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公義是神的屬性,這個屬性描述了神行事的方式始終與祂自身的品格相一致。
這篇文章探討了神公義的各個層面,它與神自身、祂對受造物的要求以及祂與他們的關係有關。神自身是公義的,祂的要求公義,祂賜下公義,並且祂獎賞祂所恩賜的公義。
詩人宣告,「公義和公平」(tsedek 和 mishpat)是神寶座的根基。也就是說,祂自身就是公義、公平和真理。公義是祂一個重要的性情,也是祂之作爲的特徵:神在倫理和道德上是公義的,祂只按照公義和公平行事。這一主題反覆出現在聖經中。「審判全地的主」必要「行公義」(創 18:25)祂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提後 4:8)。
但是,我們該如何理解神鮮明的公義屬性呢?聖經作者主要用的這個詞(tsedek 和 dikaiosune)在物理意義上表示「直的」,或在倫理意義上表示「公義」,因而「符合倫理或道德的標準」 [1] 行事端正爲義人。公義之人會「滿足」預期地履行義務;做他應該要做的事。公義之人爲人正直,行事恰當,按照對他的期待「維護公義的關係」。 [2]
因此,神學家認爲神的公義是祂在倫理維度上的聖潔,或稱爲祂的「可傳遞聖潔」 [3] ,或稱爲祂聖潔的「方式」。 [4] 正是祂聖潔的這個屬性使祂截然不同,因祂完全與自己的倫理要求保持一致。
我們不要誤解。這裡的意思並不是說神受制於某種外在於祂自己的抽象規則——那就意味著存在某個高於神自身且祂必須遵守的更高標準。當然不可能有高於神的標準。神所遵循的正義標準就是祂自己。神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旨意判定是非對錯,聖經確定地說神是公義的,它向我們確保了神總是符合祂自己的標準——祂信實地持守祂自己的完美。祂的行爲永遠只遵循最高的公義原則:祂自己。
有趣的是,柏拉圖曾相當盲目地花了很長時間探討這個問題。在《遊敘弗倫篇》(Dialogue with Euthyphro)中,在「虔誠或聖潔的行爲是諸神所喜愛的行爲,還是說諸神因爲這些行爲本身是虔誠的才喜愛它們」這個問題上,他似乎無法得出任何確定的結論,並因此灰心喪氣。對他來說,這個答案是模糊的。「不知何故,無論我們將論證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它似乎都會掉頭離我們而去。」 [5] 鑑於柏拉圖的諸神是那麼反覆無常、前後矛盾並且他們之間有著各種分歧 [6],再考慮到柏拉圖的參照系不是聖經,我們就不難理解他的沮喪了。但如果從聖經的一神論角度來看這個問題,那麼答案就完全不用靠推測了:神是至高無上的,因此祂的本性和祂的旨意就構成了公義的本質。用馬斯特里赫特(Mastrict)的話說:「神是始(proto-),祂以己爲義(auto-dikaion)。」 [7] 神自身的完美是公義的本質和標準。
約翰·派博(John Piper)很好地抓住了這一點,他說保羅「看到了神的義是祂不變地以信實維護和彰顯祂名的榮耀。」 [8] 神在祂一切作爲中始終關切著榮耀祂自己,而祂的「義」正是在告訴我們這一點。正因如此,保羅說人的「不義」(adikia,羅 1:18)是「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第 21 節)。義就是榮耀神,這就是義。人應該遵守的是神的律法——不是「在祂之上」的律法,而是「在祂之內」的律法。[9] 而這個標準不是別的,正是神的本性和旨意,也是永恆不變之神約束自己的標準:祂一直以符合自己完美的方式行事。
這條關於神的真理,讓我們一旦明白便爲之喜樂。知道神是至高無上的並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世界是一回事。但知道祂以公義的方式治理世界卻是另一件更重要的事。面對生活中所有表面看起來不公平之事——祂耐心地施恩惠給惡人,所有苦難也都落在義人身上,我們確實有必要知道神是公正的,祂總按公義行事——而不管在某個時刻我們多難看到這一點。或者說,知道祂是全世界的審判者是一回事;但更重要的是知道祂按照公義,以符合祂自己標準的方式施行審判,知道祂不會定無辜者爲有罪,也不會將有罪者的罪一筆勾銷。與異教的「神」不同,真神並不反覆無常或陰晴不定。祂是公義的——永恆不變的公義。「審判全地的主」必要「行公義」(創 18:25)。「耶和華在她中間是公義的,斷不作非義的事」(番 3:5)。
神總按照祂的公義行事,這一點體現在各個方面,神學家(尤其是老一輩神學家)傾向於至少從四個方面來闡述神的公義。
治理的公義
神「治理」(rectoral)的公義指神的本性要求或規定祂所有的造物都要公義。我們平常所說神的義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它與頒佈律法和標準有關。它是「神作爲好人與惡人的統治者所展現的義。祂以此在世上建立了受倫理約束的政府,並向世人頒佈了公正的法律,對順從者許以獎賞,對不服從者提出懲罰的警告。」 [10] 簡而言之,因爲神本身是公義的,因此祂對所有受造物的要求也如此。清教徒牧師托馬斯·曼頓(Thomas Manton)將此稱爲神「立法」的公義——神是法律的制定者。[11] 神是制定法律、判定是非者,祂依此立法(詩 99:4)。任何爲促進公平交易而有的設備——如秤、砝碼——都來自神(箴 11:1,16:11)。同樣,神憎惡那些「定惡人爲義的,定義人爲惡的」人(箴 17:15)。祂藐視那些行偷盜或欺騙之人,不是因爲這些行爲違反了某類抽象的標準,而是這些行爲違背並侮辱了神自身——神的性情所定之真實和正義。
此外,神對我們的所有要求本身都是公義的(詩 119:144)。它們不是不公平;它們是公義和必要的,是神自身之所是的體現。
報復的公義
神「報復」(retributive)的公義是祂本性的一個方面,即祂要對祂造物的一切不義施加懲罰。這稱爲「懲罰性」「報復性」或「復仇的正義」。它與要對不遵從祂公義之人施以懲罰相關。神公義的這個方面最早表現在伊甸園中:「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 2:17;參申 27:26;詩 96:13;結 18:4;羅 6:23,12:19;來 12:29)。任何一個讀過聖經的人都很熟悉神會懲治違背其正義要求之人。從伊甸園到洪水,從巴別到所多瑪和蛾摩拉,從埃及人到迦南人,從被擄到亞拿尼亞和撒非喇,都已經證實了這個警告的真實性(參羅 1:18)。神報復的公義最終體現在地獄對惡人的永恆懲罰上。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神報復的公義目標不是塑造或改過自新(儘管有時可能會有這種效果;見拉 9:15;哀 1:18)。相反,神報復的公義就是報應、報復。懲罰罪是神公義的一個方面(摩 5:24)。懲罰邪惡和滿足公義是它的目的。如果沒有懲罰,神的公義就無法維持,因此神「萬不以有罪的爲無罪」(出 34:7)。神懲罰惡人「是公義的」(帖後 1:6)。罪必須受到懲罰,神的公義必須得到伸張。
救贖的公義
根據以上闡述我們必然會得出一個結論,神若要救罪人就必須正義地拯救他們。祂不能繞過正義(出 34:7)。當然,祂不需要拯救任何人,因爲根據案件的性質,沒有一個罪人值得獲救。但如果神出於憐憫要拯救他們,那也只能在滿足祂公義要求的基礎上。
這正是福音必須首先要回答的難題。神「治理」的公義要求我們行義,並要懲罰我們所有的不義(報復的公義)。如果必須要對罪施以懲罰,那罪人還怎麼可能得救呢?
事實上,聖經作者經常堅持說,神憑公義拯救了我們(詩 71:2;賽 45:21,51:6 54:17,61:10;參詩 51:14)。這是神之義的另一個層面——祂的「救贖」公義——在這公義中,神爲祂的造物提供了公義,並親自爲他們的不義付上代價。事實上,使徒保羅就是用這些術語定義福音的——福音是神公義的啓示(羅 1:17)。當然,福音也是神愛和恩典的啓示,但它必須是神公義的信息。令人驚奇的是,神赦免我們的罪是公義的(約壹 1:9)。
這當然是福音之美所在。神並沒有放棄祂公義的要求。相反,祂「差他的兒子爲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 4:10;參羅 3:25;來 2:17;約壹 2:2)。在主耶穌身上,我們滿足了神公義對我們的一切要求。祂是無罪的,但卻站在罪人的位置上,獻上自己爲祭,忍受了罪的公義咒詛。
「基督既爲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 3:13)。「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 2:24),從而滿足了公義對我們的要求。「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爲神的義」(林後 5:21)。「因基督也曾一次爲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爲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 3:18)。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神治理的公義和報復的公義要求得到了完全地滿足,在我們的代贖者裡,我們公義地蒙了饒恕。
長期以來,神學家們將這個「交易」描述爲一次偉大的「交換」。基督承擔了我們的罪,將祂的義賜給了我們。祂「替我們成爲罪」(林後 5:21),祂「成爲我們的……公義」(林前 1:30;參耶 23:6;腓 3:9)。在恩典中,我們的犯罪記錄成了祂的,因此祂死在了我們應得的公義震怒之下。但因著信,祂的公義記錄變成了我們的,我們得稱爲義。神的公義正是以這種方式在福音中顯明出來。令人驚奇的是,神「稱罪人爲義」(羅 4:5)。神「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羅 3:26)。
獎賞的公義
獎賞(Remunerative)的公義與按公義分配獎賞相關。神「獎賞」的公義是指祂因受造物所行之義而獎勵他們。「因爲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爲他名所顯的愛心」(來 6:10)。「各人所行的善事……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弗 6:8;參路 19:11-27)。神獎賞公義。
神獎賞忠心侍奉祂的僕人,這在神看來是公義/正義的事,但也是一件有點奇怪的事。這不僅只是一個善良或仁慈的問題,而是一個正義的問題。當我們順服並侍奉祂時,我們只是在盡我們的本分(路 17:10)。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是從神「領受的」(林前 4:7),我們能忠心僅僅是因爲祂在我們裡面作工(腓 2:13)。神視獎賞我們爲祂的公義,這似乎很奇怪。
這裡的重點並不是神有義務獎賞我們,而是祂通過應許擔負了對我們的義務(雅 1:12)。「兌現祂的應許是祂公義性情的一部分;神用賜下應許使自己成爲債務人……神欠債還錢是公義的,神欠的是祂所應許的;因此,公義的審判之神在那日要賜給我們公義的冠冕。」[12]
雖然造物主根本沒有,原本亦沒有義務要獎賞一個從虛空中受造的人,並且一個人在他所做的服事中不斷需要得到支持和幫助,但神卻能約定一個次要和相對的義務。祂可以承諾要獎賞受造之人的服事;在給出了對順服施以獎賞的承諾之後,祂自己的話就確立了一項要求……用韋修斯(Witsius,Covenants, I. i. iv.)的話說,『神用祂的承諾,使自己成爲人的債務人』。[13]
神獎賞的公義是祂公義的一個方面,祂據此獎賞我們對祂的順服和服事——祂的公義既這樣要求我們,祂的恩典又給予我們幫助使我們能這樣做。換句話說,神獎勵我們——祂僕人的,正是祂所買來又白白賜下的。當然,唯有祂配得讚美(啓 4:10)。
神公義的真理令罪人恐懼。但當這公義與祂的恩典結合在一起時(詩 85:10),這確實是一個令人幸福的真理。
注:本文改編自弗雷德·扎斯佩爾(Fred Zaspel)的文章,「Four Aspects of Divine Righteousness,」 Reformation & Revival Journal, Volume 6, Number 4, Winter 1997。
[1] Harold G. Stigers, 「tsadeq」 in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TWOT) R. Laird Harris, ed. (Chicago: Moody Press, 1980), vol. 2, pp. 752. 討論見TWOT, pp. 752–55; Ceslas Spicq, Theological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James D. Ernest, transl. (Peabody, MA: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4), vol. 1, pp. 318-361; Johannes P. Louw and Eugene A. Nida, Greek 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89), vol. 1, pp. 452-453, 744-745; Colin Brown, 「Righteousness」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Colin Brown, ed. (Grand Rapids: Regency Reference Library /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86), vol. 3, pp. 352-373. 相關詞彙包括「權利」、「正義」、「正義感」、「正直」、「公正」、「公正」、「證明」、「正當化」、「審判」。
[2] Louw and Nida, 452.
[3] Augustus H. 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 (1907; reprint, Old Tappan, NJ: Fleming H. Revell Company, 1979), 290.
[4] William G. 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 (1889; reprint, Minneapolis: Klock and Klock Christian Publishers, 1979), 364.
[5] Euthyphro, in The Works of Plato, Irwin Edman, ed. (reprint; New York: The Modern Library, 1956), 46, 48.
[6] A problem which Plato acknowledges, Ibid., 40, 44-45, etc.
[7] 引自 Heinrich Heppe, Reformed Dogmatics (1861; reprint,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4), 97.
[8] John Piper, The Justification of Go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93), 100.
[9]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1948; reprint,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7), 251. 中譯參考:魏司堅 著《聖經神學:舊約和新約》,中華三一出版有限公司。
[10] Louis Berkhof, Manual of Christian Doctrine (1933; reprint,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8), 68–69.
[11]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reprint; London: James Nisbet and Co., 1872), 8:440.
[12] Manton, op. cit., p. 441.
[13] Shedd, op. cit., p.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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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Righteousness of G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