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中神的義(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in Justification)既是神公義的屬性——即神聖潔完美的品格,也是神通過祂兒子賜給罪人的恩賜,即罪人因信而領受的義,使他們在聖潔的神面前被算爲義人。
在聖經中,義的概念與審判和救恩都密切相關。在這兩方面,神都顯明了祂公義正直的品性:在審判中,神通過懲罰惡人來彰顯祂聖潔公義的品格;在救恩中,神大有恩慈地拯救祂應許要拯救的子民。在救恩中,神的義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方面,它是神的屬性,向世人顯明這位拯救子民的神是怎樣的一位神;另一方面,它是賜給神子民的救恩禮物,他們藉著基督的代贖之死和復活,領受神的義作爲自己的義。因此,當神稱不敬虔的人爲義時,這一行動本身就是對祂公義的證明,這既印證了祂的聖潔公義,又彰顯了祂的憐憫與慈愛。
「神的義」在保羅書信中的含義是個爭議話題,也影響著我們對他救恩論的理解。我們先列出關鍵經文:
因爲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 1:17)。
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羅 3:5)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爲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 3:21-22)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爲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羅 3:25-26)。
因爲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 10:3)。
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爲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 1:30)。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爲神的義(林後 5:21)。
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 3:9)。
爲理解神的義,我們需要探究舊約背景——這對辨明保羅如何運用此概念至關重要。以下重要經文可作爲參照:
耶和華啊,我投靠你,求你使我永不羞愧,憑你的公義搭救我(詩 31:1)。
願你常施慈愛給認識你的人,常以公義待心裡正直的人(詩 36:10)。
諸天啊,自上而滴,穹蒼降下公義;地面開裂,產出救恩,使公義一同發生,這都是我耶和華所造的(賽 45:8)。
求你憑你的公義搭救我,救拔我;側耳聽我,拯救我(詩 71:2)。
我使我的公義臨近,必不遠離。我的救恩必不遲延,我要爲以色列我的榮耀,在錫安施行救恩(賽 46:13)。
我們還可以補充其他經文(詩 40:10,88:11–12,98:2–3,143:1;賽 51:4–8)。我們注意到,在希伯來文的平行結構中,神的救恩與祂的義緊密相連。在上文引用的例子中,神的義指的是祂救人的義。神的救贖之義在多處經文中都有體現,這些經文歌頌了神的「公義作爲」(士 5:11;撒上 12:7;詩 103:6;但 9:16;彌 6:5),記載神如何藉著恩典介入、拯救以色列。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義與救恩緊密相關。這與大多數說英語者的直覺可能不同,因爲他們定義「義」時,首先聯想到的往往是「公義」,而非「救恩」。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簡單地把上文經文中的「義」和「救恩」等同起來。我們可以說,神拯救祂百姓、救以色列是正當、合乎義的。
當我們來到保羅的書信時,我們看到他經常強調義是憑信心得到的。他談到「因信稱義」(羅 3:22)、「因信而得的義」(羅 4:13,9:30,另見羅 4:11,10:4、6、10;加 5:5;腓 3:9)。保羅也排除了靠律法或行爲稱義的可能(羅 3:21,4:6,9:31,10:5;加 2:21,3:21;腓 3:9)。
在保羅神學中,最重要的詞組之一是「神的義」。這個詞組出現在保羅著作中一些最關鍵的救恩論經文裡。以下是一些核心經文:
因爲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 1:17)。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羅 3:5)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爲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 3:21-22)。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爲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羅 3:25-26)。
因爲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 10:3)。
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爲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 1:30)。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爲神的義(林後 5:21)。
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 3:9)。
一些學者認爲,神的義指的是神對祂所立之約的信實;另一些學者則認爲,這個詞語應當被理解爲一種使人改變的義,而不是法庭意義上的(即法理性的)宣判之義。但我要論證的是,神的義是法理性的(forensic),它指的是神的恩賜,是我們在祂面前被算爲義的地位。有幾條證據支持這個觀點。首先,神的義是我們憑信心得到的(羅1:17,3:21-22,10:3;腓 3:9)。《羅馬書》5:17 明確說神的義是賜給我們的禮物。我們在《哥林多前書》1:30 看到同樣的主題,那裡說義是從神而來。同樣,我們在《哥林多後書》5:21 看到,信徒通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領受了神的義。
《腓立比書》3 章與《羅馬書》10 章之間的平行關係表明,神的義就是神所賜的義。在《腓立比書》中,保羅回顧自己曾試圖靠律法獲得義;在《羅馬書》10 章,以色列人也試圖這樣做。以色列人試圖通過遵行律法來「立自己的義」(羅 10:3),而保羅也曾試圖因自己遵行律法而獲得義(腓 3:6、9)。在這兩段經文中,保羅都將因律法稱義與因信稱義作了對比(羅 10:4-8;腓 3:9)。
因此,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爲,《羅馬書》10:3 中的「神的義」,與《腓立比書》3:9 所說的「從神而來的義」是同一個概念。在《腓立比書》3 中,義顯然是賜給罪人的禮物,它宣告那些違背了律法但信靠基督的人在神面前被算爲義。既然在《腓立比書》中,保羅強調義是神所賜的禮物,那麼《羅馬書》10 章中的「神的義」也不應有不同的解釋。這意味著《羅馬書》10:3 中神的義很可能指的是從神而來的義——是神的恩賜。人不是靠遵行律法獲得神的義,而是因信神而領受它。因此,《羅馬書》1:17 和 3:21–22 中所說的「神的義」,也幾乎肯定與《羅馬書》10 章和《腓立比書》3 章中的含義一致。這些經文都教導:義是神賜給基督徒的禮物。
「神的義」這個短語也可能指神的性情(屬性)。在《羅馬書》3:5 和 3:25-26 中,強調的是神在審判中的義。神的義將在末日審判中顯明出來(羅 3:5)。神也在基督的十字架上顯出了祂的義(祂的聖潔與公正),因爲耶穌的死滿足了神的忿怒(羅 3:25–26)。在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上,神審判的義與拯救的義相遇了(羅 3:21–26)。神被顯明爲既是救主又是審判者,既有憐憫又完全聖潔。神的義在福音中得以彰顯,就是因爲在福音裡同時啓示了神的愛與神的聖潔。《羅馬書》2:5 也支持「神的義」包含審判的意義:「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爲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此外,「神的義」也包含聖潔或公正的意義,這從《羅馬書》3:25 所說的「挽回祭」(hilastērion,「施恩座」)可以看出。在十字架上,神既除去了(expiated)我們的罪,也平息了(propitiated)祂的忿怒。既然神的忿怒在十字架上得到滿足,祂的義、祂的聖潔也就得到了彰顯。神並沒有把世人的罪當作不存在,而是由耶穌基督承擔了我們應得的刑罰。
因此,不敬虔之人的稱義,也就是神的稱義或辯護,因爲這既彰顯了神的聖潔與公義,同時也顯明了祂的憐憫與慈愛。神的義在審判中顯明,但保羅使用「神的義」這個詞時,主要強調的是神拯救性的義。即便在指向神所賜之義(神賜給人的禮物)的時候,「神的義」仍然是神的屬性。換句話說,這既可以理解爲「從神而來的義」(源頭屬格),也可以理解爲「屬於神、反映神品格的義」(性質屬格)。神賜給人的禮物,就是祂自己的義,祂自己的品格。神的義在耶穌基督裡被算給信徒。因此,在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上,神拯救的義與審判的義一起得到了完全的啓示。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in Justification.