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的起源這個問題,是探討亞當爲何犯罪、整個人類因而從公義墮落到定罪的原因,並進一步思考:罪進入世界,與那位良善、聖潔、又掌管萬有的創造主的旨意,有怎樣的關係。
聖經對罪的記載始於伊甸園。亞當違背了神的命令,吃了禁果。在那裡,我們看到人類墮落之前,罪已經以那試探人的蛇──撒但的形式存在。然而,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包括後來墮落的天使。這就使我們不得不正視一個事實:在罪的起源這一問題上,我們就必須面對神的至高主權、全知與全能,思考這些屬性與罪之起源的關係。
平衡的聖經教導會指出,神不是罪的始作俑者,因祂的聖潔本性毫無罪惡與邪惡。仔細察考聖經我們就會發現,神容許罪存在的方式,並不會使祂失去道德上的完美。在人類犯罪的過程中,神從來不是罪的第一因,而只是第二因。人若想用理性完全解釋罪,最終總會碰壁,因爲罪本身就固有其不合理性。然而,在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上,我們找到關於罪之起源的最佳答案。神的旨意是聖子死在罪人之手。在那裡,我們看見:神的主權恩典藉著贖回罪人來顯明祂自己的榮耀。
罪的起源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爲它關係到我們對人和神的理解。一些現代理論認爲,人類的罪源於進化的起點。歷史被描述爲人類從野蠻逐漸走向文明,因此罪就被視爲人類本性中與生俱來的一部分。這樣的進化論觀點,把聖經所說的「罪」看作一種必然存在,等於把它正常化了。
然而,這種看法與聖經的教導背道而馳,因爲它否認了亞當起初所擁有的原本正直。《創世記》1:27 說:「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這裡的「形像」包含著屬聖潔、公義的特質,也意味著人原本不必犯罪。唐納德·麥克勞德(Donald Macleod)指出:「根據聖經,神所造的人是正直的。他有神的形像,是完全無罪的。」然而,人類之所以成爲罪人,是因爲亞當在伊甸園裡屈服於試探。從根本上說,犯罪始於亞當心中選擇犯罪的那一刻。神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創 2:16-17),但亞當還是吃了果子,從而陷入罪中(創 3:6)。因此,罪不是出自神所造的良善人性,而是因亞當在受蛇試探時選擇悖逆神而進入人類歷史的。一旦亞當犯罪,全人類都隨之墮落,失去了受造形像中原有的義(創 6:5),分擔了亞當的罪責(羅 5:12,18),並被罪敗壞,從此每個人一出生就是罪人(詩 51:5)。
雖然我們可以將人類罪的起始追溯到亞當的受誘與墮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亞當墮落之前,已有邪惡天使的墮落,其中爲首的就是僞裝成蛇的撒但。因爲當亞當犯罪時,伊甸園中已經存在一個犯罪的天使。聖經沒有明確記載天使墮落的方式或時間,但耶穌說撒但「從起初是殺人的」(約 8:44;約壹 3:8),這很可能指的是創世之初。保羅警告教會領袖不可「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提前 3:6),暗示撒但的原罪是一種驕傲,他不甘心神按自己形像創造人類。可以推斷,撒但引誘亞當和夏娃「如神能知道善惡」(創 3:5),正是出於同樣不滿與背叛的心態,這也導致了他自己的墮落。
這些聖經記載讓我們想知道神與罪的起源之間有什麼關係?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評論說:「根據聖經可以確定,罪並不是始於地上,而是始於天上,在神的寶座前,在祂直接的臨在中。」[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罪起源於神,或源於神的旨意呢?
既然神是全知、全能的,就難以想像,罪——無論是罪的行爲還是罪的力量——竟能獨立於神的旨意而產生。有些思想家試圖讓神與這個現實脫離關係。例如,康德認爲,神允許罪存在,是因爲罪是世界上出現善的必要條件。正如鳥必須依靠風的阻力才能飛翔,人類的道德完善也需要藉著罪的壓力。還有人認爲,罪是神創造的一部分,好讓人能夠行使自由意志。但這些觀點的問題在於,它們把罪視爲人類存在的一種常態,甚至可能當作一種「善」。這與聖經的立場相衝突,因爲聖經明確強調罪在耶和華眼中永遠是惡的(代下 29:6)。
聖經始終教導,神對萬事萬物都有絕對的主權(太 10:29;詩 33:11),這當然包括罪的起源。但聖經也清楚否認神自己是罪惡的源頭。《雅各書》1:13 說:「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爲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約翰一書》1:5 說:「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表明罪不是源於神的本性。《創世記》1:31 則宣告:「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約伯記》34:10 也說:「全能者斷不至行惡。」此外,聖經一再表明神憎惡罪(詩 5:4;路 16:15)。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神只是「許可」了罪,而並未「授意」罪的發生?如果我們所謂的「許可」排除了神積極的旨意,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弗雷德·G. 扎斯佩爾(Fred G. Zaspel)寫道:「神與罪惡行爲的關係並不是完全被動的;祂並非只是袖手旁觀。」我們可以說,神定旨要許可罪的發生,但與此同時,祂仍以護理之工掌管罪。神學家對此的解釋是:神在罪之起源中的角色是「第二因」,而不是「第一因」。是撒但的意志犯罪,引導了天使的背叛;是亞當的意志犯罪,吃了禁果。這些都最終符合神所預定的旨意,但撒但和人類仍需爲自己的罪負責。扎斯佩解釋說:「所發生的一切,無論善惡,都出於神積極的安排;但行爲本身的道德性質,則取決於行事之人的道德品格。」[5] 同時我們必須區分神對善與惡的旨意:前者是積極的促成,後者是積極的許可。巴文克寫道:「光本身不能產生黑暗;黑暗只有在光退去時才會出現。」[6]
儘管我們必須否認罪本身有任何良善,但確實神命定了罪——事實上,神以無罪之身使用罪——來彰顯祂的榮耀。既然「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那麼神定旨罪的終極目的,是爲了顯明祂屬性的完美,好叫「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羅 11:36)。因此我們甚至可以說:儘管罪是惡的,但罪的存在卻有其善意;否則神就不會按祂的旨意容許它發生。
聖經中同時肯定神對罪的旨意和人的罪責,最清晰的經文見於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他指責耶路撒冷百姓對抗救主的罪,宣告:「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徒 2:23)。這罪,是那些叫嚷著把耶穌釘十字架的百姓犯下的,是執法不公的本丟·彼拉多犯下的,是親手將基督釘上十架的羅馬兵丁犯下的,也是那些在祂受難時譏諷神子的祭司和宗教領袖犯下的。然而,彼得也將這一切惡事全然歸於神的主權。他在同一節經文中也說,耶穌是「按著神的定旨和先見被交與人」(徒 2:23)。神不僅知道神子將受折磨、譏諷、最終被殺,這一切更是出於祂在永恆裡對歷史所定下的計劃。
在回答有關罪之起源的問題時,儘管我們可以確認許多重要的真理,卻依然面對著赫爾曼·巴文克所說的那個「生命中最深的奧祕,也是理性最難以承受的十字架」。[7] 如果從解釋現實世界的角度來看,「罪」確實讓一切顯得合理:事實上,如果沒有人類墮落的教義,世界歷史根本無法理解。然而,當我們從聖經本身來看罪時,卻發現問題極爲棘手:像撒但這樣的天使,像亞當這樣的第一個人,明明是神創造的完全良善的受造物,他們怎麼會選擇犯罪呢?所有的理性解釋在這裡都顯得不足。因爲一切關於罪起源的理性推論,最終都會在罪本身的非理性上擱淺:受造物竟然悖逆創造主。這樣的不合理,不僅存在於遠古的起初之罪裡,也存在於我們今天每一次的犯罪當中。當基督徒痛苦地問:「我爲什麼會犯罪?」我們或許能給出一些描述性的答案,比如因爲試探、因爲裡面殘存的罪性等等,但卻沒有一個真正解釋得清罪的起源。
正因如此,基督徒應當感恩:當我們追問罪「爲何發生」時,雖然在人的層面找不到真正的答案,卻在神主權旨意的恩典中得著滿足。《羅馬書》11:32 宣告,「因爲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唯有在神恩典之榮光的照耀下,罪才開始顯出其意義。神定旨要藉祂兒子的寶血拯救我們這些罪人,以此顯明祂主權的憐憫。因此基督徒認識到,正因我們是從罪中被挽回,且藉贖罪之血得潔淨,神就在祂兒子裡得了榮耀。不僅如此,基督徒也深知,神如今仍因祂恩典的大能得榮耀,這恩典加給我們力量,使我們能夠不犯罪。由此,罪之起源的奧祕,反而讓基督徒更清晰地看見神在愛子中所彰顯那驚人的愛與憐憫,「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 1:6)。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Origin of S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