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时事
神不在美國憲法裡,這重要嗎?
2025-10-02
—— Jono Darville

1978 年,在哈佛大學的畢業典禮演講中,亞歷山大·索爾仁尼琴(Aleksandr Solzhenitsyn)把西方稱爲一個「正在衰敗的社會」。他指出,問題的根源在於「人公開宣稱在他之上沒有更高的力量存在,並積極地實踐自治」,結果就是「徹底脫離了……基督教幾個世紀以來所積累的道德傳統,而這些傳統中蘊含著豐厚的憐憫與犧牲的資源」。

然而,這種「解放」並不簡單。正如湯姆·霍蘭(Tom Holland)極具說服力的論述:「生活在西方國家,其實就是生活在一個依然深深浸透著基督教觀念和假設的社會中」,例如人權和法治。無論我們是否意識到,基督教已經成了西方社會呼吸的空氣

但是,就像一些教堂被改造成酒吧、餐館或旅館一樣,這些基督教的觀念和假設雖然還保留著外在的形式,卻已經失去了最初的功能。可以說它們經歷了「反向洗禮」,在被用世俗術語重新定義的過程中,喪失了基督教的概念特質。

在《無神的憲法與上帝護理的共和國》(The Godless Constitution and the Providential Republic)一書中,聖地亞哥大學沃倫傑出法學教授史蒂文·D. 史密斯(Steven D. Smith)認爲,放棄「我們社會(上帝護理)的根基是輕率且不負責任的做法」(202 頁)。爲什麼呢?因爲從哲學和歷史的角度來看,美國的價值觀和制度顯然是建立在神以及史密斯所謂「上帝護理視角」之上的(53 頁)。

《無神的憲法與上帝護理的共和國》

史蒂文·D. 史密斯(Steven D. Smith)著

在這本研究扎實、切合當下議題的著作中,法學學者史蒂文·D. 史密斯提出,美利堅合眾國的立國根基實爲一種上帝護理觀念,即相信神不僅主導個人命運,更積極引領國家命運。

史密斯通過《獨立宣言》等關鍵公共文獻證明,這種護理論視角曾廣泛而正式地體現在國家話語中,且毫不隱晦。他論證的一個關鍵點是:美國憲法既沒有要求也沒有禁止這種護理論的理解。憲法既未規定也未禁止這種護理論認知,它如同一位不可知論家長,允許子女自由選擇宗教或非宗教道路。

厄德曼斯出版社(Eerdmans),250 頁。

上帝護理論的消逝

史密斯所說的「上帝護理論」(providentialism),是指一種認爲至高道德智慧主宰並引導歷史進程(包括國家命運)的信念。美國的上帝護理論特指這樣一種觀念:美國是「神設定的實體,在世界歷史中承擔天命所賦予的角色」(57 頁)。史密斯指出,這種觀念曾是美國早期發展的核心精神。

然而當下的美國,整體上已轉向相信國家命運由機遇與選擇主導,而不來自神聖護理。作爲一個國家,尤其在官方與公共領域,美國已經把神「洗刷」掉,試圖抹除或淡化神在歷史與治理中的痕跡。至少在公共層面,尼采筆下瘋人的預言已然應驗:我們「殺死」了神,自以爲能夠在公共生活中取代他的角色。

當然,美國從未正式成爲一個基督教國家。建國者沒有設立國教,雖然政教分立原則並不妨礙憲法聲明國家順服神,但美國也並沒有這樣做。

這個話題一直存在激烈爭論,但從至少兩個意義上說,美國在最初確實可以算是一個基督教國家。首先,建國一代人的社會想像是基督教的,他們的基本思想框架就是廣義上的基督教。其次,美國的政府制度和理想在很大程度上(雖然不是唯一)取材於基督教的資源。甚至那些信奉自然神論的開國元勳們,也是在一個基本上由基督教支撐的公共道德框架內行事,而正是這個框架維繫了美國一個多世紀的社會凝聚力。

世俗化的加深

史密斯認爲,如果失去對至高存在的信仰,自由、平等、人權與法治等美國理想便無法以歷史可辨識的形式存續。他敏銳地指出,抽掉國家信仰基石,會帶來嚴重的危險。失去共同的道德源頭,正是導致美國國內分裂加劇的重要原因。

這些正在撕裂美國社會結構的自然主義假設,其實是相對較新的發展。根據史密斯的說法,直到二十世紀下半葉,「最高法院和法律界才對憲法進行了一次根本性的改造,把它解釋爲政府必須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並且僅限於在世俗領域行事」(xii頁)。這種變化源於最高法院將第一修正案「設立條款」的解釋,從「原始意圖」的理解轉向「潛在原則」的理解。因此,它不僅禁止國定教會的存在,甚至也禁止政府非正式地採納任何宗教的偏好、實踐或框架。

史密斯的核心回應是:「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必須採取宗教取向,但它也沒有反對或禁止這種取向;同樣,它也沒有規定任何其他世界觀或規範體系」(5 頁)。認爲開國者希望美國成爲一個無神論國家的說法,與一個半世紀的反例完全矛盾。例如,在第一修正案起草的同一時期,國會「任命牧師在國會會議開始時進行祈禱」(35 頁)。甚至到 1952 年,最高法院還宣稱:「我們是一個宗教民族,我們的制度預設了一位至高的存在。」

代用品式的護理論

史密斯承認,基督教常常爲這種上帝護理論提供形式和內容,但他認爲美國的護理論過去並且現在都不依賴於基督教。他借鑑哲學家吉娜維芙·勞埃德(Genevieve Lloyd)的觀點,主張「上帝護理論並不等同於基督教,甚至也不等同於宗教」(53 頁)。相反,「西方的護理論傳統……從柏拉圖(Plato)到馬可·奧勒留(Marcus Aurelius),再到笛卡爾(Descartes)和斯賓諾莎(Spinoza)」(53 頁)。

我能理解爲什麼作爲摩門教徒的史密斯,傾向於讓美國採納一種更爲多元化的護理論,並且願意承認其他護理論來源在美國歷史中的作用。但美國的起點不是蒂邁歐篇(Timaeus,柏拉圖的一部哲學對話,討論宇宙的起源與秩序——譯註),而是《創世記》。例如,柏拉圖並不認爲「人皆生而平等」。正如史密斯自己承認的,人的平等這一觀念源自《創世記》1:26–27。宗教自由同樣是建立在聖經原則之上的。美國的建國文獻和價值觀體現了一種世界觀,這種世界觀的組成部分在基督教之外是找不到的。

當史密斯在書的結尾建議說:「如果真的有一位神,那麼只有神能夠拯救我們」(213 頁)時,人們或許會感到振奮。但如果真的有神,那也意味著我們必須「懇切禱告」,向那位真實的神祈求。唯有祂才能供應我們。一個空洞的「護理論」,更像是導致世俗化的原因,而不是解藥。

和史密斯的另一部著作《城中的異教徒與基督徒》(Pagans and Christians in the City)一樣,這本書對宗教在歷史與政治治理中的角色討論,確實是有價值的補充。然而,史密斯的提議似乎陷入了類似的問題:一種「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 3:5)。《無神的憲法與上帝護理的共和國》對於那些反駁「世俗憲法論」的基督徒尤其有幫助,因爲「世俗憲法論」試圖將宗教理據徹底排除在公共領域之外。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God Isn』t in the U. S. Constitution. Does That Matter?

Jono Darville(喬諾·達維爾)碩士畢業於東南浸信會神學院,現任領導力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Leadership Studies)全球高級培訓師,曾任基督榜樣(Models for Christ)紐約分部負責人。作爲美洲長老會治理長老暨青年事工主任,他與妻子及兩名子女現居北卡羅來納州羅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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