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每一天都有強者在殺害弱者——而這竟是合法的。合法,是因爲美國人奪取了近乎神的權力,得以決定誰是人,誰是次等人。
「在明尼蘇達州和許多其他州,如果母親想要這個孩子,終止未出生嬰兒的生命是違法的;但如果母親不想要孩子,終止未出生嬰兒的生命就是合法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法律把胎兒視爲享有權利的人;第二種情況下,法律卻把胎兒視爲沒有權利的非人類。換言之,是否具有人格,是否是一個人,完全取決於母親的意願。」這種授予(或剝奪)人格的「權利」,「就是一種法律認可的自我神化行爲。強者憑己意決定誰配稱爲人。我們拒絕德國納粹反猶主義中的這種邏輯;拒絕南方邦聯以種族爲基礎奴隸制中的這種邏輯;拒絕蘇聯古拉格勞改營中的這種邏輯。然而,在對待腹中胎兒的問題上,數以百萬計的人——甚至在我最關切的教會群體——卻欣然接受了這套自我神化的原則:強者的意志賦予一個生命人格。如果她想要這個孩子,他就是孩子;如果她不想要,他就不是。這就等於她在扮演神」。
不,她不是神。
根據聖經,是神賦予了每一個孩子人格——無論他在母腹中或出生後(詩 139:13–16)。[1]
墮胎是一種剝奪人性尊嚴的道德暴行。它激起我們的憤怒,並理應如此。但我們必須展現正確的憤怒。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弗 4:31;雅 1:19–20)。然而,對於墮胎所生發的「恰當的憤怒」,可能比毫無怒意更能傳達關於神、基督信仰、聖經和基督的真理。
當然,表達對墮胎(及其他不公義之事)的憤怒,必須有合宜的時機和場合。這種憤怒必須是有節制的義怒,是一種仍能愛仇敵、但會流露哀慟與心碎,卻不至於使我們淪爲怒氣之人的憤怒,它與神因這種謀殺被羞辱、以及世人對這種羞辱漠不關心所感的忿怒相一致。「我猜,大多數人從未見過這樣的憤怒。他們甚至對這種憤怒毫無認知。」
因此,我們的憤怒或許正見證著神的性情——這位神照著自己的形像創造了這些小生命,親手在母腹中將他們編織成形(詩 139:13)。當墮胎者開始切割和撕裂時,不只是嬰兒的身體被撕碎了,更是對神的冒犯——祂的織針被拋棄,祂那正在織工中的巧手被粗暴地推開。[2]
派博牧師基於《箴言》24:11–12 的聖經信念,促使他在1980 年代末至 1990 年代初參與了反墮胎的示威行動。「我們清晨出發,擠上大巴,在一家墮胎診所前席地而坐,誰要是想進去或打開門,就必須踩到我們身上。最終,我們被指控非法侵入,並被命令離開。但我們拒絕離開,因爲我們堅信我們正在努力救下那些即將被墮胎的孩子。隨後警察會趕來,將我們帶走,警告我們不要再這樣做,然後釋放我們。這樣的事我大概經歷了六次,其中有一次我們被判監禁一到兩個晚上。」
這是一種因敬畏神而非懼怕人的公民抗命(斯 4:16;徒 5:29;羅 13:1–4)。但最終,這類示威難以持續,主要原因在於:「我們這些基督徒無法持續展現出像民權運動那樣的受苦、謙卑、安靜的姿態,從而贏得人心。太多激進、喧譁的反墮胎人士在遭遇警察或支持墮胎者的不當對待時,控制不住情緒。因爲缺乏那種溫柔謙卑的屬靈氣質,這樣的抗議最終適得其反,失去了拯救生命的有效性。」[3]
墮胎的罪惡令人想起大屠殺(Holocaust)。二者都在殺害神形像的承載者。二者都像屠宰牲畜那樣屠殺人類——不,「是比屠宰牲畜更可怕的行徑」。派博牧師在德國參觀達豪集中營時,對這種罪惡的類比深有感觸:「我讀過、也看過照片,那些爲了實驗人類在寒冷中多久會被凍死而讓人被凍死的照片,還有絞刑、窒息、以及各種可怕的實驗。這是一種比屠宰動物還要殘忍的屠殺。而如今在母腹中的嬰兒也遭遇同樣的命運;他們多數被肢解得支離破碎。」
這兩種屠殺的規模,都以百萬爲計數單位。它們共同踐踏了人的尊嚴與人格。「非雅利安人種被日益視爲亞人類,或至少是不配生存的人類。而這正是當今墮胎的同樣邏輯。」終有一日,世人將對這兩種屠殺感到毛骨悚然。「有朝一日,後世子孫回望我們的時代,會比我們如今看1930–1940 年代的德國更爲震驚,甚至不敢相信我們竟讓這樣的罪行發生了。」神必爲此施行報應。[4]
與這些大屠殺實驗相關的是,我們必須堅決抵制任何需要墮胎的醫學創新。墮胎之罪惡,絕不能因可能產生的醫療效益而被正當化(羅 3:8)。我們必須以永恆生命爲視野,堅持原則地抵制這些行爲,免得因崇拜今生的健康而對邪惡手段無動於衷。[5]
子宮是「神的工作室」(伯 31:15;詩 139:13)。從受孕那一刻起,母腹中便孕育著一個完整的生命——一個兒子或女兒(路 1:36、41)。道成肉身的真理印證了這點:完整人格始於母腹。因此,《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邪惡的判決」,也是「對神兒子的直接攻擊。爲何這麼說?不僅因爲神兒子是所有嬰孩的創造者——因此每一個墮胎都是對神造人主權的冒犯;也因爲若這項法令在第一世紀就已實施,它將可以合法化地殺害母腹中的耶穌。而馬利亞腹中的耶穌,就是神的兒子。」
所以,「我會說,每一個珍視耶穌道成肉身之真理的人,都應當恨惡墮胎及其所象徵的罪惡。我祈求主保守我們恆切禱告、積極行動,直到那一天來到:墮胎在人們眼中將如同今天的奴隸制一樣令人不可思議、完全不可接受。因爲墮胎是遠比奴隸制更具毀滅性的罪行。」[6]
那若因強暴懷孕,或者當懷孕危及母親生命時,是否就該改變我們對墮胎的立場呢?答案是:不。強暴或亂倫不能成爲殺害嬰兒的理由。「嬰兒並不是罪犯。」該承擔刑罰的,是施暴之人。即便是在最糟糕的處境中,受孕的胎兒仍與母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沒錯,是一個她不願與之有任何瓜葛的男人使她懷孕;但這個孩子依然是她的,就像若是丈夫使她受孕,孩子是她的那樣。」無論受孕如何發生,母親與孩子之間,仍存在一份獨一無二的連結。
前路仍有多種可能:「無論是作爲單親母親養育孩子,還是因自身無力撫養將孩子託付一個充滿愛的家庭領養——這兩者中無論哪一種,對她的靈魂所造成的破壞,都遠遠小於墮胎所帶來的撕裂。」
至於極其罕見、會危及母親生命的懷孕狀況,在判斷是母親還是嬰兒「必死」的界線上,我會「高度倚重基督徒醫生的智慧來幫助我辨別。」[7]
但如果嬰兒死後會上天堂,我們爲何還要堅決反對墮胎呢?
這是一些人用來反駁福音派反墮胎立場的論點。「我已經多次論證,夭折的嬰兒確實會上天堂。」這個結論並非基於「嬰兒很可愛」這種理由,而是基於一個聖經真理:神「將人拒絕可見真理的證據,視爲祂最終審判的依據」(羅 1:20)——而這種拒絕,對未出生嬰兒和幼兒來說,是無法做到的。
即便如此,墮胎這些注定會進入天堂的生命,依然是對神嚴重的冒犯,原因有六:
(1)謀殺就是謀殺,謀殺永遠是重罪(創 9:6);
(2)如果這一邏輯成立,那就意味著殺害嬰幼兒也可以被接受;
(3)照此邏輯,殺害任何一個注定會進天堂的基督徒也同樣合理;
(4)這樣的墮胎行爲違背了「因罪顯多,恩典就越發顯多」的禁令(羅 3:8,6:1);
(5)即使對將來注定得救的人而言,墮胎依然是對地上生命之善的踐踏(腓 1:21–25);
(6)墮胎是一種對神的冒犯,是扮演神、假裝自己有權決定生死的褻瀆行爲。[8]
既然墮胎是惡的,而我的政府還資助墮胎,那麼,我還該繼續納稅嗎?
聖經區分了「蓄意作惡」和「無意參與的作惡」(申 19:4–5)。總體而言,納稅是正當的(羅 13:1–7)。「我認爲可以合理推斷,當保羅寫這封書信時,當時的羅馬凱撒並未把所有稅金都用於基督徒會認同的事情。」在現實操作中,所有稅款都混在一起收繳,我們不會分別繳納「墮胎稅」「社保稅」「軍事稅」或「福利稅」,無法選擇給哪一項、不給哪一項——一切都是合併處理的。「因此,我如今的做法是:是的,我仍繼續向這個資助墮胎的政府納稅。」
但仍然有兩個問題值得深思,那就是:當政府失職於懲惡揚善(彼前 2:14)時,我們該何時停止納稅?又該在什麼時候徹底推翻這個政府?「我不知道界限在哪裡。事實上,一想到也許終有一天必須做出這樣的決定時,我便感到戰慄。」[9]
對於那些曾參與墮胎的人,當神的話語責備他們時,也同時帶來盼望——如果他們願意懷著『勇敢的悔罪』來面對罪(彌 7:8–9)。「彌迦承認自己的罪,承擔自己的罪責。他身處黑暗,伏在耶和華面前,承受神的管教。他在神的審判之下。」他不爲自己找藉口,不推卸責任。「他深知這一切出於耶和華,並且何等可怕。他認自己的罪,承認自己的罪咎。然後他說:『我在主不悅的黑暗中靜候,直到祂爲我伸冤,爲我施行審判。』祂不是反對我——而是爲我。」
作爲一個蒙拯救的罪人,唯一的存活之路就是:「在神的管教之下——存著真實的罪疚、真實的悲傷、真實的痛苦、真實的黑暗,以及真實的勇敢之信心。這勇敢之信深信,那位正在管教我、向我發怒的神,仍是站在我這邊的神,祂必爲我伸冤,爲我申訴。」這種剛強的悔罪知道,我們理當因自己的罪而永遠受罰,但我們不會,是因基督已爲罪人捨命(賽 53:5;加 3:13)。藉著信心,你已歸屬基督。你也屬於教會——一個由同樣被基督洗淨、潔白如雪的罪人所組成的群體(林前 6:9–11)。
尋求赦免並不是自私。「如果你只是想利用神來換取良心的平安,那才是自私。但如果你尋求赦免,是因爲你渴望得著神,這絕非自私。這正是你受造的目的。它不是爲了榮耀你,而是爲了榮耀神。當你以神爲滿足,神就因此得榮耀。」
你將來的盼望,由基督寶血所保障。來就近祂吧。你的故事還未完結。你的生命沒有白白浪費。祂爲你的未來預備了美好計劃(耶 2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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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編自發表於 2021 年 7 月 21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1655 問:「The Strong Murder the Weak Every Day in America.」
[2] 改編自發表於 2015 年 8 月 27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672 問:「When Should We Vent over Social Sins?」 此外,關於「義怒」可能壓制聖潔情感、破壞我們在神裡喜樂的危險,可參見第 1711 問:「Does Righteous Anger Kill Our Joy?」(發表於 2021 年 11 月 29 日)。
[3] 改編自發表於 2013 年 1 月 22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9 問:「Arrests and Imprisonments in Opposing Abortion.」
[4] 改編自發表於 2013 年 8 月 28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160 問:「Is Abortion Like the Holocaust?」
[5] 改編自發表於 2021 年 1 月 4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1570 問:「Can I Take a Vaccine Made from Aborted Babies?」
[6] 改編自發表於 2014 年 1 月 22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261 問:「Roe v. Wade Assaults the Incarnation of Christ.」
[7] 改編自發表於 2013 年 2 月 20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31 問:「How Do Rape, Incest, and Threat to the Mother’s Life Affect Your Pro-Life Stance?」
[8] 改編自發表於 2015 年 9 月 14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684 問:「If Babies Go to Heaven, Why Oppose Abortion?」
[9] 改編自發表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685 問:「If My Government Funds Abortions, Why Pay Taxes?」
[10] 改編自發表於 2017 年 7 月 14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1067 問:「『I Had an Abortion.』」
譯:CP/SG;校:JFX。原文刊載於《派博牧師答疑》(Ask Pastor John)一書英文版 59-63 頁:「On abor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