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呈現了豐富的贖罪神學。整本聖經中,沒有哪一卷書像它那樣詳盡地講述耶穌的獻祭。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終極的祭(來 10:12-14),爲我們的罪獻上挽回祭(2:17),擔當了我們的罪。
但如果《希伯來書》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教導的呢?
近年學界有相當數量的《希伯來書》研究結果或許會讓你感到驚訝。這些學者認爲,耶穌的獻祭是發生在天上的,指的是耶穌將祭物呈獻在天上的至聖所中。也就是說,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之後,身體復活,升入高天,將自己復活的身體呈獻給神,作爲贖罪之祭。
按這種看法,耶穌作爲大祭司,是帶著復活的身體,將他的血呈在神天上的寶座前,以此贖罪。十字架上的死本身並不是贖罪之舉。真正的贖罪行動,是耶穌在天上履行大祭司職分時完成的。耶穌在地上並不是祭司(參 8:4),唯獨在天上才是祭司。
對於那些依靠《希伯來書》來理解基督之死在贖罪論中之地位的信徒而言,這種新近的解讀令人不安,彷彿腳下的地基正在鬆動。然而,我們當然不能僅僅因爲某種觀點是傳統的,就固守不放。我們必須正確理解《希伯來書》的教導,即便這意味著要挑戰我們長久以來所持的結論。
不過,我並不認爲這些挑戰傳統觀點的論證具有說服力。《希伯來書》確實教導說,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獻祭,耶穌也確實在地上作了祭司。我們可以堅守這些真理,同時並不否認耶穌大祭司職事中那一屬天的維度。
讓我們先勾勒近年《希伯來書》研究中的幾個面向。不用說,學者之間並沒有達成共識,但以下是一些經常討論的問題。
這些學者認爲,根據《希伯來書》8:4 的說法,耶穌若在地上,根本就算不上是祭司。《希伯來書》提到地上的祭司制度指的是利未人祭司制度,只有利未支派的人才能擔任。然而,耶穌出自猶大支派,而非利未支派。《希伯來書》中大量的獻祭語言,與《利未記》16 章的贖罪日禮儀相呼應,而贖罪日禮儀是由利未祭司執行的。既然耶穌來自非祭司支派的猶大支派(參 7:14),就很難想像他如何能在地上履行獻祭的職分。
還有幾位學者提出,在贖罪日禮儀中,祭牲之死並不是整個儀式最重要的環節。真正被強調的反而是血——如何塗抹、如何處置。換句話說,祭牲死後如何處理血,才是核心所在。放在《希伯來書》中,耶穌既然升入高天,他將血呈獻在天上至聖所的那一刻,才是贖罪真正成就之處。贖罪不是發生在十字架上,而是發生在天上。
近期學界對《希伯來書》中耶穌復活及天上大祭司職分的重新強調,有許多值得肯定之處。但基督得榮耀後在天上作大祭司,這並非對《希伯來書》的新發現。魏思堅(Geerhardus Vos)、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理查德·蓋芬(Richard Gaffin)等學者,在肯定基督天上祭司職事的同時,並不否認他在地上的祭司職事。改革宗信條與認信文件,也在數百年前便已明文確立基督天上大祭司職事的重要性。
因此,我們在肯定耶穌天上大祭司職分的同時,絕不能否認他地上的祭司事工。以下七個彼此關聯的理由,可供我們思考。
一、基督之死的中心地位
基督的死是《希伯來書》贖罪神學的核心(1:3,2:14、17,5:7–9,9:12–16、26–28,10:10,12:2、24,13:20)。因此,每當《希伯來書》提及耶穌的血,我們都必須牢記這一死亡的重要性。
在贖罪日,公牛和羊羔並非僅僅被放了一些血,它們是真真實實地被宰殺了(利16:11、利 16:15)。利未制度中所涉及的血乃是《希伯來書》神學的基礎(參 17:11),它所指向的並非如近年部分學者所主張的「生命力」,而首先是祭牲的死亡本身。
二、基督之死平息了神的忿怒
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一個挽回祭的行動。《希伯來書》2:17 中的希臘文 hilaskomai,指向他代贖之死承擔了神的忿怒。基督在十字架上承受了咒詛,擔當了神的忿怒,並受死(參加 3:13;來 12:2)。藉著基督的死,神的忿怒得到滿足,神轉而向我們施恩(即「挽回」)。
然而,耶穌以榮耀之身顯現於天上——作爲那位已被成全、身帶釘痕的主——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完整呈現挽回祭得以成就的方式。挽回祭需要祭牲真實地死去;即便《希伯來書》2:17 的重點在於基督持續的天上事奉中那挽回的面向,這一前提也不可繞過(另參 9:15–17)。
三、區分基督的降卑狀態與升高狀態
我們必須分清基督降卑狀態與升高狀態之間的差異。基督的降卑(他在地上的生命)涵蓋他的順服、受苦與死亡;他的升高(他的榮耀化)則包括復活、升天、在天上坐席,以及將來的再臨。
改革宗神學進一步肯定:耶穌在降卑與升高兩種狀態中,都擔任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職分。這兩種狀態直接關乎如下爭論:《希伯來書》是否否認耶穌在地上生命中擔任過祭司?近來有觀點主張,耶穌「一次獻上」(或「一次獻祭」)指的是他在天上的順服和天上的獻祭(10:12、14)。按此說法,耶穌現在就在天上將自己得榮耀的身體作爲祭物獻給神。
然而,這犯了類別上的錯誤。《希伯來書》10 章所指的是耶穌在地上完全的順服,而這種順服本身就是祭司性的順服。該章並非指耶穌在天上的順服,彷彿那是他升高的一部分。耶穌獻上身體的順服與祭,都只是發生在地上(10:5–10)。
至於 7:27 和 9:26–28 中提到基督的獻上(或獻祭),特別結合 9:26 提到基督的受苦和他自我獻祭的語境,我們最好把基督的獻祭理解爲他在地上的受苦,因爲基督得了榮耀就不再受苦。
四、在地上作祭司
《希伯來書》確實教導基督在地上作祭司。基督的祭司職分,既包括他爲罪所獻上的祭(降卑狀態),也包括他如今的代求(升高狀態)。因此,《希伯來書》8:4 不應被理解爲絕對的否定,而應在比較或特定意義上來理解。弗朗西斯·圖列丁(Francis Turretin)對此已有精到的論證。
按照利未律法,基督不能在地上聖所中供職,因爲他出自猶大支派。在這個特定意義上——即他不在地上聖所服事,而在天上聖所服事——耶穌才稱得上唯獨在天上作祭司。魏思堅在二十世紀爲這一立場作了有力的辯護,並進一步指出:基督的死本身就是一個祭司性的行動(10:10,13:12)。
因此,我們不必在基督祭司職分的時間和地點上陷入非此即彼的選擇。沒錯,基督在天上作祭司,這是終極圓滿的意義上說的;但他在降卑在地上的日子,也同樣作祭司。《希伯來書》5:7 甚至將耶穌的禱告描繪爲祭司性的事奉,而這段經文正是追憶基督在地上代表其子民、以祭司身份受苦(5:8–9)。簡言之,基督的死是一個祭司性的行動,而這件事發生在地上。
五、麥基洗德式祭司
基督的祭司職分不是利未式的,而是麥基洗德式的。儘管兩種祭司制度在功能上有所重疊,但它們截然有別。若將神對利未祭司的要求,生搬硬套到基督的麥基洗德祭司職分上,就會出問題。
因此,說基督雖非利未支派卻作了祭司,這並不構成矛盾。麥基洗德體系的祭司職分先於利未體系,也優先於利未體系。亞倫—利未體系的祭司職分隨摩西律法而設立,也在摩西律法得成全時「屆滿」失效。
相比之下,麥基洗德體系的祭司職分在摩西律法之前就已生效,且在摩西律法成全之後仍然延續。基督在天上最完滿地履行麥基洗德體系大祭司的職分(詩 110:4),但這並不排除基督這位猶大支派的後裔在地上時也作祭司(正如麥基洗德自己在地上作祭司一樣)。
六、詞義與概念的混淆
在探討基督在地上是否擔任祭司時,詞義與概念的區分也相當重要。我們常常會使用一個神學術語來描述某段經文中的概念,即便該術語本身並未出現在經文中。基督的祭司職分(作爲先知、祭司、君王三重職分之一)在聖經中有充分的佐證,儘管祭司這一稱呼直接用在耶穌身上的情形並不多見。歷代教會從不僅僅在出現「祭司」一詞的經文去尋找耶穌的祭司性行動。
教父們談及基督在降卑日子中的祭司身份,可謂不乏其例,包括遊斯丁(Justin Martyr)、愛任紐(Irenaeus)、特土良(Tertullian)與亞他那修(Athanasius)。因此,《希伯來書》將「祭司」這個稱呼專用於基督天上的事工,本身並不構成問題。耶穌在地上的事奉,同樣以祭司性的方式加以描述。
七、新約的整體見證
《希伯來書》對基督祭司職分的獨特見證,與新約其他書卷的見證並不衝突。它對基督天上工作的強調既重要且必要。儘管如此,新約是一套多元而統一的著作,各位作者的聲音交織共鳴,如同立體聲般彼此應和。
新約其他書卷中,基督的死(連同他的復活與升天)處於核心地位。如果我們對《希伯來書》的解讀,最終走向一種片面貶低基督之死在贖罪中之核心地位的方向,那麼我們就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詮釋。
圍繞《希伯來書》的這些討論,很容易變得錯綜複雜。但近年許多新興學術觀點其實並不是全新觀點。它們與歷史上那些因釋經與神學理由而被判爲不足的觀點頗爲相似。
在這一議題上,閱讀具有釋經意識的歷史神學著作,往往大有裨益。一切釋經本質上都是神學性的,我們對聖經整體的系統理解越扎實,對具體經文的把握就越準確。耶穌降卑與升高這兩種狀態的經典範疇,加上他先知、祭司、君王的三重職分,正是在《希伯來書》中思考基督祭司職分的聖經方式。這些歷經時間檢驗的框架,理應得到珍視。
《希伯來書》關於耶穌祭司職分的教導——無論是在地上還是在天上——對我們今天來說都是好消息。耶穌不僅已在十字架上將自己獻上作終極的祭,如今還在天上持續爲我們代求。他是那位已經進入幔子後面(即天上至聖所)的大祭司,而我們就像船被錨穩穩固定住一樣,因他的祭司事工而得到堅固和保障。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Is Jesus Atoning for You in Hea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