,加 3:24),監督神的百姓並指導他們的行爲,隨著基督的降臨和新約的建立(加 4:1-7),已經走向了終結。

摩西律法是在救贖歷史中頒佈的,是神計劃的一部分,其核心目的是揭示神的本性,通過將以色列人囚禁在罪中來揭示人類犯罪的本質,並指示神如何通過祭司和獻祭制度來施恩救贖(如羅 3:19-20,5:20,7:7-12,8:2-3;西 2:14;來 7:11,10:3)。摩西律法帶來了生命的應許(利 18:5;羅 2:13;加 3:12),但由於人類的罪,儘管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羅 7:12),卻不能拯救我們。事實上,神從未打算用摩西律法來拯救我們,但它的預表模式(如獻祭制度、會幕-聖殿、祭司制度等)卻預示著神將如何救贖祂的子民。但歸根結底,神的義在摩西之約之外(羅 3:21),唯獨在新約中才能找到(羅 3:21-31,8:2-4;加 3:13-14,4:4-7)。

然而,重要的是要強調摩西律法作爲聖經仍然在向我們發揮作用,教導我們關於上帝榮耀的救贖計劃,使我們有智慧在基督裡得救,並指導我們作爲上帝的新約子民如何在世上有智慧地生活。

上帝的律法是基督的律法

基督既已降臨,基督徒就不再「在律法(摩西之約)之下」;相反,我們是在新約之下(如羅 6:14-15;林前 9:20-21;加 4:4-5,5:13-18)。在神的計劃中,摩西律法有它的功用,但現在在基督裡,它達成了它的終極目標(羅 10:4;加 3:15-4:7)。

關於這一點,《哥林多前書》9 章 20-21 節非常重要。作爲基督徒,保羅不再認爲自己「在律法(摩西律法)之下」,值得注意的是,他並沒有把上帝的律法等同於摩西的律法!相反,保羅認爲自己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但上帝的律法現在完全依據基督(ennomos Christou)來定義——「在基督律法之下」。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忽略摩西律法,因爲它是有權威性的聖經(提後 3:15-17)。事實上,新約既教導新約取代摩西律法,也教導新約成就摩西律法。一方面,在新約中,舊約被基督的律法所取代(林前 9:20-21)。我們不再依靠摩西之約,而是依靠基督(加 2:19-20;腓 3:4-14),我們在基督和使徒的教導中分辨神的旨意(加 6:2;林前 7:19,9:21)。另一方面,新約成就了舊約。

這方面的關鍵經文是《馬太福音》5 章 17-20 節。儘管圍繞這段經文仍有爭論,但最好從救贖-歷史的角度來理解「成全」(見太 1:22,2:15、17、23,4:14,8:17,12:17,13:35,21:4,27:9)。耶穌成就了律法和先知,因爲他們都指向耶穌,而耶穌是使他們達成預期目的的那位。因此,律法和先知具有預言的功能,因爲他們預表和預言了基督的降臨。毫無疑問,預言所給出的預示隨著它是預表模式(如出埃及、獻祭、祭司和聖殿)還是律法的指示而有所不同。然而,根據《馬太福音》5 章 21-48 節中的大對比(antitheses),耶穌教導說舊約的預言都應驗在祂自己和祂的教導中了。在耶穌的教導中,祂不僅闡明了舊約的內容;更重要的是,祂通過表明舊約所指向的內容——即祂的降臨和整個新約時代——來實現律法。

這就是爲什麼對基督徒來說,聖經是用來教訓我們的,不過要通過並且藉著它在基督裡的實現應用在我們身上。從這個意義上說整本舊約,包括摩西律法在內,都是爲了教導我們,儘管並非所有的命令都對我們適用。摩西律法不再作爲一整套盟約約束我們,但從創世以來,通過摩西律法所表達的倫理要求,在新約中並通過新約繼續對我們適用。事實上,上帝對愛神、愛鄰舍的絕對要求,最初是在創世時提出的,在墮落中遭到扭曲,然後在舊約中得到恢復。在新的創造中,將不再有罪惡和悖逆,我們對上帝律法的順服將表現爲完全的愛、忠心、信任和順服。哪怕現在,通過聖靈所建立的我們與基督的盟約行聯合,我們將越來越像基督,這將在祂再來、我們得榮耀時到達巔峰。

進一步閱讀

  • T. D. Alexander, 「Law」 in Zondervan Study Bible, ed., D. A. Carson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2015), 2649-2651.
  • Peter J. Gentry and Stephen J. Wellum, God’s Kingdom through God’s Covenants (Wheaton: Crossway, 2015).
  • Michael Hill, The How and Why of Love: An Introduction to Evangelical Ethics (Kingsford, Australia: Matthias Media, 2002).
  • Michael S. Horton, Justification, vol. 2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2018).
  • Brian S. Rosner, Paul and the Law: Keeping the Commandments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13).
  • Thomas R. Schreiner,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Grand Rapids, MI: Kregel, 2010).

編注:

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Law of God.

Stephen Wellum(斯蒂芬·魏倫)是美南浸信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基督教神學教授,也是《美南浸信會神學雜誌》(Southern Baptist Journal of Theology)的編輯。他著有God the Son Incarnate: The Doctrine of Christ (Crossway, 2016) 和 Christ Alone: The Uniqueness of Jesus as Savior (Zondervan, 2017) 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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